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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封建統治思想對依法治國的阻礙

白雲飄飄範文網 編輯:小景

     作者:天長市於窪衛生院 丁壽生

  關鍵詞:封建統治;法治;民主;人權。

  內容提要

  傳統文化的產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法治文化也不能例外,特定的文化產生着相應的法治思想,封建統治思想在我國的形成有其特定的自然和生產條件決定的,有着極其濃厚的基礎,傳統文化對於思想的形成作用是具大的,要實現法治社會必須樹立法治意識,封建統治思想與法治思想是水火不相容的,不徹底消滅封建統治思想,就不可能建立法治化社會,如果立法脫離了對民眾思想的改造,就不可能取得滿意的效果;沒有民主政治的建立,就不可能有法治社會的實現;法治是民主政治豐富內涵的集中體現,也是承載民主政治的重要標誌;我國的法治社會的建立,是一個曲直的過程,對於人權的保障才剛剛開始;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我們才理性地回歸到法治社會建立的過程中來;我國法治社會的建立一定會實現。

  馬克思曾經說過“人們創造自己的歷史,並不是隨心所欲的創造,而是在他們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從過去繼承下來的條件下創造。”中國社會自古以來就是一個極端注重倫理綱常的社會,而所有倫理綱常的根本目的在於維護封建獨裁統治,這一傳統生生不息,至今沒有得到根本性的徹底改變。然而當代中國是必然要實行法治的,因為這是中華民族興起所必須經歷的歷史過程,自覺抵制封建統治思想應當成為當代青年,尤其是法律工作者應該具有的品質,那麼,今天我們所面臨的主要問題有那些呢?

  我國試圖建設法治國家的努力已有百餘年歷史,我國距法治化社會的實現還相當的距離,回顧百餘年的滄桑歷程是為了更好地推進依法治國,令人遺憾的是:無論是平民百姓還是文化精英們,他們當中的許多人至今沒有認識到或者是不願意承認這樣的現實;他們要麼在潛意識裡抵制西方法律文明,用許多封建的東西麻痹自己或變相灌輸着別人的思想,要麼照搬西方的法律文明,試圖用拿來主義實現中國的法治化社會;一些文人們,不惜粉飾甚至篡改歷史,美化時弊現實,以此爭奪人們的“眼球”,自覺或不自覺地把民族的希望寄托在為數不多的所謂英雄人物身上,恨不能讓康熙、乾隆再世(影視表現尤為明顯),似乎有了他們的英明“統治”,中華民族就有了振興的希望;許多官員對於被別人稱為“青天大老爺”、“父母官”感到頗為自得;官員們把法治理解成依法治理、以法而治,目的在於以“法律”統治國家,合乎統治需要的就合法,不合乎統治需要的自然也就非法了;許多專家習慣上認為“法”是統治階級的意志體現,也就有說法律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這也就順理而成章地把法律作為了專政的工具,而專政是需要有特定對象的,如果沒有了“敵人”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價值,所以需要不斷地樹立“敵人”,甚至是假想的也在所不惜;殊不知,幾千年的封建統治,尤其是近代的閉關鎖國的國策沒有給中華民族帶來繁榮,反而使“天朝”受侮辱,民族被欺凌。只有在理性回歸依法治國的今天,我們才初步體會到成功的喜悅,因為唯有法治才能對權力進行有效的規制,只有法治才可以最為有效地讓權力擺脫野蠻和任性,才能得到真正的“憲政”,國家的經濟建設才能走向正軌,才能國富民強,才能實現“以人為本”;沒有民主的法治不可能是真正的法治,在專制體制之下,法已經倫為權力的奴僕,法已經被權力擁有者任意改變着,這裡的法律實質只能是統治者的手中工具,法律就像一個被強姦的少女,更為可悲的是:這個少女還必須承認強姦者行為的合法性,她必須向世人大喊“這是一種愛”,這是法律的悲哀,更是民族的悲哀,改變這樣的局面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的不懈努力。

  為了深刻理解我國的“法治”社會的前進過程,我們有必要大體上了解我國的古代“法制”,人類社會總是要不斷向前發展的,生產力的持續發展最終推動着人類社會不斷進步,當人類生產成果在滿足個人需要後有了“剩餘”之後,社會分工成為必然,為了追求所謂的“公平”必然需要“規則”,“管理者”的形成已經成為一種必然,隨着原始社會的崩潰,法制文明的起源也同時出現。

