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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的法治思想及其對後世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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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國,至少在公元前21世紀左右的夏朝已經建立了國家,形成了法制 。中華法制不僅起源早,而且經過四千多年的發展過程,一直沒有中斷過,這是在世界文明古國中所僅有的。因此中國法制的歷史沿革非常清晰,無論是某一部法典,還是某一項制度 ,都有清楚的源流關係,形成了一個博大精深的完整系統。

  一. 法制的起源

  法制萌生於春秋時期。夏、商、周三代實行的是一種封建制度。國家是在家族的基礎上建構起來的,當時的國家的體制是一種家國一體的體制,在社會上是一種宗法制,國家的人際關係都按禮的原則來建立。進入春秋時代以後,封建制開始解體。體現在國家方面就是直接導致了天子、國王力量衰微,諸侯崛起;體現在諸侯國中就是國家內部卿大夫的勢力強大起來,開始控制了諸侯國的權力,接下來開始篡奪君位;體現在封邑層面上,就是家臣凌主;在社會這個層面上,從前維繫社會關係的這一套綱紀逐漸失效,出現了禮崩樂壞的局面,表現在國家方面是諸侯力征,同時大國兼并小國,一方面大國要侵佔更多的土地,侵略小國,小國要自衛,天下混戰,國與國之間沒有基本的規則,無論大國、小國都希望富國強兵。法家適應這一時代的需要,提出了法治的主張,法治的一個基本的東西就是擴張君權,以法治國。公元前536年,鄭國“鑄刑書於鼎”(刑即為法),後來,晉國也“作刑書”。鄭國與晉國先後採取了把刑法鑄在鼎上,制定刑法,公布刑法,推行法治。這在當時有着劃時代的意義,具體體現在:開闢了公布法先河,向民眾公布法律,使得民眾也可按照這種明示的法律來解決社會爭端。而在這以前,法律都有一種隨意性和神秘性。在此之後,法律開始具有公開性。

  二. 法家的法治思想

  韓非提出了以法治為中心,法、術、勢相結合的政治思想體系。法,就是統治者公布的政策、法令、制度,前期法家代表商鞅首先提出“法”治的主張。韓非子強調治國要有法治,賞罰都要以“法”為標準。法是整個社會的行為準則和規範,任何人都不能獨立於法外。韓非子說:“法不阿貴,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也就是說,在“法”面前,不存在貴族和平民之分。“術”就是國君駕御群臣的權術,由國君秘密掌握,使得大臣們摸不清國君的心理,不敢輕舉妄動,背後搞鬼。“術”最先由申不害提出。但韓非子認為,申不害重術不講法,往往造成新舊法令相互抵觸、前後矛盾;商鞅重法不講術,則難於對官吏察辨“忠”和“奸”,導致國君的大權旁落於大臣之手。所以韓非主張“法”和“術”必須結合,二者缺一不可。同時,韓非子還認為,“勢”就是國君佔據的地位和掌握的權力,也是統治者實行統治的必要手段之一。“勢”的理論最終是由慎到提出的。韓非子吸取了這一理論,他認為,要推行法令和使用權術,必須依靠權勢;沒有權勢,既使是堯這樣的賢明君主,連三戶人家也管理不了。因此,韓非子提出“抱法而處勢”的主張,認為只有穩固地掌握了權勢,才能有效地推行法和術。

  法家主張審時度勢,“法后王”,“法今聖”,而不“法先王”。商鞅明確提出:“三代不同禮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前世不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復,何禮之循?”這種進化的歷史觀,堅信“當時而言法,因事而制禮”,從而主張“治世不一道,便國不必法古”。①。

  韓非繼承了商鞅的歷史進化,提出“上古競於道德,中古逐於智謀,當今爭於氣力”②,認為歷史是不斷變化、不斷進步的。所以,“今欲以先王之政,治當世之民,皆守株之類也”。而“明據先王,必定堯、舜者,非愚則誣也”③。那些根本不了解古今治亂變化的人,反而竭力謳歌先王之法,頌揚先王之書,這隻會加劇今世的動亂,絕不會帶來任何益處。因此,“世異則事異”,“事異則備變”,“是以聖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④,而是仔細分析研究當代面臨的問題,根據現實來制定各項措施。

