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完成醫院確定的其它消防安全工作,接受單位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的檢查和監督。
5.6 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
醫院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應經公安消防機構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並應履行下列職責:
a) 熟練掌握本單位自動消防系統的功能和操作規程;
b)每日測試主要消防設施功能,發現故障應在24小時內排除,不能排除的應逐級上報;
c)正確核實確認報警信息,及時排除誤報;
d)發生火災時,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及時報警和啟動相關消防設施;
e)認真填寫值班記錄和系統運行等記錄。
5.7 義務消-防-隊員
義務消-防-隊員從醫院員工中以不低於10%的比例配備,並應履行如下職責:
a)熟悉本單位滅火與應急疏散預案和本人在義務消防組織中的職責分工;
b)參加消防業務培訓及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了解防火知識,掌握滅火與疏散技能,熟練使用滅火器材及消防設施;
c)協助本部門、本崗位負責人做好部門、崗位日常安全防火工作,宣傳消防安全常識,督促他人共同遵守;
d)發生火災時須立即趕赴現場,服從現場指揮,積极參加撲救火災、疏散人員、救助傷患、保護現場等工作。
5.8 員工
a)參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嚴格執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規定及安全操作規程;
b)班前班后檢查本崗位設施、設備、場地,發現隱患及時排除並向上級主管報告;
c)熟悉本工作場所滅火器材、消防設施及安全出口的位置,發生火災時,應及時組織引導人員安全疏散;
d)指導、督促病人及病人家屬遵守醫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
6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
6.1 一般規定
醫院應按照消防法律法規,結合本單位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經消防安全責任人批准后公布實施,並根據賓館飯店實際情況的變化隨時修訂以適應醫院的需要。
6.2 消防安全制度
6.2.1 消防安全例會制度
包括會議召集、人員組成、會議頻次、議題範圍、決定事項、會議記錄等要點。
6.2.2 消防組織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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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組織機構及人員、工作職責、例會、教育培訓等要點。
6.2.3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包括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頻次、培訓對象(包括特殊工種及新員工)、培訓要求、培訓內容、考核辦法、情況記錄等要點。
6.2.4 防火巡查、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包括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檢查頻次、參加人員、檢查部位、內容和方法、火災隱患認定、處置和報告程序、整改責任和防範措施、情況記錄等要點。
6.2.5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包括值班人員配置、值班紀律、交接-班要求、報警處置程序、情況記錄等內容。
6.2.6 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包括各類消防設施器材的使用、檢查、維護責任部門及責任人,設施器材損壞或失效的處理程序、情況記錄等內容。
6.2.7 燃氣(油)、電氣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管理部門、管理範圍、設備登記、管理、檢查與維修、故障處理、情況記錄等內容。
6.2.8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用火安全管理應明確管理部門、管理範圍、動火審批程序、動火現場管理、情況記錄等內容。
包括用電安全管理應明確管理部門、管理範圍、臨時用電審批、電工持證上崗、電工值班及交接-班、電氣設備消防安全檢查等內容。
6.2.9 義務消-防-隊組織管理制度
包括義務消-防-隊組織形式、人員比例、活動頻次、訓練要求、情況記錄等內容。
6.2.10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包括危險物品入庫、倉儲、領付、使用等環節過程中的防火防爆安全措施等內容。
6.2.11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包括預案制定、責任部門、演練頻次、範圍、演練情況記錄、演練后的小結與評價等有關內容。
6.2.12 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
包括考評工作責任部門和考評對象、依據、標準、辦法以及獎懲措施情況記錄等有關內容。
6.2.14 其他
醫院還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3 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醫院應制定下列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a)消防設施操作規程(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電梯);
b)變、配電設備操作規程(包括總配電間、分配電間);
c)電氣線路安裝操作規程;
d)各類醫用設備安全使用操作規程;
e)燃油、燃氣設備及壓力容器使用操作規程;
f) 電焊、氣焊操作規程;
g) 其它有關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7 場所設置要求
7.1 一般規定
醫院的總平面布局、耐火等級、建築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設施必須符合GB50016、GB50045、GB50098、JGJ49等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的具體規定。
7.2 總平面布局
醫院應合理規劃消防通道,病房樓、危險品倉庫應相對獨立,建築間及建築與液氧、液氯儲罐等設施之間應保持足夠的防火間距,合理確定消防水源的位置。
液氧儲罐不應設在地下室內,當其總容量不超過3m3、設置在獨立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專用建築物內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0m,但當其面向使用建築物一側採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隔開時,儲罐間可單面貼鄰建築外牆建造。在液氧儲罐周圍5m範圍內不應有可燃物和設置瀝青路面,禁止明火、杜絕一切火源,並設置明顯的禁火標誌。
7.3 耐火等級
7.3.1 醫院應採用耐火等級為一、二級的建築,當為三級耐火等級建築時不應超過三層。病房的建築構件不得採用可燃夾芯鋼板。
7.3.2 住院部不應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的三層及三層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室內。
7.4 建築平面布局及防火分隔
7.4.1 多幢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築,宜集中設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應設置在建築的首層或地下一層,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h的隔牆和1.5h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並應設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7.4.2 建築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的設備室、通風、空調機房,應使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h的隔牆和1.5h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其房間門高層建築應採用甲級防火門,多層應採用乙級防火門。
