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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大學)預算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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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校預算管理行為,充分發揮預算分配和監督職能,強化預算管理的嚴肅性和預算執行的約束力,科學配置辦學資源,提高預算資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進我校教學、科研等各項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事業單位財務規則》、《高等學校財務制度》,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預算管理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權結合、收支平衡”的總原則。

  第三條 學校預算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完善預算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積極籌措資金增加收入;科學合理地安排學校年度預算;監督預算的執行;建立健全預算管理辦法和制度等。

  第二章 預算管理體制

  第四條 學校預算由黨委常委會研究決定。其對預算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預算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二)審查、批准學校關於預算管理的規章制度;

  (三)確定學校預算編製的原則和要求;

  (四)審議、批准學校預算建議草案;

  (五)監督預算執行,審議、批准預算執行中的調整方案;

  (六)審查、批准學校的決算報告。

  第五條 計財處作為學校預算的專職管理部門,具體負責預算的編製、執行、調整和監督工作等,其主要職責為:

  (一)收集資料,分析往年預算執行情況,對學校各單位提出的明細預算建議案進行審核,並匯總編製預算草案;

  (二)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準確地編報學校預算建議草案;

  (三)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預算批複意見,編製校內預算,並按事權和財權相統一的原則把學校的預算分解到各有關責任單位,實施責任預算管理;

  (四)審批各責任單位具體預算方案;

  (五)結合學校事業發展的具體情況會同有關部門提報預算調整建議;

  (六)根據校長辦公會的決議,按照規定程序調整年度預算;

  (七)監督學校各項預算的執行,督促各預算收入單位和繳款單位完成收繳任務,匯總、通報收繳情況,監督各責任單位管好用好資金,節約開支,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準確、及時地分析預算執行情況,建立預算執行預警系統,強化預算執行的約束力;

  (八)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九)年終全面分析預算執行情況,準確及時地編報年終決算。

  第六條 各預算責任單位(學院、部、職能部門等)是本部門預算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學校的要求,結合本部門實際,提報本部門年度預算建議;

  (二)落實本部門的預算收入和支出責任;

  (三)按照“量入為出”的原則進一步細化本部門的預算,編報本部門具體預算方案和月度用款計劃;

  (四)堅持“一支筆”審批和會簽制度,嚴格控制本部門的預算執行,維護預算的嚴肅性和約束力;

  (五)根據事業發展情況,年內確需調整預算的,要據實向學校提出預算調整建議,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三章 預算編製原則

  第七條 預算編製必須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積極穩妥、統籌兼顧、保證重點、效益優先”的原則。根據學校總體事業發展規劃和預算年度可能取得的各項收入情況,量力而行,量財辦事,統籌安排支出項目,原則上不得編製赤字預算。

  第八條 收入預算的編製要堅持積極穩妥的原則。逐項核實各項合法收入,儘可能排除收入中的不確定因素。

  第九條 支出預算的編製要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支出預算分為經常性支出和建設性專項支出兩部分。首先要保證經常性支出,並堅持適度從緊;其次按已落實的專項收入來源情況和學校自籌能力安排建設性專項支出。

  第十條 預算編製堅持“收支兩條線”的原則,所有收入全部由學校統一調度使用,全部支出由學校預算統一安排。

  第十一條 預算編製堅持公開、公正的原則。要從學校和各部門的實際出發,對編製程序、重點項目、支出標準和定額、資金分配等,加強科學論證,努力做到客觀、公正、透明,確保資金分配的科學合理。

  第四章 預算編製的內容和方法

  第十二條 學校年度預算根據事業發展規劃和任務編製的綜合財務收支擬定計劃,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十三條 收入預算。收入預算是預算年度內學校通過多種渠道取得的各類非償還性辦學資金的收入計劃,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指學校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撥款,包括教育事業費撥款、科研事業費撥款、公費醫療費撥款、住房改革撥款等,其中教育事業費撥款按核定的定額測算。

  (二)上級補助收入。指學校從上級主管部門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按照有關要求測算。

  (三)事業收入(預算外資金)。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業收入和科研事業收入。教育事業收入按收費標準測算;科研事業收入由科研主管部門按橫向科研項目收入水平測算。

  (四)經營收入。指學校在教學、科研及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分析往年的決算情況,根據預算年度業務量和取費標準測算。

  (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參照往年上繳、收入情況,根據預算年度業務活動情況,採用增量預算按項目逐一測算。

  (六)基建撥款。指由上級計劃部門安排的預算撥款與基建基金撥款,根據批准的設計文件和撥款計劃計算。

  第十四條 支出預算。支出預算是預算年度中學校用於教學科研活動、基本建設和其他事業活動的資金支出計劃,按現行有關規定,主要包括:

