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建立一套能夠反映公司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者的業績、體現精神文明建設實際效果的考核體系,是實施公司《企業三項責任制管理考核辦法》的重要措施,通過考核活動,進一步提高基層領導做好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第三條、開展基層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考核,主要是檢驗基層思想政治工作在保證、貼近、融入三個方面的實際效果;檢驗基層黨支部是否重視加強對精神文明建設的領導,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為安全生產和經營管理提供了堅強有力的保證;檢驗思想政治工作是否從實際出發,加強針對性,深入調查研究,及時了解和掌握職工的思想動態;檢驗思想政治工作是否堅持以人本,融入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全過程,增強思想政治工作的主動性和實效性。
第二章 精神文明建設考核的前提條件
第四條、精神文明建設考核的前提條件是:
1、領導班子團結協作、堅強有力,班子成員廉潔勤政,沒有受到黨紀、政紀、法紀處分的。
2、能完成安全、生產、經營責任制各項目標及經濟技術指標,未發生重大人身傷亡事故和其他重大責任事故,未發生違反財經紀律的問題。
3、完成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目標,未發生一票否決的重大問題。
4、未發生違反計劃生育等基本國策的問題。
第三章 精神文明建設考核方法
第五條、精神文明建設考評按照本公司精神文明建設考核辦法進行。精神文明建設考核標準共分四大項,分值為50分,一、三項各為15分,二、四項各為10分。
第六條、精神文明建設考核,與本公司三項責任制考核同步進行、同步獎懲,按標準考核實際得分,多得多獎,同時兌現。
第七條、為鼓勵基層思想政治工作的不斷深入和創新,在考評的基礎上評選基層思想政治工作優秀單位,並給予一定物質和精神獎勵。
第八條、由黨總支組織相關部室成立精神文明建設考核組,對基層黨支部進行考核;對發生否決條件的單位,只記考核得分,不參加精神文明建設優秀單位的評選。凡考核得分在45分及以上的單位,才可參加精神文明建設優秀單位的評選。
第四章 精神文明建設考核的管理
第九條、本公司精神文明建設考核工作,在公司黨總支領導下進行,並成立精神文明建設考核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公司黨群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組 長:**
副組長:**
成 員:**
第十條、本公司精神文明建設考核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思政部,主要負責精神文明建設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
組 長:**
副組長:**
成 員:**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細則及考核標準由思政部組織編寫, 2004年度的考評標準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二條、本細則及考核由思政部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及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