  法家崛起於戰國時代。這個時候,“王者之跡息而《詩》亡”,西周分封制已經崩潰。到戰國初年,周王室早已是形同虛設,其地位與一般小國無異。春秋時代的一百餘國,這時也僅存十餘國,整個中國為戰國七雄所主宰。而七雄的大規模兼并戰爭,也正在推動着中國從封建割據走向封建統一,在這種不可逆轉的形勢下,維護周制、重建分封,不但沒有任何可能,而且從根本上說,乃是歷史的倒退。法家順乎潮流,力倡建立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政體,力主普遍推行郡縣制度。商鞅說過:“百縣之治一形,則從;迂者不飾,代者不敢更其制,過而廢者不能匿其舉。”⑤眾多的縣,都實行統一的政治制度,就可使人人遵從,奸官就不敢飾非,替代者就不敢更易制度,因過而貶黜的官吏就不能掩飾其錯誤。推行縣制,由中央任免地方官員,把縣變成中央的地方行政機構,而不再是獨立、半獨立的王國,這樣就把全國的軍政大權集中到了中央,從而建立起統一的中央集權政體,有利於從劫亂走向安定,從割據走向統一。韓非又進一步主張:“事在四方,要在中央,聖人執要,四方來效。”⑥進一步發展了中央集權的政治理論。

  法家主張“一斷於法”,而不論親疏、貴賤、上下、尊卑。《商君書·賞刑》說道:“所謂壹刑者,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於前,有敗於后,不為損刑。有善於前,有敗於后,不為虧法。”從這裡可以看出,法家主張的“刑無等級”有兩大特徵:第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君主不在次列),第二是廢除貴族(不論舊貴族還是新貴族)的赦免和贖刑特權。這兩點都是對西周以來“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徹底否定。由於破除了貴族人治,代之以國家法治,因而加強了君主集權,不但大大有助於軍令、政令的統一,而且為後來戰勝山東六國,實現全國大一統奠定了基礎。

  法家所主張的法治,是將法律公之於天下,“使天下之吏民無不知法者”,又別置“法官”作為主管吏民法律的顧問,以使天下吏民知法不犯,增進國家的安定和統治秩序的穩定。這種法律觀念,一直為後來歷朝歷代所承襲,對於鞏固國家的統一,維護社會的穩定,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三. 廉吏執法與法制建設

  中國古代很早就有“國家之敗,由官邪也”的記載。清明的吏治是實施法制的必要條件,也是法制建設的內在要求,它反映了社會政治生活的健康程度。

  中國古代許多政治家和思想家都深深地認識到治吏對推行“法治”的重要意義。先秦時,法家提出“名主治吏不治民”的論斷,其實質不在於輕視和否定治民,而在於強調吏治的重要性。孔子“為政在人”的觀點突出強調了君主與官吏在國家治亂和“法治”興衰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荀子的“有治人,無治法”,更明確地闡述了“法”與“人”的關係。他認為作為統治者的“人”決定着作為國家制度的“法”,法律能有效執行和適應變化,都離不開“人”的靈活、廉潔和清明。荀子重視人治,並非不要“法治”,“法者,治之端也”,但發揮法的作用與功能要靠人,官吏守法和秉公執法是治國之關鍵。唐“貞觀盛世”的出現是與唐初官吏的清正廉潔,帶頭守法分不開的。

  法制歷史深刻地告訴我們:徒法不足以為治,繁法也不足以為治,制定嚴密完備的法令是容易的,而真正要使之付諸實施並深入人心則並非易事,它要通過執法者公平的執法和廣大民眾自覺的守法來實現。因此,我們說,良法與廉吏是實現法治必不可少的兩個環節,它們相互聯繫,承前接后,內在要求是一致的。在法制建設中,立法要從實際出發,結合社會現實,根據社會要求,能夠真正反映社會生活,指導並規範人們的行為。但是立法只是國家治理的一個前提,只有依靠秉公執法的官員才能夠使國家立法走向現實,如僅有善法而不循法,立法則無異於虛設之條文。

