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假期管理制度
1.教職工因事、因病需離崗者,必須由本人先履行請假手續,事先安排好工作再離崗。臨近上班時間請假,作為遲到處理。
2. 未辦理請假(包括事假、病假、探親假、婚假、產假、喪假等)手續,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請假期滿未申請續假;申請續假未獲批准,卻未按時到崗;請假理由經查實屬弄虛作假的,均按曠工處理。
3.每天考勤,月底統計出勤率,並予以公布。
4.每學期准許為子女開家長會一次(須持有子女學校開會通知書)。
5.婚假、產假、哺乳假、喪假均由相關領導審批,同意後方可休假。
(一) 病假
1.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教職工,必須持指定就診醫院的病歷和醫生開的診療證明書(醫生開的病假條,急診除外),經幼兒園保健醫生核查,領導批准后,方可休息,假條必須提前送到幼兒園,便於幼兒園安排工作。
2.請病假1—3天者,憑病歷和醫療診斷證明書,由分管園長審批。
3.請病假4—7天者,憑病歷和醫療診斷證明書,由園長審批。
4.請病假天數在7天以上者,憑病歷和醫療診斷證明書,由分管主任審批。
5.病假的工資待遇,按如下方法計算:
對於事編人員:
(1)工資:30天以內者,病假一天扣20元,30天以上者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值班費:按實際天數計算。
(3)病假累計天數超過半個月不享受當月福利(包括全學期、全年福利中該月的福利)。
對除事編之外的其他人員:
(1)工資:30天以內者,病假一天扣20元,30天以上者享受句容市最低工資保障線(應發工資)的80%.
(2)值班費:按實際天數計算。
(3)病假累計天數超過半個月不享受當月福利(包括全學期、全年福利中該月的福利)。
(二)事假
有特殊情況,需請事假時,由當事人先向分管領導請假,方能離開工作崗位。如遇急事不能趕到園內辦理請假手續,心須來電來函向分管領導請假,無故缺席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1.請事假1—3天者,需報分管園長批准。
2.請事假4—7天者,由園長審批。
3.請事假天數在7天以上者,由分管主任審批。
4.教職工事假一天扣30元。
5.值班費按實際天數計算。
6.事假累計天數超過半個月不享受當月福利(包括全學期、全年福利中該月的福利)。
請長期病假或事假的,長期病假或事假是指自休假之日起30個自然日內累計請假超過10個工作日或一學期內累計請假超過15個工作日,請長期病假的享受請假日內獎勵性績效工資的50%,請長期事假的不享受請假日內的獎勵性績效工資。
(三)婚假
1.非晚婚: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享受3天婚假。
2.晚婚:女23周歲,男25周歲以上初婚的,享受5天的假期。
3.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在內。
4.婚假享受正常工資、福利待遇,值班費按實際天數計算。
(四)產假、哺乳假
1.符合國家和幼兒園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教職工,享受98天產假。生育時難產及生育多胞胎的,依照有關法規處理。
2.產前因身體原因(如保胎等)要求安排適當天數休息的,休息天數計算在產假內(休息天數原則上在15天以內)。
3.產後上班期間享受每天一小時的哺乳假。
4.生育后再次懷孕需要流產的第一次按正常假休息15天,第二次後果自負,代課教師自請,費用自付(遇特殊情況,如習慣性流產等,由園委會討論處理)。
5.教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教職工上環憑醫院證明可休息一天。
7.產假享受正常工資、福利待遇,值班費按實際天數計算。
(五)喪假
教職工直系親屬(配偶、子女、本人或配偶的父母)死亡后,給予3天喪假;近親(本人或配偶的親人)給予1天喪假。
喪假享受正常工資、福利待遇,值班費按實際天數計算。
附:
一、參照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中的決定,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規定如下:
1.婦女節(3月8日),女教職工可輪休半天(一學年內休完)。
2.青年節(5月4日),28周歲以下教師可輪休半天(一學年內休完)。
3.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4.少數民族人員可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
二、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
三、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