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新《行政訴訟法》心得體會
新的《行政訴訟法》已經於5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法對1990年起實施了25年的《行政訴訟法》進行了全面修改,刪除了5條,修改了32條,新增加了29條,總條文由75條增加到103條,改革力度之大,堪稱脫胎換骨。作為一名基層民警,日常工作大量承擔案件辦理及其他各類行政執法活動,《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對我們的執法辦案有直接而重要的影響。下面談一些本人的理解。
一是訴訟時效延長對執法辦案的影響。新的《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的《行政訴訟法》不僅將訴訟時效從三個月延長到六個月,還規定了最長訴訟時效。首先在執法辦案中《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訴訟時效自動從三個月變成六個月,手寫裁決時要注意將訴訟時限做相應的改變。其次在辦案中要將案件證據及時固定,證據保存至少要在5年以上。這不僅對證據的收集提出較高要求,對證據的保存更提出嚴格的要求,對執法檔案的保存環境各方面都要求更高。
二是對自由裁量權的影響。在現行的行政訴訟法中法院只審查行政案件的合法性,不對合理性進行審查,即只要行政行為合法行政機關就能勝訴。而新的《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同時,第七十條第六項規定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可見,新的《行政訴訟法》不僅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還要審查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對行政行為的自由裁量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警在執法辦案中運用自由裁量權既要合法,還要按照合理行政中的比例原則,作出合理合法的行政行為。
三是對執法程序的影響。在日常辦案中,我們一般都比較注重實體公正,對執法辦案中的程序相對比較忽略,不注重程序。實踐中受警力及各種因素限制,單人詢問,事後簽名,有時還會出現詢問人時間衝突,有時雖然時間沒有衝突,但詢問地點距離較遠,詢問時間相差只有兩三分鐘顯然不足以到達等錯誤。同時第七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的五種情形,其中第二項: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也就是說,非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將被排除,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即使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法院也會判決行政行為違法。這就要求我們在日常的執法辦案中,必須嚴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執行,不能因為程序上的一些瑕疵,導致最終的行政行為違法。
新的《行政訴訟法》從解決人民群眾對行政訴訟中存在"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着手,將受案範圍擴大,審查立案變為登記立案,延長起訴期限,增加行政首長出庭應訴,不執行判決可拘留行政機關直接負責人,複議機關無論是否變更行政行為都可能成為被告等進行了全面修改,對公民的權利保障進一步加大,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力度越來越大。可以預見,新的《行政訴訟法》實施后,行政訴訟案件將大量增加,行政機關的敗訴率提高,作為執法民警,首先從自身做起,加強法律學習,提高法律素養,迅速適應新法的變化,做到規範執法,減少執法爭議,從源頭上減少行政訴訟和敗訴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