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紀嫌疑”工作制度
為認真貫徹上級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按照礦東發[2004]21號文的指示要求,結合工區工作實際,從思想、政治、管理和監督上,建立完善的違紀防範體系,加大工區從源頭上預防和遏制腐敗的力度,促進三個文明建設健康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教育在先的原則。全區幹部職工特別是領導幹部和重點崗位人員,要經常開展黨風廉政教育,黨紀政紀教育,艱苦奮鬥教育,不斷增強紀律觀念,提高執行紀律的自覺性。
(二)預防為主的原則。及時制定工區管理規定和制度措施,用紀律和制度規範行為。加強監督檢查,及時掌握可能發生的違紀情況,強化教育管理,防範於未然。
(三)從嚴執紀的原則。對於違紀行為,一經發現,堅決查處,決不姑息遷就。
(四)以事實為依據的原則。要以事實為依據,根據不同情況,依照規定恰當地對“違紀嫌疑”行為,予以認定、處置。
二、“違紀嫌疑”的認定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違紀嫌疑”:
1、重要問題決策方面
(1)未按工區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研究決定工區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的;
(2)《黨支部工作條例》規定應有黨支部(總支)參與決策的重要問題,未按黨支部(總支)委員會參與研究的;
(3)在民主評議、領導測評等方面,未按有關程序進行,沒有公示的;
(4)沒有按“區(隊)務公開”要求,及時向職工群眾公開有關事項的;
(5)隱瞞本隊違法違紀等問題的。
(二) 資金管理方面
(1)違反規定報銷費用的;
(2)未按規定使用獎勵、管理基金的;
(3)公款私存的;
(4)截留工人工資、獎金的;
(5)違反工資、獎金分配有關規定,私設獎項和發放物品的。
(三) 在物資管理方面
(1)擅自購買物品的;
(2)購進假冒偽劣產品或購貨價格不合理的;
(3)物資管理帳、物、卡不符的。
(四)在產品營銷方面
(1) 利用職權刁難客戶的;
(2) 接受客戶宴請的;
(3) 接受客戶禮品或讓客戶承擔不應由客戶承擔的費用的;
(五)在作風方面
(1) 接受影響公務的宴請和其它消費的;
(2) 講排場、比闊氣,揮霍浪費的;
(3) 不屬於自己分管範圍的事情攬權辦理的;
(4)不應自己辦理的事務私自辦理,應有兩人以上共同辦理的事務一人辦理的;
(5)不正確對待監督約束打擊報復他人的;
(6)在生活作風方面群眾反映較多的。
(六)在報告重大事項方面
(1)發生事故隱瞞不報或不彙報真實情況的;
(2)發生影響區隊聲譽的事情壓報和瞞報的。
(3)因工作不到位,出現集體上訪和越級上訪的;
(4) 區隊長以上幹部未按規定要求及時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
(七)其他方面
(1)在安全、生產、經營、管理等各個環節中違反制度規定、程序,可能出現違紀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