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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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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系統

  各級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

  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建立科學規範的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制度,形成富有生機與活力、有利於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人用人機制,推進幹部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保持我省***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國家局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行業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總則

  (一)選拔任用原則

  1.黨管幹部原則。

  2.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

  3.群眾公認、注重工作實績原則。

  4.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

  5.民主集中制原則。

  (二)本規定由各級黨組(黨委)及人事(組織)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三)本規定適用於選拔任用省局(公司)黨組管理的幹部及市級局(分公司)黨組管理的縣級局(公司)領導班子成員。

  二、選拔任用條件

  (一)基本條件

  1.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政策理論水平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實際能力。能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局、省局(公司)的政策、規定,同省局(公司)黨組保持一致。

  2.解放思想,實事求是,開拓創新,紮實工作,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工作成績突出。

  3.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4.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密切聯繫群眾,堅持黨的群眾路線,自覺接受群眾的批評和監督,不以權謀私,不以煙謀私,在群眾中威信高。

  5.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於團結同志。

  (二)資格條件

  1.提任處級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2.提任處級領導職務,由副處提任正處的,應當在副處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由正科提任副處的,應當在正科崗位工作三年以上。

  3.提任縣級局(營銷部)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由下一級正職提任副職的,應當在下一級正職崗位工作三年以上。

  4.學歷規定:選拔處級幹部應當具有大專(全日制)以上學歷或者在職教育本科以上學歷;選拔縣級局(營銷部)領導幹部學歷限定在大專以上。

  5.提任正處級領導職務,年齡一般不超過50周歲;提任副處級領導職務,年齡一般不超過45周歲;提任縣級局(營銷部)正職領導職務,年齡一般不超過45周歲,提任縣級局(營銷部)副職領導職務,年齡一般不超過40周歲。

  6.提任處級幹部五年內應當經過地(市)級以上黨校、行政院校或者人事(組織)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累計二個月以上的培訓,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后一年內完成培訓。

  7.身體健康。

  (三)選拔任用領導幹部一般應當逐級提拔,越級提拔的,應當報上級人事(組織)部門同意。應當注重選拔任用優秀年輕幹部,特別優秀的年輕幹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提拔領導幹部一般應當從後備幹部中選拔。

  三、選拔任用程序

  (一)組織推薦

  各單位擬提拔領導幹部時,應當通過民主推薦,並經黨組(黨委)討論確定擬任人選后,上報上級黨組(黨委)。上報的材料包括:

  1.擬任幹部的請示(3份),在請示中要說明民主推薦的情況及黨組(黨委)討論的意見。

  2.幹部任免呈報表(3份)。

  3.推薦考察材料1份。

  (二)組織考察

  根據各單位的推薦材料及班子狀況,人事(組織)部門進行審核后報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研究確定考察對象,並由人事(組織)部門進行考察。具體程序是:

  1.組成考察組,擬定考察工作方案,並同呈報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就考察工作方案溝通情況徵求意見。

  2.民主推薦

  (1)民主推薦由考察組主持,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推薦和個別推薦,推薦結果在一年內有效。

  (2)考察領導班子時,按一定比例民主推薦後備幹部;個別提拔任職時,按照擬任職位推薦。

  (3)參加人員範圍

  考察市級局(分公司)領導班子及個別提拔任職時,百人以下的市級局(分公司)由本級全體幹部職工(不低於90%)及所屬縣級局(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參加;百人以上的市級局(分公司)由本級機關全體幹部職工和所屬單位科級以上幹部參加。考察縣級局(公司)領導班子時,由縣級局(營銷部)本級全體職工(不低於90%)參加。

  (4)推薦程序

  召開推薦會,公布推薦職務、任職條件、推薦範圍,提供幹部名冊,提出有關要求,填寫推薦票。

  (5)推薦票統計

  對推薦票按領導班子成員、中層幹部和一般幹部三個職務層次分別進行統計,縣級局(營銷部)領導班子成員的推薦票記入分公司中層幹部中。其中,三個層次各佔三分之一,匯總後作為民主推薦結果。

  (6)民主推薦結果應當作為確定考察對象的重要依據,原則上民主推薦票數不得低於60%,低於60%的不再進行考察。

  (7)易地交流提拔的領導幹部人選應當在後備幹部中產生,由人事(組織)部門根據領導班子考察情況和民主測評、民主推薦情況提出意見報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同意后,黨組(黨委)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

  3.發放徵求意見表

  在考察領導班子和個別提拔幹部時,向參加推薦大會人員發放“考察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徵求意見表”,充分聽取群眾對幹部的評價意見。

  4.對確定的考察對象,依據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崗位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注重考察工作實績。堅持走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採取個別談話、民主測評、實地考察、查閱資料、專項調查、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同時應當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的紀檢監察、審計、人事(組織)部門和機關黨委的意見。

  5.考察組綜合分析考察情況並進行反饋。個別提拔任職時向單位主要領導反饋考察情況;考察領導班子時,向領導班子成員分別反饋考察情況。

  6.考察組形成考察材料。根據考察情況,考察組要形成書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要全面、準確、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內容包括:

  (1)考察對象的自然情況及工作簡歷。

  (2)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情況。

  (3)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和主要特點。

  (4)存在的主要缺點和不足。

  (5)考察人署名。

  7.對領導班子全面考察時,考察材料內容包括:

  (1)考察工作簡要情況。

  (2)領導班子的政治表現、執行民主集中制、團結協作、工作實績、作風建設、廉政建設的基本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和不足。

