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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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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條 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應當與客戶單位簽訂保安服務合同,明確規定服務的項目、內容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保安服務合同終止后,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將保安服務合同至少留存2年備查。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對客戶單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進行核查,對違法的保安服務要求應當拒絕,並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關係國家安全、涉及國家秘密等治安保衛重點單位不得聘請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

  第二十三條 保安服務公司派出保安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客戶單位提供保安服務的,應當向服務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保安服務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保安服務合同、服務項目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第二十四條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按照保安服務業服務標準提供規範的保安服務,保安服務公司派出的保安員應當遵守客戶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客戶單位應當為保安員從事保安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條 保安服務中使用的技術防範產品,應當符合有關的產品質量要求。保安服務中安裝監控設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範,使用監控設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隱私。

  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應當至少留存30日備查,保安從業單位和客戶單位不得刪改或者擴散。

  第二十六條 保安從業單位對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保安從業單位不得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採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第二十七條 保安員上崗應當著保安員服裝,佩帶全國統一的保安服務標誌。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誌應當與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稅務等行政執法機關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的制式服裝、標誌服飾有明顯區別。

  保安員服裝由全國保安服務行業協會推薦式樣,由保安服務從業單位在推薦式樣範圍內選用。保安服務標誌式樣由全國保安服務行業協會確定。

  第二十八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需要為保安員配備所需的裝備。保安服務崗位裝備配備標準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二十九條 在保安服務中,為履行保安服務職責,保安員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驗出入服務區域的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車輛和物品;

  (二)在服務區域內進行巡邏、守護、安全檢查、報警監控;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對人員及其所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維護公共秩序;

  (四)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可以根據任務需要設立臨時隔離區,但應當儘可能減少對公民正常活動的妨礙。

  保安員應當及時制止發生在服務區域內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制止無效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立即報警,同時採取措施保護現場。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員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使用槍支,依照《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保安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

  (四)參與追索債務、採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五)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

  (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保安員有權拒絕執行保安從業單位或者客戶單位的違法指令。保安從業單位不得因保安員不執行違法指令而解除與保安員的勞動合同,降低其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繳、少繳依法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章 保安培訓單位

  第三十二條 保安培訓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或者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二)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師資力量,其中保安專業師資人員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衛管理工作經歷;

  (三)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場所、設施等教學條件。

  第三十三條 申請從事保安培訓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並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培訓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員的槍支使用培訓,應當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訓機構負責。承擔培訓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訓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 保安培訓單位應當按照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制訂教學計劃,對接受培訓的人員進行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以及職業道德教育。

  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審定。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指導保安從業單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和緊急情況應急預案,督促保安從業單位落實相關管理制度。

  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建立保安服務監督管理信息系統,記錄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的相關信息。

  公安機關應當對提取、留存的保安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督促其整改。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如實記錄,並由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和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公布投訴方式,受理社會公眾對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的投訴。接到投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反饋查處結果。

  第四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設立保安服務公司,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的經營活動。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許可,擅自從事保安服務、保安培訓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並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未經公安機關審核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備案或者撤銷備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開展保安服務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的;

  (五)保安服務公司未對客戶單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進行核查的,或者未將違法的保安服務要求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六)保安服務公司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簽訂、留存保安服務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客戶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監控設備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四)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採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的;

  (五)對保安員疏於管理、教育和培訓,發生保安員違法犯罪案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客戶單位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 保安從業單位因保安員不執行違法指令而解除與保安員的勞動合同,降低其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繳、少繳依法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對保安從業單位的處罰和對保安員的賠償依照有關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保安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吊銷其保安員證;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的;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的;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

  (四)參與追索債務、採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的;

  (五)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的保安員違反規定使用槍支的,依照《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 保安員在保安服務中造成他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安從業單位賠付;保安員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保安從業單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員追償。

  第四十七條 保安培訓單位未按照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的規定進行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以保安培訓為名進行詐騙活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設立保安服務公司,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經營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務活動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條 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許可證以及保安員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保安培訓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重新申請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許可證。本條例施行前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向公安機關備案。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從事保安服務的保安員,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由保安員所在單位組織培訓,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試、審查合格並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發給保安員證。

  保安公司管理制度(二)

  第一條 必須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如有違反,則按《員工違章處罰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第二條 為人正直,作風正派,以身作則,處事公正,對工作有高度的責任感,不玩忽職守。

  第三條 保安必須提前十分鐘到崗,做好交接記錄,要有飽滿的精神執勤。

  第四條 員工下班后,保安必須檢查辦公區和車間、倉庫等的電源及門、窗關閉情況,切實做好“四防”(防火、防盜、防破壞、防自然災害)等工作。

  第五條 保安夜間值班要高度戒備,做到每小時至少要在廠區巡邏1次以上。

  第六條 外來人員無法表明身份或未經同意,不得進入廠區內。

  第七條 保安人員須注意本身禮貌與涵養,對來賓、來訪人員要文明問詢和主動引導。

  第八條 值勤保安不得以任何理由粗暴對待客戶,尤其對夜間送貨到公司的客戶或司機更要熱情問候,以禮相待並負責通知相關部門人員到廠驗收貨物。

  第九條 來訪人員未經總經理批准,一律不得進入生產作業區或倉庫參觀。

  第十條 政府機關、人民團體或其他貴賓(外國客商),由總經理陪同時,不必辦理入廠手續,但保安須登記進廠人數和時間。貴賓出廠后,保安須註明貴賓離廠時間。公司其他人員陪來客進廠前,須先到門衛室登記對方身份和事由。出廠時,也須註明訪客離廠時間。

  第十一條 嚴禁員工親屬、老鄉和朋友在上班時間來公司會面,有特殊情況者,保安可代為通知當事者在廠門口見面。

  第十二條 非本公司車輛入廠,車中人員應在門衛室辦妥登記手續才可入廠,車輛須按規定停泊在公司指定的地方。

  第十三條 貨運車輛進出廠區時,需出具送貨證明或《物品出門證》保安方可放行,並通知倉庫保管部門。

  第十四條 保安每天下班前須將各類出庫單據收齊,送交相關部門備查。

  第十五條 外來人員未遵守公司進出廠區規定的,保安有權拒絕其入廠。

  第十六條 保安值班時間按照公司相關規定靈活執行。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辦公室制定並負責解釋,經總經理批准后施行。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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