  縱觀我國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及發展,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古代中國社會“是以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為主導的,一個個的小農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在這種小家庭中,以長幼尊卑形成了一個相對獨立的寶塔型的等級結構”。 這種家族式的宗法等級結構需要國家的認可和扶植,由無數個宗法家族構成的社會必然會架起寶塔型的“大家”,因此中國古代政權的架構,很大程度上是這種家族制度的模擬和擴大(這實際上就是家國一體),也就是說以“大家長”的代表——皇權為中心的國家政權擁有至高無上的地位。凡是在精神上支持、擁護這種典型的專制統治的觀念和理論,無論是強調以“權”、“術”治民的法家的國家專制的集權思想,還是強調以“仁”、“孝”治世的儒家的德治思想,乃至於天罰神判的迷信思想,無一不受到統治者的青睞,統治者自然把這些理論和觀念當成“國家”的最高利益加以弘揚和擴大,凡是宣傳這種思想的人就被“御封”,被“恩榮”、“賞賜”不懈運用“國庫資金”為之“樹碑立傳”,對於那些所有“異類”思想者打入大牢,甚至滅門九族。把封建統治者的願望上升到“國家意志”是歷代封建統治者的慣用手法,它一方面與專制政體一起造就了人們膽怯、愚昧、懦弱、奴性的人格,另一方面又與禮教相結合,要求人們按照禮的規則行事,讓被統治者們不得不承認統治者的合法性。以所謂“八辟”、“八議”和“准五服以制禮”,“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等級制度,嚴格區分嫡庶、房份、輩份、年齡、地位的不同。孔子的君臣父子關係被認為是統治中不可缺少的“大倫”。孟子又繼承了這一思想,把君臣父子關係依然看作是最根本的二倫,並進一步提出了“人倫”的概念。孟子認為“人倫”是人的本性,是人與禽獸相區別的本質特徵,“人之所以異於禽獸者幾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舜明於庶物,察於人倫,由仁義行,非行仁義也”,換言之不按照如此的“人倫”也就不是人了,所有這些的目的在於讓人們:“追求‘和合’境界,培育了人們‘忍為尚’、‘和為貴’的苟且偷安的心態,然而和則忍,退則讓,讓則屈,屈則從,屈從則是非不分”。為了滿足封建統治者的統治需要,過去和現在這樣的思想家層出不窮,而且被歷代的封建統治者所推崇,極少例外。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賓,莫非王臣”,古代中國只有一個人的權利,其他人的權利在這個人權力的陰影下蕩然無存。因此中國沒有長出權利和民主的觀念,也失去了生長出法治的機會。在“國家利益高於一切”的口號下,中華民族的臣民們已經習慣了順從(順從的結果必然也帶來盲從,俯首貼耳、察言觀色便是順從帶來的負面效應,成為我們民族心理中劣根性的重要一面,導致我們的民族缺少創新,個性缺乏伸張)、忍讓,無形中導致了對法律的輕視、遠離和不信任,即使在現代法治的今天,許多民眾仍然普遍存在着法即是刑的觀念,他們仍然不敢以納稅人的身份理直氣壯的監督政府行為,也不可能理所當然地要求政府保障自身的權利,更不可能不卑不亢地與政府對話,即使喊冤也必口口聲聲乞求“青天大老爺”為小民作主。 在這樣的文化傳統下,人們對更多的是服從既定的法律、法規,乃至於對所有的過去的“上喻”、“最高指示”和今天的“紅頭文件”一律接受,不敢“越雷池半步”,唯恐惹來殺身之禍,而且這樣的事情過去和今天經常發生,這就導致“小民”對法律是否侵犯了自身的天賦權利的不敢追求,至於至關重要的“選舉權”更是天上的太陽,遠遠看着是可以,真正實現是萬無可能的,“參政議政”簡直是天方夜譚的事情,更是絕對可望不可及的,什麼“天賦人權”、“契約自由”、“法律平等”、“權利制衡”那些只能是西方的神話。

