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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接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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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接待制度(一)

  一、責任單位

  先鋒街道辦事處

  二、責任人

  全體機關幹部

  三、內部職責範圍

  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從嚴管理公務接待。

  四、遵循原則

  本着必要、節儉、規範的原則,嚴格執行"提前申報、實名登記、明確標準、統一單據、規範程序"的要求。

  五、接待程序

  1 、按照對口接待的原則,嚴格按照審批程序,實行公務接待"兩單合一"登記制度,即:"公務接待聯繫單"、"稅務發票".來人確需招待的,街道各部門公務接待一律由黨政辦統一安排並填寫"公務接待聯繫單", 部門經辦人需在"公務接待聯繫單"上明確填寫接待單位、接待人數、接待時間、街道陪同人數、就餐標準等內容,並由分管領導審核、經分管財務領導簽批。陪客人數不得超過來客人數,來客接待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標準,不準突破。經主任批准后,到指定飯店就餐。遇有特殊情況,打電話請示,過後補簽。財務部門則根據"公務接待聯繫單"和"稅務發票"履行報支手續。公務招待按照"一餐一結,現金支付"的規定,到飯店就餐一律不準簽單掛帳,做到及時結清。

  2 、各部門經主任批准后的招待單,黨政辦要留存根,並存檔統計,每季度向主任彙報一次來人招待情況。

  3 、分管財務領導審批、簽批時,經辦人要提供"派餐單"、"稅務發票",否則不予報銷。

  4 、街道內部工作,一般不安排就餐,確需就餐的,經街道主要領導批准后,按每人10 元標準安排工作餐。街道機關工作人員安排社區工作,一律不準在社區就餐。

  5 、成立由紀工委書記任組長的公務招待督查組,定期對公務接待情況進行督查。

  六、權力運行風險及防範措施

  1 、權力運行風險表現:不定點接待、超標準接待、未按規定報帳,廉政風險點為三級風險。

  2 、防範措施:嚴格執行《先鋒街道公務接待制度》;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七、監督檢查

  1 、重大事項由街道工委會議集體研究決定。

  2 、紀工委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3 、通過公開公示的形式接受監督。

  4 、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工作檢查。

  八、責任追究

  (一)過錯責任內容

  1 、 不定點接待;

  2 、超標準接待;

  3 、未按規定報帳。

  (二)責任主體認定

  1 、屬於集體討論決定的行為出現過錯的,追究審批領導責任。

  2 、屬於機關幹部個人工作行為的,追究個人責任。

  (三)追究形式

  有關責任人違反本制度規定,情節輕微的,由主管領導進行誡勉談話並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進行誡勉談話依法給予相應處分並調離現有工作崗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公務接待制度(二)

  為加強 黨風廉政建設, 本着"熱情周到,規範節儉"的原則, 認真做好來賓的接待工作, 進一步規範公務接待,切實控制接待費用支出,打造節約型機關,特制定本 制度。

  一、接待對象

  (一) 上級部門來賓;

  (二)兄弟地市及本市各縣(市)單位來賓;

  (三)僑台胞及外事接待;

  (四) 會議、培訓和其他重大活動;

  (五)來我辦聯繫工作的有關單位來賓。

  二、用餐地點及招待標準

  (一)用餐地點: 根據來客的遠近、級次,確定不同的接待地點進行定點接待。

  (二)招待標準:招待用餐按以下標準掌握:接待餐50- 60 元 / 餐 人;會議、培訓用餐 25-35 元 / 餐 人;工作餐 20 元 / 餐 人,以上餐標均不含酒水,酒水費不超過標準的 30% ,工作餐原則上不安排酒水。

  來賓的住宿費原則上自理,如遇特殊情況確需由本辦支付的,應事先由來賓對口接待處室報辦主要 領導 批准。

  三、 接待手續辦理

  各類公務接待由秘書處統一安排,按照對口接待的原則,嚴格審批備案制度。

  來客確需招待的, 各處(室)安排公務接待時,須事先 向分管領導彙報, 填報 《來賓接待單》,經秘書處審核, 並 報請辦主要領導審批、登記備案后, 到指定地點用餐。如 遇特殊情況, 電話請示同意后,可 先按接待標準執行,事後及時補辦手續 .來客接待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標準,

  四、接待費用核銷

  接待費用核銷實行"一支筆審批"和 "三單合一"制度 ,一般餐費應於當月結 清,秘書處對各類用餐要登記備案 .秘書處在送辦領導審批核銷費用時,必須提供"三單",即: 接待用餐審批單、用餐消費清單和稅務發票單據, "三單"不全,不予報銷。

  本辦幹部外出聯繫工作、參加會議等出差期間,一般不另行報銷就餐費,特殊原因須報辦主要領導批准方可報銷。

  五、禮品採購

  接待來賓或外出考察交流原則上不贈送禮品或紀念品,確有需要,由分管領導提出禮品種類、數量、單價、總價等,並請示辦主要領導同意后,由辦秘書處統一購置,對採購禮品或紀念品發生的費用要做到"單筆清",並及時核銷。

  六、本制度由秘書處解釋,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二○**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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