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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職務犯罪心得-關於職務犯罪預防的理性思考

白雲飄飄範文網 編輯:小景

  職務犯罪作為一種社會歷史現象,是伴隨着階級、國家、職務、法的產生而出現的,它為歷朝歷代的統治階級所不容,他們都以法的形式將之固定下來,以法的手段懲治之,遏制之,以維護自己的利益和江山社稷的穩固。我國作為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職務犯罪依然存在,人民痛恨職務犯罪,要求懲治職務犯罪,消滅職務犯罪,以維護自已的利益和國家的長治久安。  現代意義的職務犯罪分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講是指有職務的人利用職務進行的犯罪,狹義講指的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即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濫用職權,或者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破壞國家對職務行為的管理活動,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依照刑法應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的總稱。這裡僅從狹義上的職務犯罪談起。  一、職務犯罪的社會危害性  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首要基本特徵,也是其本質特徵,職務犯罪自然也不例外,其也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但職務犯罪由於其犯罪主體的特殊性——具有一定職務、掌握一定權力而表現出其比一般犯罪更為嚴重,社會危害性更大的顯著特徵。具體表現為:  ㈠危害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職務意味着責任,意味着管理,其對象涉及人數多,涉及面寬,如果職務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或濫用職權,就會損害多數人生命財產的安全。如有關主管領導或工程管理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或徇私舞弊、貪污受賄,就會造成工程質量劣,豆腐渣工程等問題的發生,從而導致工程不能用,甚至倒塌造成人員傷亡等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嚴重受損情況的發生,四川虹橋倒塌等一系列類似事件便是明證。  ㈡造成公共財產的大量流失  貪污、挪用等職務犯罪嚴重違反國家的財經紀律及有關法律法規,往往造成公共財產的大量流失,損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因為貪污、挪用行為人往往掌握有一定職權,掌握着數額較大的公共財產管理權、使用權等,如果他們私心嚴重,利欲熏心,就會不擇手段違法違紀,侵吞、動用公款,就會造成大量公共財產的流失,就會造成比盜竊、搶劫、詐騙等犯罪行為更為嚴重的公共財產損失。  ㈢腐蝕國家的肌體,危害國家的長治久安  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不僅嚴重腐蝕國家肌體和人們的靈魂,敗壞黨風和社會風氣,降低國家和政府的聲譽,嚴重破壞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而且直接危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削弱國家的職能。同時,職務犯罪還必然阻礙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步伐,干擾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令的貫徹和實施,破壞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危害國家的長治久安。  二、職務犯罪的產生原因  職務犯罪作為一種社會歷史現象,其產生的原因很多,也很複雜,但歸納起來,其產生原因可分為內因和外因兩種。  ㈠內因  內因,即職務行為人自身的因素,包括職務行為人的素質、修養、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等。可以說,職務行為人的素養、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決定了職務犯罪發生的內在可能性。