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治安保衛管理承包合同書
為進一步加強礦區治安保衛工作,維護我礦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充分調動廣大治安保衛人員的工作積極性,為礦區創造一個良好的治安環境,為深化企業改革保駕護航,經礦研究同意制定本合同。
一、承包方式:集體承包。責任人:保衛科科長。
二、承包時間: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三、承包內容:
1、認真貫徹執行《國有企業治安保衛工作暫行條例》,盡職盡責做好礦區治安保衛工作,防止和杜絕治安案件、群體事件發生及FLG練習者並且達到“六不準”。
2、杜絕各類重大刑事案件的發生,協助上級和地方治安管理部門維護好礦區治安秩序。
3、加強生產、生活治安保衛工作,保證企業財產不受損失,保護職工人身安全,保護企業領導人的安全。
4、加強治安巡邏管理,防止重大盜竊案件和重大治安災害(火災)事故發生。
5、定人員**人;包費用指標全年**萬元。
四、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有權對乙方的承包內容完成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考核。
2、甲方有權監督乙方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以及本礦規定的治安保衛指示精神。
3、有為乙方因公負傷或因公和不違規情況下出現的意外事故,支付有關的經濟費用。
4、有為乙方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通訊器材,交通工具和按規定配備警械、服裝條件的義務。(費用按規定劃分)
5、乙方不能履行合同時,有終止合同或解聘更換承包人的權利。
五、乙方的權利、義務
1、根據合同規定乙方有內部勞動組織管理權、對內部人員有考核獎懲和經濟分配權。
2、在職責範圍內有權對違反礦區治安保衛管理規定的人員進行教育、罰款的權利。
3、甲方不能履行合同時,有權提出變更或終止合同。
4、有完成合同規定的內容、維護礦區生產、生活穩定的義務。
5、有加強治安保衛管理,保證企業財產不受損失和職工人身安全的義務。
6、有全面完成承包合同內容,接受甲方監督、檢查考核的義務。
六、考核
1、承包單位必須完成費用指標,節超按100%獎懲兌現。
2、承包期內全面完成承包合同規定的內容,礦(甲方)按照乙方工資總額的5%進行獎勵,去消其他單項獎勵,半年預兌現,全年總兌現。受到泰安市及以上公安部門的嘉獎,礦再給予獎勵。
3、因管理不善、工作不到位,發生群體事件,影響正常的生產、辦公秩序,或造成較壞影響的,扣罰承包單位費用500~2000元,對承包責任人罰款100~500元。
4、發生一般刑事案件,對承包單位罰款100~500元;發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對承包單位扣罰1000~3000元,去消按5%提取的獎勵,對承包責任人罰款200~500元。
5、發生重大盜竊案件和重大治安災害(火災)事件(非管理原因和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除外),承包期內未能偵破的按礦核定的損失金額的60%扣罰承包單位的費用,對責任人罰款100~500元。
6、凡屬本礦內部報案的,結案應達到90%,每降低1%罰款200元,依次累加。超過90%,每提高1%,獎勵200元,依次累加,由礦分管領導考核。
7、本合同規定的各種獎罰,副職均按責任人的90%執行。
8、承包單位在承包期內所有罰款必須交礦財務科,罰款必須向被罰者出具正規單據,罰款標準按《礦規公約》和有關治安處罰條例執行。凡發現或有舉報罰款不出單據者,罰承包單位每次100~300元。罰款的支付使用由承包單位向礦分管領導申請辦理。必須實行收、支兩條線嚴禁坐支。
9、承包期內除承包合同規定的費用外,礦不再支付任何費用,超支自負。凡遇政策性工資調整或礦統一安排增加人員,按實際增支情況適當調整費用指標。服裝配備按規定3年更換一次,由礦審批費用單列,因人員變動或不到規定年限增加的服裝費承包單位自負。承包單位人員享有全礦一次性福利,但遇有以下情況時,不再享受:
①發生群體事件,造成較壞影響的;
②發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的;
③發生重大盜竊案件或重大治安災害事件的。
七、其他
1、承包單位必須制訂內部崗位責任制及考核獎懲辦法,以及經濟分配製度。
2、本承包合同的考核,由經考辦牽頭、財務、監察、審計共同負責,每季考核一次,半年一次兌現,年終總考核兌現。
3、本承包合同經礦領導與承包單位責任人簽字後生效。
礦領導: 2004年 月 日
責任人: 2005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