  四. 法治的現代意義

  中國古代史上曾經出現過幾次盛世局面,如成康之治、文景之治、貞觀之治、康乾之治等。盛世所表現出的共同特徵就是社會秩序穩定,吏治清明,人民生活安定,階級矛盾相對緩和,封建法制相對健全和完善。良好的法律秩序成為盛世最明顯的標誌。法盛則政興,古代盛世局面的出現所體現的共同特徵就是:重法、守法,上自皇帝下至百官百民,自覺或不自覺地服從於封建法律,不徇私枉法,不枉殺臣民,不僭越法律。

  封建“法治”與現代法治有着本質的區別。封建法律的服務對象是地主階級,其着力維護的是專制主義統治,法律是皇帝的御用工具,法自君出,皇帝可一言立法,也可一言廢法,權大於法。儘管如此,封建盛世的出現,內在地需要“法治”的支持,封建法制中許多內在規律成為法盛政興的必要條件。深入法制歷史,分析法制現象,從封建法制中我們可以發現許多法制經驗和規律,不失為今天法制建設的有益借鑒。

  在法自君出的封建社會裡,皇帝一方面凌駕於法律之上,另一方面在一定條件下也遵循法律的規範。漢文帝以身作則,奉公守法,才有了張釋之的執法公平;唐太宗有“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的思想,才有了功臣屈法而下詔治罪之舉。在保證法令順利實施方面,監察制度在中國古代法制中最有特色並且歷史悠久,其主要職能是監察百官,糾舉失職,監督司法,以使官吏執法不阿。中國古代的監察機關在維護皇權的前提下,獨立地行使監察權,自成體系,不受行政系統的干涉。為充分發揮其職能,歷代都由皇帝掌握監察御史的任用權。監察御史雖品級不高,權力卻非常大。也正因為如此,在漫長的中國古代,監察機關確實起到了應有的法律監督作用,為封建法制的推行起到了極大的保證作用。在制度建設上,中國古代的監察制度既有特色,也很有顯示借鑒意義。

  依法約束權力,法制就能得以維持,盛世就有出現的可能;權力超越了法律,社會秩就會混亂,衰世就必然出現。以法律約束權力是維繫法制的根本,古代如此,現代也如此。

  法制推動社會的發展,調整社會關係,保證國家的政治制度,促進社會秩序的穩定,它對人們的生產、生活有巨大的影響。歷史證明,重視法制就會推動社會的發展,使國家昌盛富強;破壞或淡視法制就會阻礙社會的發展,導致政權的衰敗。可以說,“法治”是盛世的標誌之一。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認識到了法治對一個國家盛衰的作用,開始逐步建立社會主義的民主和法制,確立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治國方略。這就使得民主法制環境大有改觀,司法執法隊伍不斷擴充,糾正了以往不講法制,強調人治的作法,司法和執法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我國的司法執法狀況與法治的內在要求仍相距甚遠,長期以來形成的人治觀念仍然沒有根本消除,權大於法的現象仍很突出,以言代法,以權壓法,貪贓枉法的現象仍很普遍。我們知道,失去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也必然損害法制,影響法制技術的順利進行。立法定製的根本目的在於實施,而嚴格高效地實施法律取決於司法執法機關的活動。依法治國的關鍵之一就是司法和執法的公正,只有司法機關和執法機關嚴格守法、依法辦事才能維護法制的尊嚴與權威,保障社會主義法制技術的順利進行。

  註釋:

  ①《商君書·更法》

  ②《韓非子·五蠹》

  ③《韓非子·顯學》

  ④《韓非子·五蠹》

  ⑤《商君書·墾令》

  ⑥《韓非子·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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