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0年7月,沙某的父親賒欠鄰村劉某豬款8000餘元,劉某多次向其催要無果。2004年7月15日上午,劉某再次到沙家找沙父索債時,見沙家大門緊閉。劉某便直奔沙某家裡,碰巧沙某也不在家,劉某見沙家豬圈裡有20多頭生豬快要出欄,便帶人強行將沙某飼養的17頭生豬拉走頂替沙父欠款。沙某獲悉此事後,立即報警,雖經公安機關出面處理,但沙某仍未能要回被扣生豬。他遂將劉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劉某返還所扣生豬。
分歧:
此案在審理過程中,對劉某的行為是民事侵權還是涉嫌刑事犯罪,存在不同認識。
一種觀點認為,劉某的行為涉嫌刑事犯罪,構成盜竊罪。因為,劉某實施了非法行為,且其主觀上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客觀上也非法佔有了沙某的財物,故劉某的行為符合了刑法規定的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劉某的行為不屬於一般意義上的侵權行為,人民法院在以民事案件受理此案后,經審查認為劉某的行為涉嫌犯罪,應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偵查處理。
一種觀點認為,劉某的行為涉嫌犯罪,構成搶劫罪。因為,劉某在光天化日之下,強行將不屬於自已的財物拉走,並佔為已有,主觀上非法佔有的目的很明顯,客觀上也實施了非法行為並達到了佔有的目的,故,其行為符合了刑法規定的搶劫罪的構成要件。劉某的行為不屬於民事侵權行為,人民法院在以民事案件受理此案后,經審查認為劉某的行為涉嫌刑事犯罪的,應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偵查處理。
一種觀點認為,劉某的行為屬民事侵權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
審判結果:
審理此案的法官在對此案進行初步的調查了解后,即前往劉某家裡進行調解,並邀請當在派出所民警和村委會負責人出面協助調解。法官向劉某指出其私自強扣沙某生豬行為的違法性和將要承擔的法律後果。最終促成沙某與劉某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劉某將所扣生豬返還了沙某,沙某對此案申請撤回了起訴。
評析:
筆者認同第三種觀點,即也認為劉某的行為屬民事侵權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因為,劉某所實施的行為,從目的上看不是純粹的非法佔有,而是扣物抵債,在主觀上,劉某所實施的強行搶豬行為唯一的目的是用於清償沙父欠其的債務,並不具有其他非法的目的,從客觀上看,在劉某將沙某的生豬拉到自已家后,並沒有進行處理,而是放在家中,在沙某向其索要時,其拒付的原因也是因沙父欠其債未還。從劉某實施的行為看,其是在白天將沙某的生豬拉走,主觀上沒有偷的意思,所以不構成盜竊罪;另外,劉某在拉沙某的生豬時,並沒有任何人進行阻止,而是很順利在將沙某的生豬拉走,故,也構不成搶劫罪。但劉某的行為,在客觀上又確實侵犯了沙某的權利,因為一方面沙某不欠劉某債,其父欠債不應由其償還(自願償還的除外),另一方面即便是沙某欠債,在其沒有同意以物抵債的情況下,債權人也是無權強行拉走沙某的財物用以抵債的,故,劉某的行為侵犯了沙某的合法財產權,屬民事侵權行為。沙某再向劉某要求返還生豬無果的情況下,通過訴訟程序來維護自已的權利,是應當受法律保護的,沙某的請求應當受到法律的支持。法院對該案的處理是合法的,處理的方式和方法也是非常得當的,既解決了糾紛,又化解了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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