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及勞動紀律管理制度
為維持良好的經營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證經營工作的順利進行,以使員工保持良好的身體素質和旺盛的精力,努力做好本職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齊齊哈爾北興特殊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考勤管理
第一條公司各部門、班組的考勤管理統一接受企管部的管理,並設置兼職的考勤員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條考勤員應予每月1日前遞交上月的考勤記錄,匯總到勞資員。勞資員有權對其中的記錄進行抽查。
第三條公司的標準考勤時間為:
上午:8:00-12:00
下午:13:30-17:30
第四條生產崗位可以根據生產的具體情況設置考勤時間,其方案在報企管部備案后,按照規定的時間執行考勤。
第五條考勤文檔包括考勤記錄和考勤報表。
考勤記錄為考勤員逐日登記的員工考勤情況、以及相關的證明文件。
考勤報表為考勤員月末編寫的統計表,其中應包括:部門名稱、員工姓名、應出勤日、實出勤日、加班時間、請假天數、遲到、早退、曠工小時(天數)等。
第六條員工應嚴守作息時間,不得遲到早退,不得隨意離崗,更不得曠工。
第七條考勤員應嚴格考勤制度,據實記錄員工出勤情況,不得虛報、漏報。
第八條超過規定上班時間15分鐘未到崗者,記為遲到一次;早於規定的下班時間15分鐘離崗者,記為早退一次。
第九條員工臨時離崗,需向直接主管領導請假,在安排其他員工暫管其職責後方可離崗,且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否則,按擅自離崗處理。
第十條有以下行為之一者,記為曠工:
(1)當日遲到、早退超過15分鐘的;
(2)當日未到崗,且無正當理由的;
(3)未到崗而提供的證明材料經核查為虛假的;
(4)到崗后擅自離崗時間累計超過1小時的;
第十一條上述條款中的遲到、曠工行為,經人力資源主管部門事後查證,確認員工有見義勇為、替工廠挽回損失之有利行為者,其記錄的遲到、早退不予撤銷,其曠工記錄可更改為公假。其相應的處罰不變,但可根據公司有關的獎勵條款予以獎勵。
第十二條有關考勤管理的獎懲規定:
(1)遲到早退一次,扣除薪點數5點;當月超過三次后,每次扣除10點;
(2)當月遲到、早退累計次數達6次,或累計時間超過1小時的,記做曠工一日。
(3)擅自離崗在15分鐘以內的,每次扣除薪點5點;15-30分鐘以內的,每次扣除薪點10點;30-60分鐘的,每次扣除20點。
(4)曠工半日,扣除薪點數40點;曠工一日,扣除薪點數80點;
(5)當月曠工累計3日,全年曠工累計10日的,記警告處分一次。
(6)當月曠工累計5日,全年曠工累計15日的,予以辭退。
(7)員工全年滿勤,無遲到、早退、病假、事假、脫崗者,經本人申請,企管部批准,可記嘉獎一次
(8)考勤員虛報、漏報的,每次扣除薪點10點;當月超過4次,記警告處分一次。
(9)員工刁難考勤人員,視情節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
(10)私自塗改、毀損考勤記錄的,給予記過處分。
請假管理
第十三條公司規定休假包括兩大類:福利假和非福利假。
福利假包括:每周公休假日、每年法定節假日、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等。
非福利假包括病假、事假、公假等。
第十四條各類休假均含公休假日,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第十五條病假系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病休息所申請的時間。除急診外,病假須事先(不晚於當日工作時間開始后的15分鐘)申請,且需持有正規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
第十六條長期病假根據員工在職及在公司工作的期限長短,給付的標準如下:
實際工作年限在公司工作年限病假最長不超過
<10年<5年
>5年3個月
6個月
>10年<5年
5-10年
19-15年
15-20年
>20年6個月
9個月
12個月
18個月
24個月
病假期超過上述規定的,公司可以對員工進行停職,直至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因工傷導致的病假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病假的批准權限為:
(1)病假1日以內,由直接主管批准,報部門經理、車間主任備案;
(2)病假3日以內,由部門經理、車間主任批准,報企管部備案;
(3)病假少於30日,由主管副總經理批准;
(4)病假累計超過30日,由總經理批准。
第十八條事假須事前書面申請,經批准后,進行臨時性工作交接,而後方可享假。
第十九條事假的批准權限為:
