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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處理報廢、積壓儀器設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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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院處理報廢、積壓儀器設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院報廢、積壓儀器設備的管理在,最大限度的提高報廢和積壓儀器設備的再利用價值,根據《瀋陽職業技術學院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要規定適用範圍只限於列入固定資產管理的儀器設備。

  第三條 資產管理處負責學院報廢與積壓儀器設備的處理工作。

  第二章 報廢儀器設備的處理

  第四條 儀器設備的報廢,要進行嚴格的技術鑒定。經鑒定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視為報廢儀器設備。

  1、費用接近或達到同類新產品價格的設備。

  2、無修復價值的或已無法修復的設備。

  3、陳舊過時,精度或技術指標都無法恢復的設備。

  4、粗製濫造,技術質量不過關的試製或自製的產品。

  5、因產品更新換代或耗能大、效率低,屬國家統一公布淘汰的產品。

  第五條 凡確定為報廢的儀器設備,各部門資產管理員應到學院資產管理處領填《報廢單》,將技術鑒定結果詳細填寫在報廢單上,經本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后報相關主管部門領導審查簽字,最後報資產處審批。

  第六條 價值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儀器設備報廢,除履行上述手續外,還應補充該設備從購置到報廢全部過程的使用效益報告(包括機時數、培訓人員總數、科研項目總數、獲獎情況等)經主管校領導簽字後由資產管理處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方可報廢。

  第七條 報廢儀器設備處理的時間,一般每年安排二次,上半年在5月份左右,下半年在十月份左右,特殊情況做臨時處理。

  第八條 報廢儀器設備由資產管理處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議價小組對廢品進行統一作價處理。

  第九條 廢舊儀器設備殘值收入一律上繳學院財務。

  第十條 凡可重新利用的儀器設備,都要逐級建賬。所有領用、建賬手續,由領用單位資產管理員到資產管理處辦理。

  第三章 積壓儀器設備的處理

  第十一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視作積壓儀器設備。

  1、因學院教學、科研、開發等任務發生變化或者專業方向的轉變,以後不再使用的。

  2、使用年代久性能下降不能滿足科研開發要求的。

  3、重複購置多餘的

  第十二條 經各部門確認的積壓儀器設備,在上交時,可先將積壓清單報資產管理處,由資產管理處組織回收。大型儀器設備就地封存,等候處理。

  第十三條 資產管理處將各部門上報的積壓儀器設備信息在校園網公布,對積壓儀器設備進行公開招標拍賣。

  第十四條 如果有校內部門需求積壓儀器設備,由資產管理處辦理辦理校內轉移調撥手續。

  第十五條 如果積壓儀器設備的需求方屬校外單位,由資產管理處辦理對外銷售手續。

  第十六條 處理積壓設備所得收入,一律上交學院財務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此前校發此類文件自行廢止。本規定由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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