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議意見辦理制度
一、鎮級人大代表就全鎮各方面的工作向鎮人民代表大會提交的建議、意見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代表的權利,是代表依法行使職權,履行代表義務,執行代表職務的重要形式。
二、代表建議、意見可以在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也可以在閉會期間提出;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聯名提出。
三、代表建議、意見,應當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事由明確、內容清楚、批評有據、意見具體。
四、代表建議、意見的收集、審理、登記,在鎮人代會會議期間由議案組負責,閉會期間由鎮人大主席負責。
五、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代表建議,由鎮人大會議主席團集中交辦;閉會期間的代表建議、意見,由鎮人大主席隨時交辦。
六、代表建議、意見由鎮人民政府承辦,鎮人大主席督辦,鎮屬各部門協辦。
七、鎮人民政府對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後集中交辦的代表建議、意見應當自大會閉會之日起,對閉會期間隨時交辦的代表建議、意見應當自收到交辦件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完畢,並答覆代表;承辦難度大,3個月內確實難以辦結的,可適當延長,但最遲不得超過6個月,並在下次人民代表大會上報告辦理結果。
八、對代表反映的涉及全鎮的重大問題、熱點問題,以及連續3年以上提出的問題,鎮人大要列入督辦工作的重點,對不屬於鎮人民政府職權範圍內的,應當說明理由,並積極主動向上級請示,爭取上級和有關部門的支持,並將結果答覆代表。
九、對屬於2個以上部門辦理的代表建議、意見,由鎮人民政府指定主辦部門和協辦部門,並由主辦部門負責答覆,但協辦部門要儘早將承辦意見報送主辦部門。
十、鎮人大主席對辦理代表建議、意見工作進行監督,對推諉不辦、敷衍塞責、答非所問、答而不落實的情況,可以提出詢問和批評,也可以向鎮黨委反映,要求認真重新辦理。
十一、鎮人大每年至少安排一次主席團成員或部分鎮人大代表參加的會議,聽取鎮人民政府關於對代表建議、意見辦理情況的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