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研究室工作制度
(一)本室應根據本院醫療、教學、科研的需要,開展新葯、新製劑、新劑型的研製工作。
(二)本室應由從事藥專業五年以上,具有從事科研能力,工作作風嚴謹的人員擔任。
(三)藥物研究人員要有高尚的職業道德,嚴謹的科學態度,不得弄虛作假。
(四)藥品研究的研究項目、設計方案及審批等,應按“新葯審批辦法”辦理。新葯或新製劑,必須取得生產批准文號或製劑註冊文號后,才可進行生產、配帛、用於臨床。
(五)藥品研究工作應建立技術操作規程,實驗記錄清晰、完整,隨時記錄,不得塗改,按時總結,發現問題及時改進。
(六)本室工作應有計劃和目標,年終,將工作情況及科研經費等匯總,報藥劑科,並制定下一年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報藥劑科。
(七)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必要的儀器、設備,並建立檔案,專人管理。
(九)本室所用衡器,應按“計量法”定期檢驗,確保衡器計量的準確、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