(1)事假1日以內,由部門經理、車間主任批准,報企管部備案;
(2)事假3日以內,由主管副總經理批准;
(3)事假少於5日,由總經理批准;
(4)原則上,當年事假不超過7日。否則,應予以停職。
第二十條有下列緣由之一的,可申請公假:
(1)行使選舉權;
(2)當選代表出席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區級以上的代表會議;
(3)擔任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審員、證明人及辯護人;
(4)出席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大會;
(5)《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的工會活動,每月佔用工作時間不超過2個工作日時;
(6)接受區級以上獎勵,參加獎勵大會的;
(7)公司副總經理以上領導指定參加會議或群眾性活動時。
第二十一條原則上公假每次不超過3日,全年不超過5日,國家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福利假的享有標準見《員工福利制度》。
第二十三條除上述規定外的請假批准權限,一律由隔級上級批准;總經理、副總經理請假超過3日的,需報董事會批准。
第二十四條除公休假、法定節假日、急診請假外,員工休假必須提前填寫“請假單”,向批准人申請,經批准後進行。
確有急事不能提前請假者,可電話請假或委託他人請假,事後須補辦請假手續。
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崗,否則以曠工論處。
第二十五條員工請假後由直接上級安排他人暫代其工作;總經理、副總經理外出時須將行程和時間安排通知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六條請假單由所在部門負責考勤人員存查,請假人所在部門負責考勤的人員須據實記錄。請假人應按期到崗,到崗后註明銷假。
第二十七條員工請假期滿如不提前兩天辦理續假或辦理續假未獲批准,必須歸崗。不按時到崗者,除確因不可抗力事件外,均以曠工論處。
第二十八條員工請假事由被證實為偽造的,其已享假期按照曠工處理,並給予記過處分。
假期待遇
第二十九條本條款所涉及的有關標準如下:
日工作時間:8小時;
月實際工作日:22日
第三十條病假待遇:
(1)當月病假少於3日:按正常考核進行,但績效薪點數按缺勤比例扣除;
(2)病假期累計超過30日後:當月超過15日的月份,不參加考核,其考評分按部門平均分計算,但浮動崗位薪點數按缺勤比例扣除,且不計算績效薪點數;未超過15日的,考核正常進行,但浮動崗位薪點數、績效薪點數按缺勤比例扣除;
(3)病假超過30日的,不核算績效薪點數,全部按照標準崗位薪點數的一定比例核算當月崗位薪點數,比例數如下:
工齡不超過 5年的:50%
工齡不超過15年的:60%
工齡超過15年的:70%
第三十一條當月有事假的,考核正常進行,但浮動崗位薪點數和績效薪點數需按照缺勤比例扣除。
第三十二條生產崗位上,經車間主任批准,3日以下的病假及事假可以通過當月調休進行調劑,不影響考評。
第三十三條當月有公假的,考核正常進行,但績效薪點數按缺勤比例扣除。
第三十四條探親假待遇:
(1)當月不超過5日的,考核正常進行,但浮動崗位薪點數和績效薪點數需按照缺勤比例扣除。
(2)當月不超過10日的,不計入考核,其考核成績按部門平均分計算,但浮動崗位薪點數和績效薪點數需按照缺勤比例扣除。
(3)當月超過10日,不計入考核,不享有績效薪點,浮動崗位薪點數需按照缺勤比例扣除。
第三十五條當月發生婚假少於5日的,考核正常進行,但績效薪點數按缺勤比例扣除;當月婚假超過5日,不計入考核,其考核成績按部門平均分計算,但績效薪點數需按照缺勤比例扣除。
第三十六條當月發生喪假的,考核正常進行,但浮動崗位薪點數和績效薪點數需按照缺勤比例扣除。
第三十七條產假期間,不進行考評,不計算績效薪點。崗位薪點統一按標準崗位薪點數核算。
第三十八條哺乳假期間,不進行考評,不計算績效薪點。崗位薪點統一按標準崗位薪點數的70%核算。
第三十九條休假期間,不影響計算年功薪點數。
勞動紀律管理
第四十條各車間、各部門、生產作業點可根據管理需要,結合本制度的相關規定,制定各自的勞動紀律管理規定或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各車間、各部門的勞動紀律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必須報企管部審核,經總經理批准后統一下發執行。
第四十二條員工違反上述勞動紀律管理規定的處罰標準,由企管部徵求制定部門、財務部意見后,報總經理批准,與勞動紀律管理規定一併下發。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制度由企管部制訂,報總經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四十四條本制度的解釋由企管部負責
考勤及勞動紀律管理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