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檢應注意的問題
2001年,國務院“三定”方案明確了工商機關擔負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職責。通過近幾年的探索與努力,我們工商機關以商品質量抽檢為著力點已進入、站穩該領域,並取得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的顯著成效。僅2004年,全市工商系統共組織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檢116次,抽檢商品1504批次,對不合格商品追根溯源,查處不合格商品案件451起,案值881.24萬元,罰沒款451.4萬元,抽檢作為工商機關加強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的基本手段,已成為提升工商行政管理能力的有效載體。國家工商總局出台並於今年2月1日實施《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取代2001年10月印發的《商品質量監督抽查暫行辦法》,使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檢更加規範愈加成熟。雖然抽檢手段被廣泛運用,但我們還是停留原先粗放式的抽檢之中,隨着與抽檢相關行政訴訟案件的漸多發生,現階段抽檢存在的違反抽樣程序、樣品代表性等問題也逐漸暴露。筆者結合工作實踐及所聞,就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檢應注意的一些問題談點粗淺的看法。
1、抽檢前期的準備工作。根據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動態監管所需,在開展市場抽查時應當制訂詳細的抽檢方案。抽檢方案應有以下內容:(1)抽樣方法。抽查方案中必須詳細說明抽樣依據的標準,抽樣數量和樣本基數,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數量等。這非常重要。(2)檢驗依據。檢驗依據應當符合前述的相關原則規定。(3)檢驗項目。檢驗項目應當突出重點,主要應選擇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項目及主要的性能、理化指標等,標準中規定的項目不一定全檢。(4)判定規則。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中有判定規則的,原則上按標準的規定進行判定。(5)提出擬抽查商品名單及抽查區域。確定抽查區域時,應當堅持突出重點並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的原則。(6)抽查經費預算。抽查經費預算應當按照不盈利的原則核算提出,主要包括檢驗費、差旅費、樣品運輸費、公告費(檢驗機構的預、決算不包括此項),其他還包括通訊費、樣品費等。
2、商品檢驗抽樣。商品檢驗抽樣又稱取樣,是根據技術標準或操作規程所規定的抽樣方法和抽樣工具,在整批商品中隨機地抽取一小部分在質量特性上能代表整批商品的樣品,通過對該樣品的檢驗,據此對整批商品質量做出評定。在每一樣品質量判定依據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及檢驗規則中都明確有樣品的抽取方法,除特殊規定外,一般採用隨機抽取的方式,且樣品的份數、單位數量也不盡相同。隨機性即從貨批中抽出的用以評定整批商品的樣品,應是不加以任何選擇,按隨機原則抽取的。在實踐中,我們往往曲解“隨機”之法,在抽樣商品中隨便提取送檢所需的數量及相應的份數即告完成。其實,“隨機”是有要求的,如根據食品檢驗操作規範,食品隨機採樣一般應遵循以下方法:(1)採樣時必須注意樣品的生產日期、批號、代表性和均勻性,採樣數量應能反映該食品的衛生質量和滿足檢驗項目對試樣量的要求。(2)液體、半流體食品如植物油、鮮乳、酒等,如用大桶、大罐盛裝者應先行充分混勻后再採樣,樣品應分別盛放在兩個乾淨容器中,盛放樣品的容器及採樣器具應不得含有檢測物質的干擾物質。(3)糧食及固體食品應自每批食品的上、中、下三層中的不同部分樣品混合后採取四分法對角取樣,再進行幾次混合,最後取代表性樣品。(4)裸裝食品採樣后,如涉及到微生物檢測,取樣時工具及盛放樣品的容器一定不能被污染。取樣后立即密封,儘快送到檢驗機構。因此,在樣品的抽取上,我們切不可隨意行事,定要遵章操作。同時,要按要求填制抽樣單,做好現場檢查筆錄,現場檢查筆錄要客觀記載抽樣過程,並複製與抽樣商品相關的賬簿,票據、宣傳廣告資料等信息,以備不合格商品後續處理之需。在自身操作抽檢把握性不高的情況下,在個案抽檢中我們可參照計劃抽檢給依法設立具備相應檢測能力的檢驗機構下達抽檢任務單,由其抽樣並判定。
