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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舉報事件的申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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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舉報事件的申訴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公民享有申訴權。

  不僅舉報人享有,被舉報人同時也享有。

  對於28日晚的舉報事件, 對此我做出一下申訴。

  28日晚,有人發給宋主任短信,舉報三十二班的班主任周**先生沒有按照運動會的規定,坐在了十一班的地方,且三十二班的拉拉隊喊加油時超過了所在區域,因此要按照規定扣分。

  我認為政教處應採取的措施是--嚴重警告而不是扣分。

  對此,我來說一下我覺得這種方式好的原因。

  一、 公民具有舉報權,這一點是不可否認的。但在舉報時,不可盲目相信,應該查明事實的情況,不能盲目做出判斷。

  二、 舉報人既不留姓名,更加加劇了此事件的真實性。不能排除舉報人是以報復的心理進行舉報。三十班的班主任同時坐在那裡,但卻沒有被舉報,更加體現了這種報復心理的可能性。

  三、 運動會規定,學生可以攜出入證進行出入,而政教處和舉報人並未清楚周俊傑先生是否攜帶了出入證,舉報人沒有考慮到這個問題,可以體現出舉報人對運動會的規定並不清楚,所以不能排除無意舉報的可能。

  四、 對於學校的利益來講,運動會的主要目的並不是要鬧得不愉快,而是希望大家以好的心情去鍛煉身體。若聽信片面之詞,會造成矛盾的產生,激起學生的不服,難以將政教處嚴明公正的好形象深入人心。

  五、 啦啦隊的超線並不只是我們自身的原因,還因為學校在28日下午沒有放置警戒線,所以有些同學並不知道線在哪裡,而其他班的地方卻放置了,是無意的錯誤,根據法律規定,是應該得到輕罰,所以超線時不能按原規定扣分。

  六、 再退一步,運動會的規則成立的原因是為了不影響比賽,但是我們超的距離並沒有影響別人比賽,而且同學之間相互提醒不要超線,由第五條得,此分不應扣

  七、 個人認為學校的安排要公平公正才能服人心。今天我已經仔細觀察過了,每個班都有犯規的表現,而政教處卻只處理我們班一個,對此,我認為檢查員應該本着公平的心去處理問題,而不是基於私人利益

  八、 三十二班的品行想必大家心知肚明,所以更加強調了,學校不能只嚴格要求三十二班,要讓每個班都公平都站在同一起跑線上。

  九、 若政教處給予扣分,那必會引起眾多不服,十二班的人也會很委屈,可這並不是政教處的作風。

  所以我認為政教處理應再觀察一天,不僅是觀察十二班,更是所有人。

  希望政教處能合理地處理此事件。

  此致,敬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