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範文大全>法律文書>交通事故死亡起訴狀

交通事故死亡起訴狀

白雲飄飄範文網 編輯:小景

  交通事故死亡起訴狀(一)

  原告:王×,女,漢族,生於 1954年 3 月25 日,蘭州××有限公司職工。

  住址:蘭州市××路××號101室,電話:×××××

  被告:胡×,男,漢族,甘肅××有限公司駕駛員。

  住址:蘭州市××路××號672室,

  被告:甘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蘭州市××路××號。

  郵編:730030 電話:××××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損害賠償金80000 元(具體詳見清單);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費10000元;

  三、賠償原告助動車損失費6000 元;

  四、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06年4月1日下午一時許,當原告在上班途中,騎助動車正常行經蘭州市××路與××路交叉路口時,遭遇被告胡×駕駛的小客車(牌號為甘A×××××)右轉彎撞擊,致使原告頭部直接墜地及身體多處受傷,並致使原告的助動車嚴重損壞。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蘭州市第二人民醫院治療,經門診診斷,造成原告頭部-底骨折,左顳頂頭皮下血腫、壓痛、耳聾等。后經××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認定,被告對上述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見證據1)。原告又於2006年6月18日,經甘肅××鑒定中心傷殘評定,確認 “路交通事故致-底骨折,遺留頭痛、頭暈,左耳偉導功能障礙,屬十級傷殘” (見證據2)。又於2006年7月30日,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原告臚腦受傷,蘭州市第二人民醫院於2006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書,要求原告應住院手術檢查,但由於住院手術檢查費用高達1萬餘元,且當時原告經濟窘迫而被告拒絕作任何賠償的情況下,原告不得不放棄了住院手術治療的機會(見證據4)。現已造成原告留有後遺症,經常頭痛、頭暈、耳鳴等,不得不被原單位解僱,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於事故原因,原告助動車損壞嚴重,至今仍在被告處。且由於被告未履行修繕和歸還義務,現已造成助動車報廢,使原告經濟損失6000元。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顯然構成對原告的侵權,並且直接給原告造成了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失,據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蘭州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簽名):

  2006年×月×日

  附件:

  1、本訴狀副本 2 份。

  2、證據 10 份,共 13 頁。

  3、原告的身份證複印件。

  4、被告的信息資料。

  交通事故死亡起訴狀(二)

  原告:朱某,男,1932年2月18日出生,漢族,住XX.

  原告:朱某某,女,1963年5月6日出生,漢族,住XX.

  被告:重慶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XX總站;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潘XX;聯繫電話:XX.

  被告:重慶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曾XX;聯繫電話:XX.

  被告:重慶長途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AA分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陸X明;聯繫電話:XX.

  被告:重慶長途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楊X澤;聯繫電話:XX.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費及其他合理費用共計205042.5元;

  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朱某系本案受害人薛某某之夫,原告朱某某、系受害人薛某某之子,屬於受害人薛某某的近親屬。

  2007年9月5日8時,賀某駕駛被告重慶長途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AA分公司(以下簡稱“AA分公司”)渝C190AA號大型普通客車運載乘客至XX區渝運集團XX總站,該車乘客薛某某下車后從車輛行李箱取出行李時,被甘某某駕駛的被告重慶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XX總站(以下簡稱“渝運集團XX總站”)渝B71325力帆客車碾壓,薛某某當場死亡。

  重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總隊XX區支隊公交(2007)第00XX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渝XX5車輛行駛證登記車主“渝運集團XX總站”,其駕駛員甘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渝C190AA車輛行駛證登記車主“ AA分公司”,其駕駛員賀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死者薛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死者薛某某生於1939年9月23日,於2007年9月5日死亡時已滿67周歲(未滿68周歲),戶籍所在地重慶AA市XX,自2001年起至死亡前止,一直居住在XX主城區碚峽路……號,並在XX主城集貿市場務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被告對本案死者應承擔以下民事責任:

  死亡賠償金,根據死者自2001年起一直居在城市和並在城市務工的事實,死者應享受城市居民待遇。死亡賠償金:150410元。計算方法:死亡賠償金= 上一年度(暫按2006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實際年齡-60)]=11570元×[20-(67-60)];

  喪葬費:9607.5元。計算方法: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6=19215元÷12月×6月;

  被扶養人生活費:11025元。計算方法:上一年度(暫按2006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5=2205×5.死者的丈夫朱德興在薛某某死亡時已屆滿75歲,此前依靠死者薛某某扶養,居住生活在農村。

  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給各位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損害和打擊。只因目前中國國情和相關規定,所以僅酌情提出這一賠償數額。

  原告等處理受害人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2000元。此費用系原告合理支出,請合議庭酌定。

  以上各項合計223042.5元。扣除被告“渝運集團XX總站”已支付的費用18000元,尚應支付205042.5元。

  被告“AA分公司”是被告重慶長途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被告“渝運集團XX總站”是被告重慶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分支機構。

  《公司法》規定第14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根據相關規定,分公司(分支機構)和其公司均為應作為被告。《民法通則》規定第43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第106條規定:法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人身者,應承擔民事責任。故對本案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駕駛員的民事責任由其所在單位承擔。

  各被告應根據法律規定和責任認定,承擔其過錯民事責任。

  特依照法律規定提出訴訟,盼依法判決滿足訴訟請求。

  此致

  重慶市XX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X月X日

  交通事故死亡起訴狀(三)