  (3)領導班子成員在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存在的主要缺點和不足。

  (4)民主測評、民主推薦情況。

  (5)考察組對加強領導班子建設的初步意見。

  (6)考察人署名。

  (三)討論決定

  1.人事(組織)部門對考察組提出的擬任人選的初步意見進行研究,並以書面形式徵求同級紀檢監察部門意見后,提出任用建議,經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同意后,提交黨組(黨委)討論。

  2.在黨組(黨委)討論幹部任免之前,由人事(組織)部門分別徵求黨組成員意見。

  3.在充分醞釀的基礎上,由黨組(黨委)成員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討論決定任免事項,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黨組(黨委)分管領導或人事(組織)部門負責人,介紹領導班子考察情況、擬任人選的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

  (2)黨組(黨委)成員進行討論。

  (3)進行表決,以黨組(黨委)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4.黨組(黨委)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其中,黨組(黨委)成員少於4人的,黨組(黨委)成員應全部到會,並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採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對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當暫緩表決。

  5.對有關需要徵求地方組織部門意見的幹部任免,應派人以書面形式及時溝通、徵求意見並得到答覆,然後黨組(黨委)再例會研究。如遇特殊情況未能及時答覆的,自徵求意見之日起,30天內仍未答覆視為同意。

  (四)任職

  1.實行領導幹部任職前公示制度。黨組(黨委)討論決定后對幹部進行任職前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擬任人選的姓名、擬任職務、性別、政治面貌、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學歷、現任職務和主要工作簡歷。公示期為十天。

  2.擬提任法定代表人職務時,由上級審計部門負責進行審計。

  3.公示及審計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經公示及審計反映有嚴重問題並查有實據的,經黨組(黨委)複議后不予任用,並通知本人;反映問題性質比較嚴重又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任用,抓緊調查核實,並將調查情況報黨組(黨委)研究是否任用。

  4.對決定任免的領導幹部,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與本人談話。

  5.提拔任職的領導幹部考察材料歸入本人檔案,領導班子的考察材料歸入考察檔案。

  (五)審批備案

  縣級局(公司)正職的任免需報省局(公司)人事勞資處審核,經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同意后,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辦理任免手續;縣級局(公司)副職的任免,需報省局(公司)人事勞資處備案。

  各市級局(分公司)所屬的***科(處)、財務科(處)、業務科(處)、人事勞資科(處)、紀檢監察科(處)科(處)長的任免需報省局(公司)人事勞資處審核,由人事勞資處分別徵求分管領導和相關處的意見,同意後方可任免。

  長春市局(分公司)內設機構正職(行業副處級)的任免,按照有關文件規定辦理。

  四、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

  (一)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是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主要在行業內進行。

  (二)報名參加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人員的基本條件和資格,應當符合本辦法有關選拔任用基本條件和資格的規定。

  (三)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在黨組(黨委)領導下進行,並由人事(組織)部門組織實施,其程序是:

  1.公布職位、報考人員的資格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報名與資格審查。

  3.統一考試確定入圍人選並進行面試。

  4.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

  5.黨組(黨委)討論決定。

  五、交流、迴避

  (一)實行領導幹部交流制度,幹部交流通過調任、轉任、輪換、掛職鍛煉等形式進行。

  1.交流的對象: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過交流鍛煉提高領導能力的;在同一職位任職工作時間較長的;按照規定需要迴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市級局(分公司)領導幹部年齡在50周歲以下,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10年的,必須交流;縣級局(營銷部)正職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8年的,必須交流。省局(公司)直屬單位領導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8年的,應當交流;省局(公司)內設機構正職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5年的,應當交流。

  3.交流的幹部接到任職通知后,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到任。

  (二)實行領導幹部任職迴避制度。領導幹部任職迴避的親屬關係為: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有上列親屬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內工作。

  (三)實行領導干選拔任用工作迴避制度。黨組(黨委)及人事(組織)部門討論幹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親屬的,本人必須迴避。考察組成員在幹部考察工作中涉及親屬的,本人必須迴避。

  六、免職、降職

  (一)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免去現職:

  1.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

  2.在幹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察認定為不稱職的。

  3.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

  (二)實行領導幹部降職制度。因工作能力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降職使用。降職使用的幹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的標準執行。

  七、紀律和監督

  (一)選拔任用領導幹部,必須嚴格遵守下列紀律:

  1.不準以局長(經理)辦公會、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黨組(黨委)會集體討論決定幹部任免。

  2.不準臨時動議決定幹部任免。

  3.不準個人決定幹部任免,個人不能改變黨組(黨委)會集體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

  4.不準拒不執行上級調動、交流領導幹部的決定。

  5.不準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親屬,或者指令提拔身邊工作人員。

  6.不準在機構變動和主要領導工作調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或者幹部調離后,干預原任職單位幹部的選拔任用。

  7.不準在幹部考察過程中進行拉票、串聯等不正當活動。

  8.不準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泄露醞釀、討論幹部任免的情況。

  9.不準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封官許願,營私舞弊,搞幫派或者打擊報復。

  (二)對違反本規定的幹部任免事項,不予批准。已經做出的幹部任免決定一律無效,同時按照規定對主要責任人做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三)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依照有關規定就地免職或者降職使用。

  (四)實行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五)各級黨組(黨委)及人事(組織)部門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必須嚴格按照本規定執行,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群眾監督。***行業的廣大幹部職工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申訴。

  八、附則

  (一)本規定由省局(公司)黨組負責解釋,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二)市級局(分公司)及省局(公司)直屬公司(站)中層幹部的選拔任用參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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