很容易理解,如果職務行為人思想覺悟不高,素養差,追求享樂,貪圖名利,則其利用職務或因為職務而犯罪的可能性是隨時隨地都會有的;同樣,如果職務行為人思想覺悟高,素養好,一切以國家和人民利益為重,則其利用職務或因為職務而犯罪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另外,我國目前,公民尤其是國家工作人員法律素質不高、不懂法也是職務犯罪產生的重要因素。以行賄和受賄罪為例,行賄人為辦成事,往往認為給受賄人財物是正當的,理所當然的,符合情理的;而受賄人為他人辦成事以後,索要或收受他人財物,往往也認為正常,屬禮尚往來。再以挪用公款罪為例,挪用人往往認為“借”公款用幾天,隨後就還了,沒什麼大不了的事,等等。犯了罪還不知道,反而認為正常,這就是法律素質不高,不懂法的具體體現。  ㈡外因  外因,即引發職務犯罪的外部因素。職務犯罪作為一種社會歷史現象,其種類繁多,形式各異。引發職務犯罪的外部因素很多,也很複雜,但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⒈不良社會風氣。時下,求人辦事,請客送禮、塞紅包已成社會普遍現象,無論小事、大事,公事、私事,合法之事、不合法之事等等,要想辦成,大都得出點兒“血”。其實,這是一種極不正常的社會風氣,可以說,大家都深惡痛絕,因為我們大家都有求人辦事的時候。在此,我們且不去追這種不良社會風氣,源於何時,緣於何因,但論其實質。言及實質,或許會有很多人認為這是中國人重情義,禮尚往來思想的具體體現。筆者認為這種認識是犯了邏輯上偷換概念的錯誤,是走到了偷換概念的誤區,或者說是犯了凡事一概而論的錯誤。不錯,重情義,禮尚往來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但它應是在一定範圍內起作用的,如親戚朋友之間,私人關係之間等等,而對於公務、職務行為來說就不能再以重情義,禮尚往來去行事了,否則,對於受益人來說是投桃報李思想在作怪,對於職務行為人來說是個人官本位思想在作祟,這兩種思想都是前述不良社會風氣的具體體現,是權錢交界的具體體現。從法律上講,在這兩種思想支配下,必然導致行賄和受賄行為的發生。  ⒉國家公職人員收入普遍不高。目前,受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約,國家工作人員的收入普遍不高,而社會上先富起來的一部分人則收入偏高或很高,且有時出手大方,這種情況往往導致國家工作人員心理失衡,或利用職權貪污受賄、徇私枉法,或應付工作,失職瀆職。  ⒊規章制度和監督管理因素。規章制度對於規範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引導其正確履行職權具有重要作用;監督管理對於保障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減少各種職務犯罪產生的機會具有重要作用。所以規章制度的不健全,疏於或不到位的監督管理很容易導致職務犯罪的發生。如平時我們所說“小金庫是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溫床”,其中的“小金庫”實質上就是規章制度不健全,缺乏監督管理的產物,它也是規章制度不健全,缺乏監督管理的一個重要載體。  ⒋執法因素。反腐敗這麼多年了,腐敗不止,懲治職務犯罪這麼多年了,職務犯罪時有發生,原因何在?筆者認為除了上述因素以外,執法更是其中一關鍵因素。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職務犯罪分子更是如此,他們往往認為,憑藉其構築的關係網,犯了罪即使被發現也能擺平而逍遙法外。這是目前很多職務犯罪分子敢於頂風作案,大肆斂財,失職瀆職的心理基礎,在這一心理基礎支配下,他們敢於以身試法,敢於肆無忌憚。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遏制職務犯罪的有效舉措,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則是助長職務犯罪的催化劑。  三、職務犯罪預防對策  遏制和減少職務犯罪,打擊是治標之舉,預防才是治本之策。內因是根據,外因是條件,任何事物都是在內因和外因的交互作用下發展變化的,職務犯罪作為一種社會現象自然也不例外。預防職務犯罪自然就要從其產生的內因和外因談起。  ㈠優化、強化內因。前面談到,職務行為人的素養、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決定了職務犯罪發生的內在可能性。由引可以看出,預防職務犯罪的發生,從內因方面只有不斷優化、強化職務行為人的素養、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使職務行為人具有良好的素養,具有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而不想為職務犯罪,才能達到預期目的。具體來說:  ⒈運用正面教材開展宣傳教育。人的好惡、善惡是受後天的環境影響而形成的,如果我們及早注重宣傳教育,從娃娃抓起,使一個人生下來就受到好的教育,而遠離不良習俗、不良環境,則這個人就會向著善的方向發展,就會向著教育者所期望的方向發展;同樣,如果我們注重宣傳教育,在實際工作中,通過樹立正面典型,大力宣傳真善美,不斷強化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教育,以形成強大的正面宣傳教育陣地,逐步祛除不良因素的影響和不良思想在一個人頭腦中的份量,則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就會在人的頭腦中逐步生根,發芽,茁壯成長。  ⒉運用反面教材開展宣傳教育。實際工作中,我們既要注意運用正面教材宣傳教育以樹立人,又要注重運用反面教材宣傳教育以改變人。社會生活中,很多人沒有為職務犯罪,並不是其不想為職務犯罪,而是不敢為或不能為職務犯罪,這一部分人可以稱之為不穩定分子,其思想隨意性很大,犯罪的可能性也很大。所以,對這一部分人我們應通過大量的反面教材,教育之,改變之,改變他們的思想,使他們由不敢為不能為、職務犯罪轉向不想為職務犯罪,從而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進而加入不想為職務犯罪群體。  ㈡劣化、弱化外因。外因是引發職務犯罪的所有外部因素的總稱。外因通過內因而起作用,並影響和促進內因異化。可見,預防職務犯罪除了優化、強化內因以外,還應劣化、弱化外因,消除引發職務犯罪的外部因素。下面筆者從社會風氣、規章制度、監督管理及執法環境等方面談點個人看法。  1、凈化社會風氣。前面談到,大家都對“求人辦事,請客送禮”等不良社會風氣深惡痛絕。凈化社會風氣,說起來容易,做起來就難了,它涉及到幹部教育監督管理制度、幹部人事制度、行政審批制度、財政管理制度等方方面面的社會問題,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它需要國家的直接參与,通過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完善制度等措施從宏觀上加強規範和引導,更需要每個公民、各個單位、部門的直接參与,從我做起,從本單位做起,從小事做起。就後者具體來講,依法照章辦事,消除單位、個人為謀非法、違章之利益而走後門、拉關係的非分之想;守法照章行事,消除非法、非分之想,不給有關單位、個人開後門,得好處提供條件。如上述所說去做,那麼,上述不良社會風氣定能在不遠的將來得到遏制,減少,消失。當然,萬事萬物都有其特殊性和不完備性,我們不可能制定出絕對完備的法律、法規制度,更不可能人人都依法照章辦事、守法照章行事,所以,凈化社會風氣只能是相對的,它是一個過程,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和努力,它又是我們所追求的理想境界,需要你我去實踐,身體力行。  2、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狠抓監督管理。這是的“規章制度”既包括國家有關職能部門制定的部門、行業規章制度,也包括某個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監督管理”既包括國家有關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也包括單位內部的監督管理。實際生活中,很多職務犯罪與規章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有關。規範、科學的工作程序和及時有效的監督管理可使職務行為人不敢、不能為職務犯罪,從而有效地減少和避免職務犯罪的發生。所以,實際工作中,我們應加強對各行各業,包括本單位工作特點、規律的調查研究,並注意加強對各種職務犯罪發生的原因、規律的調查研究,為制定科學、完備的規章制度提供有效依據。再科學、完備的規章制度,如果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就得不到執行、落不到實處,而使之成為一紙空文,所以,我們還應狠抓監督管理,使各項規章制度得以執行,落到實處,發揮規章制度的效用,預防和減少因監督管理不到位而引發的職務犯罪。  3、優化執法環境。執法環境不好是誘發職務犯罪的重要外因。執法環境不好表現為領導干預、說情、執法執紀機關不嚴格依法依紀辦事等,優化執法環境就要從排除以上幾個方面情況努力。就執法執紀機關來說,應緊緊依靠黨委和上級機關領導,頂住壓力,頂住說情風,加強內部監督管理,不斷提高執法執紀人員素質,要堅信黨和國家反腐敗的信心和決心,要認識到個別領導干預代表不了黨委的意見,要有不怕丟烏紗帽的氣概和豪情,敢於碰硬,善於碰硬,要敢於頂住說情,善於頂住說情,要通過加強內部監督管理,提高執法執紀人員素質,來不斷提高辦案質量和水平。可以說,執法執紀機關對反腐敗工作的態度和工作情況是優化執法環境的重要內容,所以,優化執法環境,執法執紀機關嚴格執法執紀、反腐敗的態度要堅決,工作效率和水平要高。當然,優化執法環境還涉及到其他很多問題,如加強黨委集體領導、消除部門保護主義等等。所以優化執法環境除了執法執紀機關自身應積極努力外,還需要不斷加強和改進黨的領導,不斷加強黨的建設,需要各部門的積极參与和配合,需要全社會的理解和支持。  四、職務犯罪社會化大預防格局的構築  預防職務犯罪,需要黨委的領導,政府的支持,需要職能部門主力軍作用的發揮,需要各個部門及全社會的積极參与。由此,我們應建立黨委領導,政府支持,檢察機關在其中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社會各部門及人人都來參與的社會化預防職務犯罪格局。