  既然要對王權或皇權進行至高無尚的極力維護,所有可能給統治者造成不利的言行必然成為嚴厲打擊的對象,過去的思想犯與後來的政治犯都是專制統治的必然產物,例如《孝經.五刑章》稱:“五刑之屬大於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再如《禮記.王制》載,商代有亂政、疑眾等罪名規定:“析言破律、亂名改作、執左道以亂政,殺。作淫聲、異服、奇技、奇器以疑眾,殺。行偽而堅、言偽而辯、學非而博、順非而澤以疑眾,殺。假於鬼神、時日、卜筮以疑眾,殺。”所謂亂政罪,主要包括三種政治性犯罪:一是隨意曲解或破壞法律政令;二是擾亂法定名份或變亂政製法度;三是利用旁門左道干擾統治秩序。疑眾罪則包括五種蠱惑人心、製造混亂的犯罪行為:一是製作違禁樂舞、奇裝異服、奇技淫巧;二是言行虛偽狡詐又巧言辯解;三是堅持習用並宣揚違法理論;四是頑固順從非法事物且文過飾非;五是假託鬼神、祭祀名義而悖禮逆制。凡此種種,我們可以明顯地看到專制統治的手法之惡劣,這種滅絕人性的封建專制統治手段,在一代又一代的統治者手中變得越來越完善,時至今日,我們還很難從中徹底解脫出來,許多所謂的傳統至今仍然在影響着我們的生活;幾千年傳統專制觀念積澱成一種凝固的民族心理,至今仍是根深蒂固的,它與現代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產生嚴重的衝突,成為阻礙當代社會走向現代法治的重負。一是“人治”、“權大於法”觀念與“法治”、“權力必須受法律約束”觀念的衝突。二是傳統法觀念與現代法觀念的衝突。三是等級觀念與法律平等的衝突。四是許多案件受宗法家長統治影響,訴訟“私了”,甚至公然抵制公正執法,成為執法的攔路虎。受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影響,中國的普通老百姓們經常秉持着“得饒人處且饒人”的心理,除非與對方有什麼深仇大恨,或者對方犯了什麼滔天大罪,在一般情況下是不會訴諸於法院的,況且即使訴諸於“縣大老爺”或法院,他們最終得到的可能遠遠不能彌補既成的損失,因為“官”就“法”,老爺不是“青天”就是混蛋,“青天”也好,混蛋也罷,是非曲折任憑他們說了算,在此情況下,如果他們不能買動混蛋或感動“青天”,他們只能是“聽天由命”。“立場中庸”,“不偏不倚”,不敢鮮明表達自己的立場,唯恐惹禍上身,也就成了天經地義的事情。

  總而言之,幾千年來,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一直是中國最主要的生產方式,皇權統治從來都是統治中國的主要形式,否則,中國的法文化傳統就不會有如此巨大的頑固性。正如亞當·斯密曾所說:“今日旅行家關於中國耕作、勤勞及人口狀況的報告,與五百年前客居於該國的馬可·波羅的報告,殆無何等區別。若進一步推測,恐怕在馬可·波羅客居時代以前好久,中國財富就已達到了該國法律制度所允許之極限。”

  強調國家利益,要求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注重團結,這本是中華民族的美德,但是如果這種妥協沒有了限度,就否定了人作為社會主體的個性。而尊重人的權利、自由和個性正是法治所追求的。

  再來看看近代中國的“法制”建立的歷史,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1905年開始的清末修律,是在英國憑藉堅船利炮攫取了領事裁判權,面對“外人不受中國之刑章,而華人反就外國之裁判”的窘境,在八國聯軍進入北京,天朝大國尊嚴掃地殆盡的悲殘境地,義和團“鬧”的如火如荼,眼看自己的“政權”欲墜、江山不保,為了達到“皇位永固”,“外患漸輕”,“內亂可彌”之目的,以“大權統於朝延,庶政公諸輿論”為出發點,在“大清皇帝統治大清帝國,萬世不易,永遠尊戴”的保證的前提下,以“中體西用”、“蓋不易者三綱五常,昭然如日星之照世;而可變者令甲令乙,不妨如琴瑟之改弦……”的形式被動地接受了“西方法律”。這種形式上披上西方法律外衣,而實際上仍是走封建的老路子的所有立法,是不可能從根本上動搖與破壞封建傳統文化深層結構的。

  自清末修律到1949年國民政府垮台,中國要麼處于軍閥割據,互相殘殺,要麼“起義”革命不斷,所有的暴力革命的共性是:革命不僅是打破社會舊秩序的過程,而且必然是否定法治的過程,在這種狀態下,所有正確的法治思想或理念只能是曇花一現,絕對不可能實現所謂的法治。國民黨政府前十年的立法:根本所在就是要解決國家權力配置問題,在任何社會,權力必須受到約束。他強調法律在政治社會中的權威性和法律對權力的制約性。他說,對公民自由和安全權利最嚴重的破壞來自權力的濫用,只有在權力不被濫用的地方,公民才有安全的自由。他認為:“但是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博登海默也說:“一個被授予權力的人,總是面臨著濫用權力的誘惑、面臨著逾越正義與道德界線的誘惑”。

