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新預算法心得體會(一)
《預算法》作為安排國家財政收支的基本制度。它一方面以法律形式明確了預算管理職責權限的劃分,另一方面又以法律形式嚴肅了預算的立法程序,是把權責與程序緊密結合的一部財政預算的根本大法。《預算法》的公布實施,標誌着我國的財政預算管理進一步走上了法制化、規範化和科學化的軌道,對於我們從事預算管理工作的同志,是一個巨大的鼓舞和鞭策,深感任重而道遠。下面談談自己的幾點學習體會。
一建立全口徑預算體系。預算的完整性,就是要把所有的政府收支統一納入預算管理,這是政府預算管理一項基礎性要求。為此,新預算法刪除了預算外資金的相關內容,代之以全口徑預算,明確要求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以經批准的預算為依據,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從而在法律層面上確立了全口徑預算體系建立全口徑預算體系。預算的完整性,就是要把所有的政府收支統一納入預算管理,這是政府預算管理一項基礎性要求。為此,新預算法刪除了預算外資金的相關內容,代之以全口徑預算,明確要求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以經批准的預算為依據,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從而在法律層面上確立了全口徑預算體系。
二、硬化預算約束,嚴格預算調整程序對此,新《預算法》強調三點:一是要求編實編細年初支出預算。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按功能分類要編列到項,按經濟性質分類要編列到款。二是強化年初預算約束力。所有支出必須以經過批准的預算為依據,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三是嚴格限定預算調整。在預算執行中,各級政府一般不得出台新的增支、減收政策。必須作出的,要在向人大報送的預算調整方案中作出安排,並說明預算調整的理由、項目和數額。對此,新《預算法》強調三點:一是要求編實編細年初支出預算。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按功能分類要編列到項,按經濟性質分類要編列到款。二是強化年初預算約束力。所有支出必須以經過批准的預算為依據,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三是嚴格限定預算調整。在預算執行中,各級政府一般不得出台新的增支、減收政策。必須作出的,要在向人大報送的預算調整方案中作出安排,並說明預算調整的理由、項目和數額。
三、建立預算公開制度。公開透明是最好的監督一是明確了預算公開的內容,既包括預算,也包括預算調整和決算;既包括本級政府預算,也包括部門預算。二是規定了預算公開的時限,要求本級政府和部門的預算、決算分別在批准或批複后20天內公開。三是確定了預算公開的主體,本級政府預算由財政部門公開,部門預算由各自部門公開。另外,新《預算法》建立了預算公開責任追究制度,明確規定違反預算公開規範的法律責任。增強預算法治意識,自覺把新《預算法》的各項規定作為從事預算管理活動的行為準則。
學習新預算法心得體會(二)
**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並重新頒布修訂后的預算法,《決定》自**年1月1日起施行。歷經四次審議,預算法在出台20年後,終於完成了首次修改。新預算法比較好地總結了20年來的實踐經驗和創新,全面貫徹了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比較好地回應了各級人大代表的要求及社會各界的關切,並與此前中央批准的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相銜接,確保新預算法的順利貫徹執行。
與原預算法相比,新預算法在立法宗旨、全口徑預決算、地方政府債務、轉移支付、預算公開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並進行了諸多創新,在預決算編製、審查和批准、執行和調整、監督和法律責任方面也有許多完善。主要可以概括為以下五個亮點:
(一)匡正立法宗旨,極大提高新預算法的地位和作用。
原法規定,為了強化預算的分配和監督職能,健全國家對預算的管理,加強國家宏觀調控,保障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新預算法第一條規定,為了規範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加強對預算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全面規範、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保障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1、新預算法將原法“強化預算的分配和監督職能”修改為“規範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將原法“健全國家對預算的管理”修改為“加強對預算的管理和監督”,預算法從過去的政府管理法轉變為規範政府法、管理政府法,從過去的“幫助政府管錢袋子”轉變為“規範政府錢袋子”,政府以前僅僅是管理監督的主體,而現在同時也是被管理、被監督的對象。
2、我國財政改革秉承公共財政的理念,在財政功能上,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係,財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新預算法刪除“加強國家宏觀調控”的規定,正是體現了財政的“二不”功能,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真正讓預算為我國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3、法定預算改革的目標為“建立健全全面規範、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同時,新預算法第2條增加“預算、決算的編製、審查、批准、監督,以及預算的執行和調整,依照本法規定執行”,極大地拓展了預算法的調整範圍。
(二)實行全口徑預決算,政府全部收支入預算接受人民監督
