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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訪台北重慶聯合事務所有感

白雲飄飄範文網 編輯:小景

  參訪台北重慶聯合事務所有感

  靨然

  上周末,筆者在電視前見證了"習馬會"的歷史時刻;本周一上班,又收到了來自台灣公證人的禮物。在禮物之一——最新一期的《公證法學》上,筆者拜讀到花蓮何叔麗事務所所長何叔麗公證人的文章"參訪上海市東方公證處"有感,想到自己一直說也要寫一篇類似的東西卻還沒進展,不覺慚愧,馬上提筆寫起。

  筆者是在暑假自由行到台北,並通過朋友聯繫到重慶聯合事務所的謝永志所長——也是台灣公證學會的秘書長——商談拜訪事宜。去台之前和到台之後給謝公打了幾次電話,感受到的是十分的熱情和謙和。筆者所住的酒店旁邊也有一家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從酒店到地鐵站就會路過,由於該事務所不在一層門面辦公,也沒敢冒昧上門(不知道段會長那裡的公證員這種情況下會不會去陌拜)。台灣公證人事務所的標識很醒目,像重慶聯合事務所、敏律聯合事務所的樓體廣告都很容易看到,相信當事人找尋起來並不困難。

  在台北遊逛了幾天後,筆者於一個周五下午動身前往重慶聯合事務所。從捷運西門站出來,經過總統府一轉彎便是重慶南路,當天應是洪都拉斯領導人訪問,總統府前旗幟飄揚。如前文所說,重慶聯合事務所很好找,乘電梯上東方大樓七層,就能看見事務所的招牌。事務所的門口還掛有公證宣傳廣告,上書"公證隨到隨辦 便利又有效力",簡單明快。推開事務所大門,一個大開間、幾張方桌、幾位員工、幾名當事人,是一個筆者認為規模適當的精緻的公證機構。

  謝永志所長外出親自辦理業務去了,事務所執行長張滋偉公證人接待了筆者——聽劉疆老師提過,張公是名很有才華的公證人。謝所長的太太當時也在事務所,她對公證的業務也很精通,張公有當事人正在接待,於是筆者就先和隨和的謝太太交流,張公在辦證間歇過來抽空聊上幾句,因為不是官方活動,交流的氛圍較為輕鬆,內容也更為深入些。之後見到馬友敏副所長,她是《公證法學》的總編,是真久仰她大名。筆者提出想要學習一下公證卷宗,她便找來自己各類公證的卷宗給筆者,並從旁指出兩岸公證的異同。卷宗不便拍照,筆者真心想用腦子記錄下來更多的東西但未可得,頗為遺憾。觀摩卷宗期間又和張執行長抽空討論了幾個公證業務中的具體問題,看完卷,謝所長也回來了,又開始跟他交流兩岸公證的現狀,特別是筆者對大陸繼承權公證的憂慮,謝公的回應讓筆者茅塞頓開。臨下班時間還有一個小時,有當事人來找謝公辦公證,於是筆者在旁觀摩了辦證的全過程。一個下午的時間很快就過去了,筆者自覺收穫良多,但實在意猶未盡。

  通過初次參訪重慶聯合事務所以及和台灣公證人交流,筆者的感受如下:

  1、台灣公證人更接近拉丁公證的本質。一個辦理公證的實例中看到三點:台灣公證人親自辦證、台灣公證人指導當事人修改合同、台灣公證人員給當事人通讀合同。大陸這邊很多的公證員怎麼辦證,筆者不想多說,誰都忙,但是從事公證職業是應當有基本的操守的。

  2、台灣公證人內心相對平靜。這一點是蔡煜老師歸納的,筆者贊同。台灣公證的業務也有流失,比如重慶聯合事務所一面牆上的布置:紅磚鋪底,大紅雙喜的剪紙,一幅"鳳舞龍翔百年好合 琴調瑟好五世其昌"的對聯。台灣原來是有公證結婚的業務,現在業務沒有了,這面牆還在這裡,"留作紀念"——張滋偉執行長如是說。按照蔡煜老師的說法:"所謂編新不如述舊,做好自己的核心業務,以安逸自處。"這個總結夠到位,筆者直接拿來用。

  3、台灣公證人的邏輯思辨。當筆者向謝永志所長介紹大陸繼承公證可能面臨"滅頂之災"時,謝公引導筆者思考的方向是先審視公證工作本身出了什麼問題,是哪裡沒有能夠得到哪個層面的認同和支持,包括檢討收費標準;如果只是收費的問題應當如何,如果有問題比收費更甚又當如何。想想,我們總是嚴格要求別人,習慣地說著別人應該如何,別人不懂什麼;同時我們寬於要求自己,認為我們做到現在這樣已經很辛苦了,我們不可以再做更多。到底的結果,沒有認清問題,也沒有人來買賬。

  4、公證與非訟的關係。去年末今年初行業與某人的論辯中,張紅光葛宇鋒等先進從故紙堆掘出了非訟(也有用非訴的)這個詞,之後周志揚主任請教授翻譯了德國《部分非訟管轄權移交公證人法》,我們建立和鞏固了公證是非訟程序的論點。台灣公證人對於公證與非訟的關係認識得更早也更明確一些,認為公證是非訟事件,是法院門外的把門人,要麼將事情直接擋在法院外面,要麼將事情梳理清楚再送進法院,總之這把門的一道減輕了法院的負擔。同時非訟事件是允許產生錯誤的,只要不是主觀故意的犯錯,可以自行或者通過法院進行糾錯。因為錯誤不可能有很多,所以能夠達到預期的效果。

  5、公證與法院的關係。台灣的法院里設有公證處,和審判庭同列;民間公證人也有前綴"某某法院所屬",最上面有司法院管理。這樣的設置和管理的好處顯而易見:法院也知道公證人做了哪些事情,司法院也知道公證人幫助法院做了哪些事情,信息通暢,作用顯著。反觀大陸這邊,公證機構和人民法院的共同上級機關是誰?法理上講應該是全國人大吧。所以就算公證幫助法院做再多的事情,法院未必見得知道,共同的上級知道了和不知道也沒什麼區別。不是一家人,沒有家長撐腰,想要抱大腿,便更是要看別人的臉色了(抱歉又不自覺想起了朝陽法院的司法建議書)。

  對重慶聯合事務所的參訪,時間短暫滿是收穫。再次感謝前面提到的和沒有提到的台灣公證人,祝願大家的公證事業都邁向更好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