可見,構築社會化的職務犯罪預防格局,黨委和政府要重視,檢察機關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各部門及每個公民要積极參与和配合。具體來講:  ㈠黨委和政府重視  黨和國家反腐敗的態度是明朗的,決心是堅定的,並成立了相應的領導機構。所以,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應堅決擁護和執行黨中央的決策,將反腐敗和領導、支持查處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常抓不懈。黨委領導主要是政治領導、組織領導,要建立本轄區預防職務犯罪領導機構,確保轄區內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在黨委的領導下統一有序進行,形成預防合力,打造整體預防效果。政府支持主要是從人力和財力兩方面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給予支持。從人力方面協同和配合黨委選配好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幹部,為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提供好的人力資源和堅實的人力保障;從財力方面主要是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給予必要的財力傾斜和支持,保障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正常開展所需必要經費。在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開展過程中,沒有黨委的領導,將會迷失方面,缺乏力度;沒有政府的支持,將會失去支撐,缺乏保障。總之,沒有黨委和政府重視,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將成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㈡檢察機關充分發揮職能作用  檢察機關要充分發揮職犯能作用,必須樹立大預防意識,力戒單兵作戰和點面脫離。檢察機關也只有樹立大預防意識,各業務部門協同配合作戰,點面結合,以點帶面,才能在職務犯罪預防工作中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取得預期實效。這裡的“樹立大預防意識”包括三層含義:  1、檢察機關內部應樹立大預防意識,要認識到預防工作是各個檢察業務部門的事,而不僅僅是預防部門一個部門的事。最高人民檢察院前任檢察長韓杼濱2001年在江蘇無錫召開的全國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經驗交流會上講話指出:“要發揮好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的職能作用。把開展各項檢察業務特別是查辦案件同預防工作有機結合起來,一手抓辦案,一手抓預防,把預防職務犯罪貫穿於檢察工作的全過程,落實到檢察業務工作的各個環節。”所以,實際工作中,各檢察業務部門都應結合辦案,結合自身業務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預防部門應主動和其他檢察業務部門加強聯繫、溝通和配合,充分運用和發揮自身職能優勢,切實把預防工作做實、做好。其實,查辦案件也是犯罪預防,它是刑罰功能的具體體現,即對犯罪人的特殊預防和對犯罪人以外的其他人的一般預防,但查辦案件往往偏重於特殊預防。這就需要我們預防部門基於自身職能綜合運用宣傳、教育、調研、提檢察建議等多種形式充分發揮刑罰的一般預防功能,確保一般預防實效,從而確保充分發揮刑罰功能的整體效能,以形成預防合力,確保預防效果。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應是查辦案件和宣傳教育,提檢察建設的有機統一,離開查案工作,單純去談犯罪預防,那麼,我們的預防工作將缺乏後盾和必要的支撐,從而顯得蒼白無力;離開宣傳教育、提檢察建議工作,單純去查案,那麼,我們的預防工作將不完整,從而很難取得完整的、理想的預防效果,很難達到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目標。  2、職務犯罪預防部門應樹立大預防意識,要點面結合,以點帶面。我們的預防工作對象是所有的職務犯罪,是各行各業各個部門裡的職務犯罪,它涉及到所有的國家工作人員,所以,搞職務犯罪預防就不能僅僅局限於某個點,某個行業、領域,或某個部門,應面對各行各業,各個領域,所有的國家工作人員。當然,在我們預防工作的初級階段,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某個行業、領域,或某幾個行業、領域,搞試點,針對職務犯罪易發、多發單位、部位、環節,搞重點預防,但搞試點,搞重點預防應在確保預防效果的前提下立足於總結經驗,達到向面上推廣,向各行各業拓展,最終達到全面預防的目的。  