  原告: JTC (受害人),男,漢族,1980 年12 月5 日生,住四川省簡陽市踏水鎮雙益村5 組

  原告: JYC (第一原告JTC 之父),男,漢族,1953 年10 月10 日生,住四川省簡陽市踏水鎮雙益村5 組

  原告: XFR ,(第一原告JTC 之母),女,漢族,1959 年3 月26 日生,住四川省簡陽市踏水鎮雙益村5 組

  被告: HXY ,男,漢族,1957 年1 月1 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東區鴻福巷15 號1 棟1 單元1 號

  第三人: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服務部

  負責人:YLP

  地址:四川省***

  訴訟請求:(第1 、2 、3 、4 項訴請款額共計 115 192.81 元 )

  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身損害賠償金 99 622.81 元 (醫療費包括門診費420.5 元、手術住院費用21140.31 元、後續治療費6000+790 ×3 次為8370 元、康復費1000 元,計30930.81 元;誤工費1800 ×6 月+1800 ×7/30 為11220 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9 天×50 為7950 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0857 ×20 年×0.1 ×2/2 為21714 元;殘疾賠償金13904 ×20 年×0.1 為27808 元);

  2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鑒定費用770 元,交通費及其他合理費用計1000 元。

  3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 元;

  4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在事故中被毀壞的財物損失共計8800 元(其中摩托車7700 元、DVD 和手機計1100 元);

  5 、判令第三人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保險責任;

  6 、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10 年1 月17 日 上午,原告JTC 駕駛川MR2985 號二輪摩托車搭乘其妹JYZ 由趙鎮方向沿金樂路向淮口方向行駛,11 時10 分許,行至金樂路6KM +700M 路口處,遇同向前面停於路右側由被告HXY 駕駛的川D56888 號凱迪拉克轎車快速起步左轉彎向趙鎮江源村24 組方向行駛,原告JTC 趕緊駕駛摩托車向左避讓,但由於被告駕車速度過快,原告摩托車的前部仍與被告車輛發生碰撞並被擠壓而衝出道路墜入路邊菜地內。原告JTC 在此次事故中受傷(后鑒定為十級傷殘),JYZ 經搶救無效死亡,另有車輛及物品損壞。2010 年2 月8 日,金堂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金公交認字【2010 】第00018 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被告HXY 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JTC 負事故次要責任。JYZ 不負事故責任。

  原告認為,金堂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事故責任有誤,本次事故應由被告HXY 負全部責任,原告JTC 無責任。首先,被告上路行駛前未對車輛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駕駛有安全隱患的機動上路,這直接違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事故后經四川西華機動車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所駕車輛“左前、右後制動器的制動盤磨損量較大,對該車制動性能有不利影響”。由於被告疏忽大意,違背相關法律規定,未對車輛進行必要的檢查,該車制動不靈的狀況未能及時糾正,這是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其次,被告駕車起步時未認真觀察左、後方交通情況,倉促起步並轉彎,這也違背了基本的機動車駕駛規範,原認定書對該事實未予考慮是錯誤的。 如前所述,事發之時,原告駕車直行,而被告是駕車起步並左轉彎。根據一般交通規則,機動車駕駛人駕車起步時應該“通過後視鏡並向左方側頭,觀察左、後方交通情況”。在機動車駕駛證考試標準中也有相應的基本要求。但本案中被告駕車卻沒有事先觀察周圍路況,倉促起步並轉彎,這也是發生事故的重要原因。事故認定及責任分配理應考慮這一情節。再次, 被告違背“轉彎讓直行”的基本交通規則,在路口起步向左轉彎“逼迫”本為直行的原告車輛緊急避讓而致事故。事發之時原告JTC 駕駛摩托車沿金樂路向淮口方向正常直行,停於路右側的被告車輛違規突然快速起步左轉彎,沒有為直行的原告車輛讓行,原告車輛被迫緊急避讓而致發生事故。被告過錯十分明顯,理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最後,原告證照齊全,操作得當,沒有任何過錯,依法依理都不應對此次事故承擔責任,原事故認定書對原告JTC 認定部分證據嚴重缺失,認定不當。原告JTC 駕駛川MR2985 號二輪摩托車,其駕駛證、行駛證齊全,摩托車年檢合格,在本次事故中原告JTC 遇到被告快速起步左轉彎的突發情況時趕緊駕車向左避讓,其行為符合一般交通規則,沒有任何過錯,依法依理不應對此次事故承擔任何責任。原認定書在沒有任何證據支持的情況下直接援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規定認定原告JTC 負事故次要責任,顯系認定不當。

  如上所述,被告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JTC 的人身權利,依法應當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原告JTC 雖為農村戶口,但長期以來在成都蜀峰線業發展有限公司工作,其經常居住地、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鎮,該事實有勞動合同、企業工商信息、工資表、工牌、成都蜀峰線業發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為證,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其賠償額的計算理應適用城鎮標準。又,如前所述,本次事故中被告過錯明顯,情節十分惡劣,且原告JYC 和XFR 系低保戶,生活沒有其他來源,原告JTC 長期以來為家庭唯一的支柱,在此次事故中卻落下終身殘疾。其本人和其父母的精神痛苦難以想象。故懇請法院支持原告之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原告在在事故中被毀壞的財物也應一併賠償。第三人作為肇事車保險投保單位,理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向原告承擔保險責任。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公允裁判,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10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