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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審理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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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審理筆錄(第1次)

  時間:2013年5月7日下午14時30分

  地點:第一人民法庭

  是否公開審理:公開   旁聽人數:0人

  審判員:江再平

  書記員:張濤

  庭審原告朱志松訴被告譚代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情況記錄如下:

  書記員:請肅靜,現在宣讀法庭紀律(略)

  書記員:全體起立,請審判員入庭。

  書記員:報告審判員,雙方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經合法傳喚已全部到庭。庭前準備就緒,請開庭。

  審判員:請坐下。

  審判員:(敲錘)現在開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下面核對當事人身份。

  審判員:請原告陳述基本身份情況及委託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原告:朱志松,男,生於1942年10月4日,漢族,江蘇省**縣人,居民,住江蘇省**縣東溝鎮五樓村二組22號,身份證號碼:3209231942100****5.

  委託代理人譚宜寶,**土家族自治縣西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審:請被告陳述基本身份情況。

  被告:譚代俊,男,生於1963年7月8日,土家族,重慶市**縣人,務農,住**縣萬朝鎮萬富村**組94號,身份證號碼:5135211963070****4.

  審:原、被告是否在三日前收到開庭傳票?

  原:收到,沒有異議。

  被:收到,沒有異議。

  審:經審核,參加本案訴訟的當事人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參加本案訴訟。

  審: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法庭在向雙方送達受理通知書、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權利義務告知書、訴訟風險告知書、廉政監督卡等相關法律文書時已書面告知,原、被告是否清楚?

  原:清楚。

  被:清楚。

  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庭在這裡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原告辛朱志松訴被告譚代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本院審判員江再平獨任審判,由書記員張濤擔任法庭記錄。

  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審判人員、書記員由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請迴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的。

  審:原、被告對本案的審判員及擔任記錄的書記員是否申請迴避?

  原:不申請。

  被:不申請。

  審:根據法律的規定,本庭在開庭前可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原、被告雙方是否同意調解。

  原:同意。

  被:同意。

  審:原告朱志松訴被告譚代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本院組織調解,雙方自願達成如下調解協議:

  被告譚代俊在2013年8月30日前給付原告朱志松貨款11160元,若被告譚代俊逾期未全部履行給付義務,則除給付原告朱志松貨款11160元外,還應支付資金利息(從2008年4月8日起至付清時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案件受理費186元,減半收取93元,由原告朱志松承擔。

  審:雙方當事人是否同意上述協議,並且是否同意本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字或捺印時即具有法律效力?

  原:同意。

  被:同意。

  審: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審:雙方當事人核對以上庭審筆錄無異議后簽字蓋章。

  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