  反觀百年的法治之路,筆者認為:沒有社會根基的形式上的制度移植,不能解決中國的法治問題;沒有整體的綜合的治理靠機械模仿,不能造就理想的法制環境;沒有法治教育方法的改革,就不可能造就理想的法治學術氛圍;沒有學術上的真正意義的“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就不可能營造一個良好的執法和守法氛圍;沒有政治上的民主,就不可能實現法治化社會;普天之下只有一個聲音喊不出真正的民主;要有百姓的民主,首先需要讓敢於要求民主的精英們能夠得到民主;所有為封建統治歌功誦德的行為都應該被每一個有良知的知識分子所拋棄,知識分子應當擔當開啟民智的歷史使命,沒有千萬民眾的積极參与,真正的法治社會不可能從得以實現。

  暴力有可能迅速實現“改朝換代”的目標,但是,對於封建統治者文化毒害的消滅,絕對是無法在短期內實現的。在法治建設進程中,當我們改革舊有的法律制度,必然遇到公開的或者無形的、潛在的、頑固的抵抗(這種無形阻力更可能來源那些既得利益者,許多改革開放的受益者們,往往回過頭來反對繼續深化改革,這與用民主的旗號打倒敵人後,自己又來實行封建統治有異曲同工之“妙”);當我們借鑒先進的法律制度,總需要有艱難曲折的本土化過程;當理論上完美的新法律制度被設計出來運用於實際生活,原有的習慣往往將其改頭換面得千瘡百孔……主要緣由是法文化傳統在起作用。因為“傳統不僅僅過去了,它還確確實實地現存着。它積澱在每個現代人的心靈深處,流貫於每個人的周身血液,外現於人的各種行為方式和人際關係,並物化在我們的社會制度、習俗、規範以及形形色色的物質和精神產品里。當代人無時無刻不置身於文化傳統的強大氛圍之中,感受着它的持久而深刻的影響,以至於歷史每邁出一步,都必須跟這種傳統勢力發生糾葛,時而以之為前進、發展的憑藉,時而又力圖擺脫它的羈絆。傳統和當代是一對相生相剋的範疇:傳統制約着當代的進程,當代反過來改造和消融傳統”

  中國要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法治,必須經常不斷地消除封建統治思想的餘毒,必須正視現實生活中封建統治思想的存在,如果封建統治思想佔據主導地位,就不可能實現法治化社會,惟有思想觀念的改變才能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形勢,當今的法治教育模式必須加以徹底的改變,普法的重點應該是:教育人們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只有讓每一個公民知道維護自己的權利,才能使他們懂得什麼是自己的義務?只有讓民眾在法治社會中得到更多的實惠,才有可能使他們尊重法律的尊嚴,而不是相反;如果每一個公民能夠意識到法律是他們的保護神,那麼,我們還擔心法治社會不能實現嗎?法治社會的實現不可能是“官員”推動的結果,惟有廣大民眾的參與才有可能實現法治化社會,開啟“民智”關鍵在於“維權”而不在於“順從”,“以德治國”不是沒有必要,而是不應該把它與“以法治國”相提並論,在當前環境下,把兩者置於同樣位置的結果可能是弱化以法治國,實際上,中國幾千年“以德治國”的歷史,已經被實踐證明不能適應今天的國際形勢,民族的興起離不開法治社會;法治離不開政治,但是把政治凌駕於法律之上,既是政治的不幸,也是法治的悲哀;法治也不是政策,法治社會的實現需要憲法的保障,憲法的形成來源於全社會的共識,她應該是不同利益群體之間通過協商、妥協達成的對社會穩定與發展有利的一項根本制度,協商的結果是一種共識,並不能等同於思想一致,不應該是一種強權或者特定的政治觀念強加的結果,不同政治觀念的存在既是現實的,也是合理的;所有政黨或政府都應該在“憲政平台”之內活動,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能凌駕於憲法之上。

  如果說清末的“修憲”、“立法”掀開了中國近代法治的“蓋頭”,成為近代法治的啟蒙,那麼,是否可以說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我國才有了對法治認識的理性回歸?偉人鄧小平痛定思痛,在不同場合、從不同角度反覆批判了把一個黨、一個國家的穩定和希望“寄托在一兩個人的威望上”的人治思想,不斷強調“要處理好法治和人治的關係,處理好黨和政府的關係”,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隨後法治思想才得以逐步深入人心,我們終於迎來了十六大報告的特彆強調“發展民主,健全法制,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十屆人大二次會議的今天,我們才真正感覺到了“以人為本”政府的出現,我們有理由相信:真正法治化社會的實現已經來臨。十六大確立的“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到二0一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目標一定可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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