1、確立政府全口徑預算的基本原則。新預算法第4條規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第13條規定,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以經批准的預算為依據,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
2、明確全口徑預算的範圍,新預算法第5條規定,預算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同時,對以上四大預算之間的相互關係作出規範。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保持完整、獨立。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與一般公共預算相銜接。
新預算法首次確立全口徑預算體系法律框架,明確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概念、編製原則、如何銜接,為日後中國特色全口徑預算體系的進一步完善奠定法制基礎。
(三)規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嚴控債務風險
原法第28條規定,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製,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但實際上,地方政府出於發展需要,還是採取多種方式融資,已經形成較大規模的地方政府債務。這些債務多數未納入預算管理,脫離中央和同級人大的監督,存在一定的風險隱患。
為規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按照疏堵結合、“開前門、堵後門、築圍牆”的改革思路,新預算法增加了允許地方政府舉借債務的規定,同時從六方面作出限制性規定。
1、限制舉債主體。新預算法第35條規定,地方政府舉借債務的主體只能是經國務院批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
2、控制舉債規模。新預算法第35條規定,舉借債務的規模由國務院報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依照國務院下達的限額內舉借的債務。
3、明確舉債方式。新預算法第35條規定,舉借債務只能採取發
行地方政府債券的方式,不得採取其他方式籌措,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舉借債務,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
4、限定債務資金用途。新預算法第35條規定,地方政府舉借債務只能用於公共預算中必需的部分建設投資,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
5、列入預算並向社會公開。新預算法第14條和34條規定,地方政府舉借的債務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大常委會批准。政府舉借債務的情況要向社會公開並作出說明。
6、嚴格控制債務風險。新預算法第35條規定,地方政府舉借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國務院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機制以及責任追究制度。國務院財政部門對地方政府債務實施監督。
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不僅解決了地方政府多年來舉債合理不合法的問題,也滿足了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有利於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行為,有利於防範和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
(四)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原法對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沒有規定,針對近年來轉移支付存在的問題,如地方可自由支配的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偏小、限定用途的專項轉移支付項目繁雜、交叉重複、資金分散、配套要求多等,新預算法第16條、第38條、第52條等對轉移支付的種類、設立原則和目標、預算編製方法、下達時限等做出規定。
1、種類。從縱向劃分,轉移支付包括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和地方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轉移支付。從橫向劃分,轉移支付包括一般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
2、原則和目標。財政轉移支付應當規範、公平、公開,以推進地區間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主要目標。
3、預算編製方法。一般性轉移支付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基本標準和計算方法編製。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分地區、分項目編製。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事項,不得設立專項轉移支付。上級政府在安排專項轉移支付時,不得要求下級政府承擔配套資金;但是,上下級政府共同承擔的事項除外。同時還增加關於建立健全專項轉移支付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的規定。
5. 下達時限。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將對下級政府轉移支付預計數提前下達下級政府。地方政府應當將上級政府提前下達的轉移支付預計數編入本級預算。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的轉移支付,應當及時下達預算;對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的轉移支付,可以分期下達預算,或者先預付后結算。