3、通過我們卓有成效的工作,教育、引導全社會、各行各業、各個單位都來參與預防工作,從而形成預防職務犯罪,大家來參與的大好局面和理想境界。如果大家都來參與職務犯罪預防工作,人人都有預防意識,各單位都有預防意識,都主動加強自身修養,加強單位內部教育和管理,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那麼,我們的預防工作將會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從源頭上治理腐敗的目標才能得以全面實現。  ㈢社會各部門和每個公民的積极參与和配合  “預防職務犯罪,需要您的參與”是2002年全國檢察機關“舉報宣傳周”活動的宣傳主題。在黨和國家日益重視從源頭上治理腐敗問題,確立“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工作方針的新形勢下,“預防職務犯罪,需要您的參與”這一“舉報宣傳周”宣傳主題的提出顯得極為適時、確切、合意。“預防職務犯罪,需要您的參與”就是指預防職務犯罪需要社會各部門及每個公民的積极參与和配合,也就是說社會各部門及每個公民積极參与和配合預防職務犯罪是“預防職務犯罪,大家來參與”的應有之意。  1、社會各部門的積极參与和配合。各種職務犯罪具體發生在社會各個部門或領域,各有其發案特點和規律,與社會各部門、領域規章制度的健全、完備程度,監督管理情況密切相關。所以,預防職務犯罪單靠檢察機關而缺乏相應部門的積极參与和配合,就會顯得單薄無力,很難取得實效。舉個簡單例子,檢察機關在查處某單位某人職務犯罪的過程中,發現該職務犯罪是由於該單位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造成的,遂發檢察建議,建議該單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加強監督管理。此時,如果該單位不採納檢察機關的建議,仍然我行我素,則類似的職務犯罪還可能會發生,檢察機關也只能通過查處再度發生的類似職務犯罪達到特殊預防的目的,而從源頭上預防職務犯罪的功效則顯得十分微弱。反之,如果該單位從中吸取經驗教訓,及時認真採納檢察機關建議,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加強監督管理,結合本單位已發生的職務犯罪對本單位工作人員進行教育,使他們警鐘長鳴,不想、不敢、不能為職務犯罪,則刑罰功能的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功能都能達到,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目標才能實現。對某個具體單位來說,預防職務犯罪,檢察機關是外因,該單位是內因,內因不起作用,外因再努力也收效很小,作用不大,最終達不到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目的。所以,預防職務犯罪要想取得實效,最終達到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的目標,非有社會各個部門、各行各業的積极參与和配合不行,也只有如此,才能形成整體預防合力,達到最佳預防效果,取得明顯預防成效。  基於此,社會各部門都應樹立職務犯罪預防意識,在黨委的領導下,在主動做好自身預防工作的同時,積極配合好檢察機關的工作,對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給予大力支持和幫助,為共同做好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建言獻策,為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取得實效,做出自己應有的努力。  2、公民的積极參与和配合,遵守憲法和法律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控告或者檢舉是每個公民享有的權利。因此,每個公民都應很好地履行遵守憲法和法律的義務,很好地運用向有關國家機關控告、檢舉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的權利,在全社會形成人人遵守憲法和法律,不為職務犯罪,人人控告、檢舉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不讓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為職務犯罪的大好局面。任何職務犯罪都與其周圍的生活環境息息相關,都存在於一定的現實生活中,都或多或少地會留下一些蛛絲馬跡。我們大都痛恨職務犯罪,我們何不很好地遵守憲法和法律,潔身自好?又何不很好地行使控告、檢舉權利,揭露職務犯罪,讓其無藏自之地?人人都如此,則職務犯罪將無藏身之地,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目標將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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