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醫院消防安全管理的術語和定義、消防安全職責、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場所設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與演練、火災事故處理、消防檔案、消防安全經費投入、檢查考評、獎勵與懲處等。
本標準適用於醫院的消防工作。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的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12140 醫用高壓氧倉
GB50016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GB50045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GB50067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範
GB50084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
GB50098 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範
GB5011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
GB50140 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
GB50222 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
GB50354 建築內部裝修防火施工和驗收規範
GA587 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JGJ49 綜合醫院建築設計規範(試行)
3 術語和定義
下述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醫院
指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1994年2月26日國務院令第149號發布)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各類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療機構。
3.2 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指公安消防機構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訓資質的機構組織的專業消防安全知識培訓。
4消防組織機構和人員
4.1 醫院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
4.2 確定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4.3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5 消防安全職責
5.1 一般規定
5.1.1 醫院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簡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5.1.2 醫院應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體系,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權限,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5.1.3 醫院應將消防安全工作列入醫院目標管理之中,經常檢查,定期考評並自覺接受各級醫療行政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5.1.4 住院病床數大於50張的醫院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建立與當地公安消防機構聯繫制度,按時參加公安消防機構組織的消防工作例會,按時報送《重點單位消防工作月報表》,及時反映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況。
5.1.5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並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5.1.6 醫院在與租賃、承包、合作、委託管理(經營)單位或個人訂立的合同中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租賃、承包、合作、委託管理(經營)方應當遵守醫院各類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5.2 消防安全責任人
醫院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醫院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醫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履行下列職責:
a)貫徹執行消防法規,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為本醫院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b)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醫療、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准實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消防工作業務經費預算方案;
c)確定本單位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准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d)組織建立消防安全例會制度,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消防安全工作會議;
e)每季度至少參加一次防火檢查,組織火災隱患整改工作,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負責籌措整改資金;
f)批准建立義務消防組織,組織制定符合本醫院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5.3 消防安全管理人
5.3.1 醫院應當根據需要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消防安全管理人應履行下列職責:
a)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和消防工作業務經費預算方案,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其落實;
c)每月至少組織一次防火檢查,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d)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e)組織建立和管理義務消防組織,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技能培訓和應急疏散演練;
f)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g)至少每半年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專題報告一次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h)醫院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3.2 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醫院,其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由消防安全責任人履行。
5.4 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醫院應在消防安全工作歸口管理部門中設立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履行下列職責:
a)了解消防法規,熟悉本單位消防安全狀況並及時向上級報告;
b)提請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提出落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議;
c)實施日常防火檢查工作,及時發現火災隱患,按規定程序落實整改措施,做好相關記錄;
d)熟悉本醫院各類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好醫院滅火器材、消防安全標誌的維護保養工作;
e)編製醫院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指導有關部門制定本部門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實施演練;
f)開展消防宣傳,培訓工作,普及防火、滅火、逃生的基本常識和技能;
g)記錄消防安全工作開展情況,按時報送《重點單位消防工作月報表》,完善消防檔案;
h)完成醫院明確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公安消防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5.5 部門、病區消防安全責任人
職能科室、臨床科室、醫技科室負責人及病區護士長是所在科室、病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部門、病區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履行下列職責:
a)熟悉並掌握本責任區消防安全情況,貫徹執行醫院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全面落實本責任區消防安全責任;
b)開展員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督導員工認真執行安全操作規程,遵守安全用電、用火、用氣規定;
c)加強用電、用熱、用氣設備、設施及壓力容器、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安全管理,及時制止特殊工種崗位無證人員上崗操作;
d)落實每日防火巡查工作,確保本責任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滅火器材、消防設施及疏散指示標誌完好有效;
e)定期開展消防安全自查,發現火災隱患及時組織整改,重大情況應立即向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報告;
f)發生火災時,組織員工按預案疏散人員,撲救火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