  (一)事業支出。包括人員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和專項支出(固定資產購建和大修繕)。

  1、人員支出。包括基本工資、津貼、獎金、社會保障繳費等,按核定的編製數和工資、津貼、獎金等標準測算。

  2、日常公用支出。包括日常辦公費、水電費、郵電費、取暖費、交通費、差旅費、維修費、物業管理費、專業材料購置費、會議費、培訓費、福利費、招待費等。視單位業務性質,依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支出定額標準測算。按會計科目編製詳細預算,並按照事權和財權統一的原則分配到各責任部門,編製責任預算。

  3、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包括離休費、退休費、退職費、撫恤和生活補助、醫療費、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和助學金等,按照核定的人數及規定的支出標準等因素測算。

  4、專項支出。包括建築物購建費、辦公及專用設備購置費、圖書購置費、交通工具購置費、基礎設施維修改造費及科研和三重點建設等專項支出,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統籌安排,採用零基預算方法測算。從項目論證、實施到完工全面測算,並進行全方位的監控。做到“按項申報、專款專用、單項核算、專項考核”。

  (二)經營支出。根據計劃安排,結合經營收入情況統籌測算。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參照歷年實際,結合附屬單位上繳情況測算。

  (四)結轉自籌基建。根據學校資金情況和基建計劃統籌安排。

  第五章 預算的編製程序

  第十五條 根據《預算法》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學校年度預算作為政府預算的組成部分,亦採用“兩上兩下”的編製程序。

  第十六條 根據國家有關預算法規、政策及自治區主管部門的工作部署,每年6月份,由計財處向全校各經費使用部門印發編製下一年度經費需求計劃和專項支出計劃的通知。

  第十七條 各責任部門根據學校年度預算編製的要求,結合本部門的工作計劃和發展需求提出本部門的預算建議草案,7月底前報計財處。

  第十八條 計財處通過分析、審核,編製學校年度預算建議草案,報經校長辦公會議審查、批准后,上報自治區教育廳批複(一上)。

  第十九條 計財處根據自治區財政廳下達的預算控制數(一下),對原預算草案進一步細化、調整,經校長辦公會議審查、批准后報自治區財政廳(二上)。

  第二十條 計財處根據自治區財政廳的預算批複(二下),按照學校內部預算執行格式編製收入預算表、支出預算表、責任部門經費分配表和基建收支表,經校長辦公會審議批准后,正式發文公布執行。

  第六章 預算的執行和調整

  第二十一條 學校預算經批准后,即具法律效力,非經規定程序不得變更,任何部門和個人無權減收增支。

  第二十二條 與學校收入預算有關的各職能部門有權代表學校積極組織收入,有責任監督各項收入按計劃足額上繳學校。

  第二十三條 各經費使用部門要本着精打細算、勤儉節約的原則嚴格按批複的預算安排好全年的經費支出,實行項目管理,不得隨意變更資金用途,確保專款專用及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條 計財處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有關規定,認真組織核算,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監控對無預算及變更資金用途的應予拒付;對學校的預算執行情況定期進行檢查和分析,及時向校領導報告,並將具體情況通報有關經費使用部門。

  第二十五條 學校預算一經批複,一般不得調整,若遇非常事件不得不調整年度預算時,需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 因國家政策、事業計劃和任務較大變動引起的預算調整,有關部門(歸口管理部門)提出調整申請報告,報經財務部門審核、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後,按規定程序報自治區財政廳審批。計財處根據自治區財政廳批複調整年度預算。

  (二) 在學校總收入允許範圍內,校內需要追加預算支出的項目,須由項目負責部門以書面形式向財務主管部門提出項目申請報告,財務主管部門初審后,5萬元(含)以上的報校長辦公會審定,5萬元以下的由分管財務校領導審批。計財處根據相關會議決議或校領導批示調整校內預算,並根據需要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三) 在預算執行過程中,由於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或原定預算預計不周,預算支出項目間發生此余彼缺情況時,調整應遵循下列原則:一是調劑權限必須與審批權限一致;二是調劑只能此增彼減,不得突破預算;三是調劑須有利於提高效益,促進工作。調整的程序是由經費使用部門(歸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報財務主管部門,由財務部門據情況報分管校長或校長辦公會審定后執行。

  第七章 決 算

  第二十六條 計財處在年度終了,要按照《會計法》、《高等學校會計制度》的要求進行年終清理、轉賬、結賬並編製會計決算報表。決算報表的編製要做到數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二十七條 決算報表完成後,須提交校長辦公會審查、批准後上報自治區教育廳。

  第二十八條 審計部門應依法對學校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並出具審計報告。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學校預算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條 本辦法的具體執行規程見《某大學預算管理操作規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計財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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