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前提示:並非反動、非反對反腐!抒發作者個人觀點!
習近平主席一上台,就開始掀起全國性的轟轟烈烈的大反腐,到現在十多個月了,陸陸續續逮捕了一些貪污的達官貴族,什麼省長、哪個部長、局長,隔三差五的新聞里就能看到。百姓們看到拍手叫好。這些我們是能看到的!
但是,你可以去翻一下中國的古代史哪個朝代沒有腐敗,又有哪個帝王沒有去反腐?中國從商朝就開始反腐了,到現在公元2013年已經幾千年了!幾千年了!他們反腐工作是做了,可能是做的小、時間不久,也可能因為沒有起到殺一儆百的作用。我查了下中國古代對官員腐敗的處罰手段:
夏商前:舜帝,堅持每3年對部落首領商議選任出來的公職人員進行一次政績考核,經過3次考核,清正廉明的就升遷,否則就降級!
商朝:專門針對官吏行為的約束,制定了一項反腐敗措施,即設立了所謂的“三風十愆”罪。“三風”指巫風、淫風、亂風,是存在於官僚階層的三種不良風氣。“十愆”意即十種過失,是三風的具體表現,包括經常在宮中舞蹈、隨便在官府等處狂歌、貪得財富美色、迷戀遊樂狩獵、視聖人教導、拒絕忠直之言、疏遠德高望重的長者、親近小人等等。若有犯者,受到處罰的手段是很嚴厲的,包括在他們的臉上刺刻印記並塗墨等。
春秋戰國時期:大多專門設有執行反腐敗任務的官員,也就是說,從春秋戰國時期起,就開始有監察官了。齊國的“五官制度”的五官之中,大諫和大行這兩官就是屬於監察官的工作性質。其他諸侯國也類似地設立了監察官性質的職位,如趙國的郎中官、內史,秦國的內史等。對於中央以外的地方官員的監督,諸侯國也已經建立了比較完善的自上而下的監察體系,還通過派御史常駐地方,實施對地方官吏的經常性監督。
秦朝:法律中,對官吏的約束是很嚴的。制定的反腐敗專項法律法規包括《為吏之道》等,明確提出良吏、惡吏的“五善”、“五失”的考核標準,突出規定了對官吏經管物資財產的法律檢驗,以杜絕貪污。“五善”即“為吏之道,要有五善:忠信敬上;清廉無謗(清正廉潔,沒有不好的名聲);舉事審當(辦事謹慎,恰合分寸);喜為善行;恭敬多讓”,否則就是犯了“五過”。若挪用公款,則以盜竊論罪。若通一錢者,則黥為城旦,即行賄受賄達到一個銅錢,就要受到臉上刺字並服苦役的刑罰。
漢朝:“長吏贓滿三十萬而不糾舉者,刺史、二千石以縱避為罪。”是說對贓官之貪行,刺史、郡守都負有糾舉之責,如果失職,也要受到懲處。
唐朝:唐律規定對監臨主司受財“二十五匹絞”,收受錢財而枉法者“加役流”。形象點說,在唐宋明清四朝,正七品官(相當於現在的縣委書記、縣長和處長們)貪污受賄相當於其一個多月甚至低於一個月的俸祿,就要被絞殺。
明朝:大明律》對官吏貪污、受賄等罪所定的條目多而詳,而且往往要處以凌遲、挑筋、剝皮實草等酷刑,且屬員貪贓,主官連坐,你祖貪贓,子孫連坐。如監守自盜倉庫錢糧等物折銀達40兩即判處斬罪,貪污60兩者剩皮實草。 明朝在動員社會力量治理官員方面很有特色,設立"申明亭",將犯輕罪官吏的犯罪事實公之於眾,以示懲戒,還允許民眾將害民惡吏"綁縛赴京治罪",各級官府"敢有阻攔者,全家族誅"。這些做法對貪官污吏有一定的震懾作用。
明代光是酷刑就有數十種之多,有族誅、凌遲、極刑、梟令、斷手、刖足、閹割、剝指、剁趾、墨面、文身等等。此外,朱元璋自己還發明了不少令人髮指的刑法,如“剷頭會”、“刷洗”、“抽腸”。
清朝:皇太極頒布了《崇德會典》,開啟了清朝纂修會典的先河。自入關到清末,清朝統治者又先後編纂了五部會典、五部律例,並制定了《欽定六部處分則例》、《欽定吏部處分則例》、《欽定兵部處分則例》、《欽定王公處分則例》等單行官吏懲戒法規,對官吏懲戒的範圍、類型、程序和方式等作了明確的規定,從而形成了一套較為完整而系統的官吏懲戒制度。
八法”與明相同,即貪、酷、浮躁、才力不及、罷軟無為、不謹、年老、有病。凡屬這八種人,都要被清除,以保證官吏隊伍的素質。
從史實看,清代官吏懲戒制度也有所落實,作為定期行政懲戒的京察、大計處分堅持實行到清廷覆亡,並由此處分了一批違紀違規職官。清代官吏懲戒雖有一定的歷史效用,然而,它不可能根治官吏的腐敗,因而最終導致了清朝的覆亡。
可見古代中國的反腐就像是夏天洗澡一樣,非得等到身上痒痒了,才去洗澡,使勁的搓,洗過澡后一兩天感覺不痒痒了,就沒有堅持天天洗澡;再等個五天八天的,覺得身上太癢了,皮膚都快被撓破了,才抱怨的去洗了個澡……
最後,相信你也明白了一個中心,就是反腐工作不能階段性的去做,要不停、持久的去做。心要狠,大規模的做也是可行的。這樣官員的腐敗問題才有所減少!
願祖國的反腐工作能越做越好!官員廉潔!做好百姓的父母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