新修改的預算法首次規定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為進一步完善分稅制、建立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制度奠定了法制基礎,有利於優化轉移支付結構,提高轉移支付資金分配的科學性、公平性和公開性,減少“跑部錢進”現象和中央部門對地方事權的不適當干預,也有利於縮小地區間財力差距、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促進區域協調發展。
(五)改進預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
原預算法規定預算審查的重點是收支平衡,同時要求預;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審核預算的重點由平衡狀態;同時,為適應經濟形勢發展變化和財政宏觀調控的需要;與原預算法相比,新預算法首次對“預算公開”做出全;第14條對公開的範圍、主體、時限等提出明確具體的;對於預算不夠細化問題,新預算法第32條、37條、;將預算公開實踐成果總結入法,形成剛性的法律約束。
(六)堅持原預算法規定預算審查的重點是收支平衡,同時要求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完成上繳任務。
於是在客觀上帶來預算執行“順周期”問題,容易導致收入徵收部門在經濟增長放緩時,為完成任務收“過頭稅”,造成經濟“雪上加霜”;而在經濟過熱時,為不抬高基數搞“藏富於民”,該收不收,造成經濟“熱上加熱”,影響政府“逆周期”調控政策效果。
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審核預算的重點由平衡狀態、赤字規模向支出預算和政策拓展”的要求,新預算法增加規定,各級人大預算審查的重點是:預算安排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可行;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安排是否適當;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性支出預算是否規範、適當等內容。為確保收入預算從約束性轉向預期性,新預算法要求各級預算收入的編製,應當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財政政策相銜接;各級政府不得向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和單位下達收入指標。
同時,為適應經濟形勢發展變化和財政宏觀調控的需要,新預算法強調,各級政府應當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各級政府一般公共預算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可以設置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用於彌補以後年度預算資金的不足。各級政府一般公共預算年度執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於沖減赤字或者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省級一般公共預算年度執行中,如果出現短收,通過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減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實現收支平衡的,經本級人大或者其常委會批准,可以增列赤字,報財政部備案,並應當在下一年度預算中予以彌補。這就為今後實行中期財政規劃管理,研究編製三年滾動財政規劃,並強化其對年度預算的約束留出了空間。
(七)亮點四:“預算公開”入法,從源頭防治腐敗與原預算法相比。
新預算法首次對“預算公開”做出全面規定,第14條對公開的範圍、主體、時限等提出明確具體的要求,對轉移支付、政府債務、機關運行經費等社會高度關注事項要求公開作出說明,並在第92條中規定了違反預算公開規範的法律責任。
對於預算不夠細化問題,新預算法第32條、37條、46條等多處做出明確規定,如強調今後各級預算支出要按其功能和經濟性質分類編製。按功能分類能明確反映政府職能活動,知道政府支出是用到教育上還是水利上;按經濟分類則明確反映政府支出按經濟屬性究竟是怎麼花出去的,知道有多少用於支付工資,多少用於辦公用房建設等。兩種方式不能偏廢,分別編製支出功能分類和經濟分類預算有利於更全面理解預算是怎樣實現的。
將預算公開實踐成果總結入法,形成剛性的法律約束,有利於確保人民群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提升財政管理水平,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八)堅持厲行節約,硬化預算支出約束。
針對現實中的奢侈浪費問題,新預算法對於厲行節約、硬化支出預算約束做出嚴格規定,如第12條確定了統籌兼顧、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求績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則;第37條規定,各級預算支出的編製,應當貫徹勤儉節約的原則,嚴格控制各部門、各單位的機關運行經費和樓堂館所等基本建設支出。
相對於原預算法僅就擅自變更預算、擅自支配庫款、隱瞞預算收入等三種情形設置了法律責任,且不夠具體明確,新預算法重新梳理了違法違紀情形,加大了責任追究力度,在第92、93、94、95四條里集中詳細規定了法律責任。如對政府及有關部門違規舉債、挪用重點支出資金,或在預算之外及超預算標準建設樓堂館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此外,如構成犯罪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
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是財政改革實踐中較為成熟的制度。為體現這一改革成果,新預算法增加規定,國家實行國庫集中收繳和集中支付制度,對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實行國庫集中收付管理。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國庫的管理和監督,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完善國庫現金管理,合理調節國庫資金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