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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訴狀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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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起訴狀範文(一)

  原告:馮蘭,女,出生年月日,漢族

  家庭住址:北京市門頭溝區某鄉某村

  聯繫電話:******

  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筆人:陳岩

  住所:北京市通州區**大街**號

  企業註冊號:******

  聯繫電話:******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誤工費7087.50元、護理費2000.00元、交通費20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40.00元、後期治療費(按實際發生費用計算)、殘疾生活補助費(待傷殘鑒定結果出來確定);

  2、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3000.00元;

  3、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09年7月5日16時40分,被告駕駛員朱泰駕駛的牌號為京****的小貨車在北京市朝陽區清河某村急救中心東2000米處將原告撞傷。之後,原告被送到北京市某醫院搶救中心治療。該事故經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陽交通支隊亞運村隊處理,出具****號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對本次事故損失費負100%責任。

  事故發生至今,被告僅支付了原告在住院期間的治療費,對造成原告誤工費、陪護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貼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後期治療費用等損失拒不賠償,為此雙方發生爭議。

  原告認為,被告的過錯造成原告人身損害的結果,其行為已侵犯了原告的身體權、健康權,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

  此致

  朝陽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交通事故起訴狀範文(二)

  原告:彭躍,男,4歲(2005年10月8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懷柔區某鎮某村

  法定代理人:李麗(原告之母),女,26歲(1983年12月2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北京市懷柔區某鎮某村

  法定代理人:彭浩(原告之父),男,32歲(1977年3月5日出生),滿族,農民,住北京市懷柔區某鎮某村

  委託代理人:王常清,北京億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聞,男,33歲,滿族,農民,住河北省豐寧滿族自治縣某鄉某村

  被告:趙東,男,38歲,滿族,農民,住河北省豐寧滿族自治縣某鄉某村

  被告:孫亮,男,37歲,漢族,農民,住北京市懷柔區某鎮某村

  被告:吳尚,男,35歲,漢族,農民,住北京市懷柔區某鎮某村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

  請求事項: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殘疾賠償金6288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120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797290元、護理費3000元,共計875170元;

  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2009年9月9日被告張聞駕駛四輪農用車(京B****,所有人系孫亮)牽引被告趙東駕駛的小貨車(京B****,所有人系被告吳尚)於北京市懷柔區某鄉某村自西向東行使,被告趙東駕駛的小貨車與路邊的行人發生事故,造成原告受傷。經北京市公安局懷柔分局交通支隊認定,原告不承擔任何責任,被告張聞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被送往懷柔區醫院簡易包紮後於2009年9月10日轉入北京積水潭醫院。經診斷,原告左下肢車禍傷,股骨幹骨折(左),脛腓骨開放性骨折,神經血管損傷。該院為原告進行了清創探查、左膝關節離斷及左股骨幹骨折閉合複位、彈性髓內針內固定手術,后原告於2009年9月20日出院。住院期間,被告柴東祥支付了各項醫療費用以及營養費共計19282.77元,並於原告出院時購置800元左右的輪椅一副。原告出院后,被告未再支付任何費用。

  原告認為,有關公安機關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表明,事故完全是由被告張聞的違規駕駛所引起的,被告趙東駕駛的小貨車則直接給原告的身體造成傷害,而被告張聞和被告趙東所駕駛的車輛的所有權分別屬於被告孫亮和被告吳尚。為了更快、更好地實現賠償責任,讓原告能夠順利成長,四被告應該承擔連帶責任,不僅應當賠償原告的所有損失,而且應當支付原告後續治療所需要的費用。又因為原告只有3歲,不能與其他小朋友一塊玩耍,快樂自由的度過童年,而且以後上學、工作,都會因為身體的殘疾受到旁人的嘲笑和冷落,所以,這些都對原告的精神造成極大的傷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原告有權請求四被告給付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和精神損害賠償金。

  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

  此致

  懷柔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