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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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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公司管理制度(一)

  為加強公司的規範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訂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綱。

  一、公司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

  二、公司倡導樹立“一盤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門、個人做有損公司利益、形象、聲譽或破壞公司發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過發揮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提高全體員工的營銷、管理、經營水平,不斷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體系,實行多種形式的責任制,不斷壯大公司實力和提高經濟效益。

  四、公司鼓勵員工積极參与公司的決策和管理,鼓勵員工發揮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議。

  五、公司實行“崗薪制”的分配製度,為員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證,並隨着經濟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員工各方面待遇;公司為員工提供平等的競爭環境和晉陞機會;公司推行崗位責任制,實行考勤、考核制度,評先樹優,對做出貢獻者予以表彰、獎勵。

  六、公司提倡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倡導員工團結互助,同舟共濟,發揚集體合作和集體創造精神,增強團體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七、員工必須維護公司紀律,對任何違反公司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都要予以追究。

  小公司管理制度(二)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XXX一人出資設立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XX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XX市XX區XX路XX號XX室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生產、加工、銷售針紡織品、服裝、服裝輔料、家紡製品、紡織原料(以上經營範圍以工商部門核定為準)。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拾萬元,由股東一次足額繳納額。

  公司增加、減少及轉讓註冊資本,由股東作出協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減資后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額。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股東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時間

  XXX 130602640913*** 貨幣 人民幣10萬元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

  (3)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

  (4)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5) 有權查閱股東決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 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 選舉和更換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 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 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 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 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 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字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推薦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向股東報告工作;

  (2) 執行股東的決議;

  (3)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 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議;

  (2)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 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推薦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 向股東提出提案;

  (5)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6)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東。

  第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拾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 股東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作出決議。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

  第二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四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股東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的。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叄份,股東一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小公司管理制度(三)

  1、公司員工上下班必須嚴格按照作息時間執行,不遲到、早退;

  2、上班考勤實行實時簽到制度,不得故意誤簽上班時間,必須本人親自簽到確認;

  3、工作期間內不得竄崗、閑聊、玩網絡遊戲、網絡聊天、利用公司電話打私人電話、吃食物、聽音樂等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4、員工必須服從上級管理人員領導,不得工作怠慢;

  5、上班前30分鐘和下班前20分按《衛生輪流值日表》打掃辦公區域內衛生,保持整潔、乾淨的工作環境;

  6、下班時必須關好門窗及設備電源,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7、工作期間遇到顧客訪問時,必須主動、親切的接待或提供諮詢;

  8、有來訪電話時必須做好記錄,包括:來電單位、內容摘要、來電時間、紀錄人等重要信息;

  9、上班要佩帶工作卡,必須保持良好的工作態度和風貌;

  10、外出辦公事時要向領導或同事打招呼,說明去向;

  11、特殊私事要向領導請假,待領導批准方可離開單位,否則根據情節處理;

  12、當日的工作必須在下班前結束,不得拖到第二個工作日;

  13、愛護公物,節約物品。

  14、積極學習業務知識。

  15、同事間要相互協作,相互支持。



小公司管理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