3、樣品的代表性。抽取的樣品必須有足夠的代表性,否則檢驗時用最先進的檢驗技術和設備,也不可能得出準確的檢驗結果,直接影響對整批商品質量的判定。當前,當事人對工商機關抽檢提出異議的共性問題之一就是樣品的代表性。如倉庫糧食未按照四分法對角取樣,液化氣抽樣直接整鋼瓶抽取未用特製鋁罐提取液化氣,碳酸氫氨樣品只用塑料袋包裝未用有色磨口玻璃瓶盛裝等等。為確保樣品的代表性,抽樣中應當注意以下事項:(1)抽樣操作應當規範、注意安全,不影響所抽樣品和被拆包裝商品的質量。(2)取樣工具和盛樣器具應當潔凈、乾燥,必要時作滅菌處理。盛樣容器在使用及貯存運輸過程中,應能防止受潮及異物混入。遇光易變質的商品應當避光取樣,置於有色玻璃瓶中,必要時加套黑紙。(4)液體樣品應先搖勻后再取樣。含有結晶者,應在不影響品質的情況下溶化后取樣。(5)對毒性、腐蝕性或者易燃易爆商品,抽樣時應當穿戴防護用具,小心搬運,樣品應當標註“危險品”的標誌;易燃易爆藥品應遠離熱源,並不得震動;腐蝕性商品還應當避免接觸金屬製品。(6)樣品需經被抽樣單位確認有效。(7)樣品在送檢運輸中應防潮、防晒、防包裝破損。
4、抽樣單位的確定。根據商品的不同特性,檢驗規則對每一抽樣單位固定的商品數量進行了要求,並非抽樣現場看到的所有同批同種商品數量即可作為一個抽樣單位。如依據GB5491—85《糧食、油料檢驗、扦樣、分樣法》,中小粒糧食一個抽樣單位不超過200噸,特大粒糧食(花生果、大蠶豆、甘薯片等)不超過50噸,超過該數量的要按另一抽樣單位抽樣。GB5524—85規定,散裝油則以一個油池、一個油罐、一個車槽為一個檢驗單位。樣品的份數、單位數量依其抽樣單位庫存數量,確定抽樣件數,抽取樣品。
5、批次認定。批次是由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同一品種、規格、等級或生產日期確定的,同一批次應當具備同等的品質。目前,國家對藥品、出口商品等在批次的標註方面有明確的強制性要求外,市場上流通的商品有許多是沒有標註批次的(如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04,批號標註為非強制性內容)。有批次標註的當然予以認定,在沒有標註批次的情況下,我們往往是把商品的生產日期或代號等記載為批次。對此,我認為在抽樣商品的生產日期或代號都一致且在被抽樣人確認的前提下,將生產商另行標註在商品包裝上的相關標示(生產日期、生產代碼等)一併予以記載為妥。
6、檢測標準。抽查的質量檢驗判定依據是被抽查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以及企業明示的企業標準或者質量承諾。這裡主要分為3種情況:(1)當企業明示的企業標準或者質量承諾中的安全、衛生等指標低於強制性國家標準、強制性行業標準、強制性地方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時,以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作為質量判定依據。(2)除強制性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要求之外的指標,可以將企業明示採用的標準或者質量承諾作為質量判定依據。(3)沒有相應強制性標準、企業明示的企業標準和質量承諾的,以相應的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作為質量判定依據。需要明確的是,抽查檢驗判定依據的標準必須是現行、有效的標準,凡作廢或尚未實施的標準,均不得作為檢驗判定的依據。另外,對於同一產品,不同的部門制定有不同的行業標準時,也需要認真研究其異同,尤其要注意其是否有相互矛盾的條款,以免造成檢驗判定上的錯誤,給企業和監督抽查工作造成負面影響。
7、承檢機構的確定。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十九條規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擔產品質量檢驗工作”。承檢機構,必須符合《產品質量法》的上述規定。凡是未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計量認證和審查認可,或者超出計量認證和審查認可有效期或範圍的質檢機構,均不得承擔國家監督抽查任務。在確定檢驗機構是要查驗檢驗機構提供的身份證明材料,尤其是認證的有效期限。