7.4.3 燃油(氣)鍋爐、可燃油油浸電力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應設置在高層建築外的專用房內。除液化石油氣作燃料的鍋爐外,當必須附設在建築物內時,不應設置在病房等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同時應符合GB50016、GB50045的有關要求。
7.4.4 防火分區內的病房、產房、手術室、精密貴重醫療設備用房等,均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小時的非燃燒體與其他部位隔開。
7.4.5 潔凈手術室應使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h的不燃牆體和耐火極限不低於1h的樓板與其它場所隔開,並設置不低於乙級的防火門。
醫院消防安全管理十條規定
1
消防安全責任
醫院應依法建立並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工作職責。
醫院的主要負責人為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統籌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醫院或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一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院領導為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實消防安全制度,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職責。
2
管理人員及部門
醫院應當確定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住院床位在50張以上的醫院應當確定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
一級醫院應確定專(兼)職人員不少於1人,二級醫院應確定專(兼)職人員不少於2人,三級醫院應確定專(兼)職人員不少於3人。
各科室、獨立的門診部、衛生所(室)、診所應當確定專(兼)消防管理人員,每天上班前、下班后負責檢查和整改本科室、本場所火災隱患。
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具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
防火巡查
醫院應當開展日常防火巡查工作,並明確巡查的重點和人員。
醫院住院樓(部)、門診部等白天應當每兩小時至少開展一次防火巡查,住院樓(部)、急診部夜間應當至少開展兩次防火巡查,其他場所每日應當至少開展一次防火巡查。重點巡查以下內容:
(一)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
(四)消防控制室和住院樓(部)、門診部、藥品庫房、實驗室、供氧站、高壓氧艙、膠片室和鍋爐房、發電機房、配電房、消防水泵房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是否在崗在位;
(五)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不能及時處理的要及時上報,落實整改和防範措施。
4
防火檢查
醫院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應當每月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有各部門、各科室負責人參加的防火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情況;
(二)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實情況;
(三)重點工種人員及其他醫護人員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四)消防控制室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五)消防設施設備運行和完好有效情況;
(六)電氣線路、燃氣管道定期檢查情況;
(七)火災隱患整改和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對發現的消防安全問題,應當督促整改。
5
消防控制室、設施維保檢測及安全評估
醫院應當依照規定對建築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確保完好有效。
對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醫院應當委託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維保、檢測,單項檢查每月至少1次,聯動檢查每季度至少1次,自動消防設施每年至少全面檢測1次。
消防控制室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每班不少於2人。值班人員應持證上崗,熟悉應急處置程序,能熟練操作消防設施。消防控制室內應保存竣工后的總平面布局圖、建築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系統圖及安全出口布置圖等紙質或電子檔案資料。
屬於火災高危單位的醫院,應當委託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開展1次消防安全評估,並針對評估結果加強和改進消防安全工作。
6
消防安全標識化管理
醫院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等應實行標識化管理。
消防設施設備及器材要設置規範、醒目的標識並用文字或圖例標明操作使用方法;在樓層顯著位置應設置本樓層疏散指示圖,在病房門后應設置疏散逃生線路示意圖;在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顯著位置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處應設置消防警示、提示標識;在主要消防設施設備上應張貼維護保養、檢測單位和維護保養、檢測情況。
7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醫院應當每半年至少開展1次全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醫護人員上崗前、轉崗前應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所有醫護人員應懂得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疏散逃生自救。
醫院對入院治療的病員和陪護人員應及時開展入院消防安全提示。
8
志願消防隊
醫院應建立志願消防隊伍,消防隊員的數量不應少於本單位從業人員數量的30%,並能保證每班次隨時能夠出動足夠的滅火救援力量。志願消防隊應配備必要的消防裝備和滅火器材,並定期開展訓練。
9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及演練
醫院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每半年至少演練一次。
各科室、住院部、門診樓、藥品庫房、實驗室、供氧站、高壓氧艙、膠片室和鍋爐房、配電房等應分別制定針對性的預案。預案應明確每班次每崗位的報警、疏散、撲救初起火災的任務分工和職責要求,並定期組織演練。
10
禁止性條款
嚴禁下列行為:
(一)擅自使用未經消防驗收或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抽查合格,及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建築、場所;
(二)違規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築保溫、用途變更);
(三)採用易燃、可燃夾心彩鋼板作室內分隔或搭建臨時建築;
(四)擅自停用、關閉消防設施設備;
(五)鎖閉、遮擋安全出口,佔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和消防撲救場地;
(六)違規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病房樓內使用液化石油氣;
(七)私拉亂接電氣線路,使用非醫療大功率用電設備;
(八)室內吸煙和違章使用明火。
(九)在門診樓、住院樓(部)的外窗設置鐵柵欄等障礙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