8、樣品確認。工商機關樣品的抽取在於流通領域,樣品雖經經營單位確認,但生產單位的確認直接關係到假冒行為的查處及不合格商品信息的發布等後續工作。由誰通知生產單位對樣品進行確認,《產品質量法》並未明確,對此我們可依據《監測辦法》第十八條“檢測結束后,承檢單位應當及時將檢測結果報組織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時通知樣品標稱的生產企業”,由承檢單位負責通知生產單位確認樣品並送達檢測結果。
9、檢驗報告的確認及運用。檢驗報告是由承檢單位依法出具的具備法律效力的文書。對檢驗報告,我們要審查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有無質認證、量認證章,檢驗人員簽名,蓋有承檢單位印章,報告中樣品特徵是否與抽樣單上一致,檢驗使用標準是否同委託檢驗要求相符。承檢單位在出具檢驗報告時,通常標示“此檢驗報告僅對送檢樣品負責”,如樣品是依法定程序抽取符合代表性要求的,毫無疑問該檢驗報告適用於已固定抽樣基數覆蓋的所有商品,在後續處理中可作為重要在案證據。如樣品不具備代表性的要件,則在類推檢驗結果是要慎重對待。
10、後續處理。按照《監測辦法》的規定,組織實施監測的工商機關應當自收到檢測結果后5個工作日內通知被監測人,並對不合格商品依法採取相應措施(通常做法是封存或扣留)。經監測判定為不合格的商品,被監測人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對已經銷售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費者退換商品;對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應當及時追回。各地工商機關可以根據公布或者通報的監測信息和監督檢查信息,對市場上的相關商品組織清查,對銷售的不合格商品依法進行處理。在處理不合格商品時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判定商品質量的主要檢測指標不符合人身、財產強制性標準的應適用《產品質量法》第49條處罰,如主要檢測指標符合人身、財產強制性標準但未達到商品明示承諾標準的,或其他輔助指標未達標的,以《產品質量法》第50條處罰為妥。量罰上,如果當事人是銷售者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並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從輕或減輕處罰。另外,有特別法規範的應優先適用特別法處理,如對於集貿市場上不符合營養、衛生標準的食品,應適用《食品衛生法》。
11、抽樣場所的擴大。在抽查場所的選擇上,我們要突破原先的認識,擴展抽樣場所。流通領域是一個抽象的概念,過去,我們曾一度退出了各類服務消費場所的商品抽檢,根據《監測辦法》,工商機關要對各類商品交易場所、提供商品的各類服務消費場所和商品物流服務場所的商品進行監測。國家工商總局在《監測辦法》新聞發布會上明確指出,各類商品交易場所是指商場、超市、集貿市場、零售批發商店等商品經銷單位;提供商品的各類服務消費場所包括提供商品的旅遊、度假、餐飲、住宿、美容美髮、修理等地點;商品物流服務場所是指提供商品包裝、裝卸、運輸、儲存、保管、配送和流通中的場所。
12、抽檢信息發布。實施抽檢的工商機關應當及時匯總分析抽檢監測數據,不得隨意公布監測信息,應按照規定公布並對監測信息的科學性、公正性和準確性負責。因抽檢可分為計劃專項抽檢和不定向抽檢(個案抽檢),檢測信息的發布對此也有不同的要求。對於國家總局、省局組織以及經省局批准市、縣級工商機關組織的專項計劃抽檢信息的發布,按誰負責誰發布的原則辦理。國家總局對地方上報的抽檢信息和有關部門公布的商品質量監督檢查信息進行收集、分類和匯總,並在指定的網絡和媒體上通報。有關食品質量的抽檢信息按照《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暫行管理辦法》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發布。對個案抽檢,目前尚沒有明確規定,我認為送檢的工商機關本着客觀公正的原則,可以在相應的媒體上予以反映。另外,還要注意,抽檢信息未經組織實施監測的工商機關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公布或者透露,抽檢結果及有關數據不得用作商業用途。
13、抽檢信息共享機制建設。雖然抽檢信息各地都按照規定對外進行發布,但是抽檢信息的應用僅局限於抽檢單位,全市系統協調共享的很少。市局在完善黑名單發布平台的同時,要對各縣(市)局、分局的抽檢信息進行收集、分類和匯總,並對重要商品,尤其是食品類商品,及時發布清查指令和消費警示,發揮檢測結果的最大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