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師申訴辦法
第一條:為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教師認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或者對學校及其它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教育部門申訴。
第三條: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分級負責,分級管理的原則,依照本辦法對教師申訴,在其職權範圍內進行處理。
第四條:依照本程序申訴的教師是申訴人,有權申訴的教師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申訴,教師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訴。
第五條:申訴教師認為侵害其合法權益或做出錯誤處理的學校及其它教育機構為被申訴人。
第六條:教師提出申訴,應以書面形式,即向申訴案件審理委員會交送申訴書,申訴書應寫明以下事項:
(一)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所在校等,委託代理人的寫明代理人的有關情況。
(二) 被申訴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有關情況等。
(三)申訴請求。即申訴人對被申訴人因侵犯其權益或不服被申訴人的處理決定而要求受理機關進行處理的具體要求。
(四)申訴理由。即被申訴人侵害其合法權益或不服被申訴人處理決定的事實依據,針對被申訴人的侵權行為或處理決定的錯誤提出糾正的法律政策依據,根據事實和法律、政策陳述的理由。
(五) 附項。寫明並附交有關的物證、書證或複印件等。
第七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設立申訴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教師申訴案件。
第八條:立案受理。接到教師申訴后,首先應進行審查,對申訴人不合適,被申訴對象不明或有誤,以及申訴請求不屬申訴範圍的,可以答覆申訴人不予受理。或者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請書,對符合申訴條件要求的應予立案受理。
第九條:調查取證。申訴案件審理委員會應及時指派二名以上承辦人員,對立案案件進行全面調查取證,填寫《申訴案件調查筆錄》,調查人、被調查人核對無誤后簽名蓋章,案件調查后,承辦人員寫出《教師申訴調查報告》交申訴案件審理委員會。
第十條:案件審理。申訴案件審理委員會根據《申訴案件調查筆錄》、《申訴案件調查報告》對立案查處的申訴案件集體審議,填寫《申訴安家討論筆錄》,參審人員發表不同意見,應如實記錄,在審議的基礎上做出處理決定。
第十一條:根據審理結果區別不同情況做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申訴人的管理行為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事實清楚,可以維持原處理決定。
(二)被申訴人的管理行為有形式上和程序上的不足,責令被申訴人補正。
(三)被申訴人違法不履行職責的,可責令其限期改正。
(四)申訴人的管理行為的一部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處理不當或越權的,可以變更原處理結果。
(五)被申訴人的管理行為違反法律法規,越權或濫用職權,處理明顯不當或越權的,可以撤銷原處理決定或責令被申訴人重新做出處理決定。
(五)被申訴人的管理行為所依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及其它國家發布的規範性文件相抵觸的,可依照職權撤銷該內部管理的規定或責令被申訴人修改其內部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申訴案件審理委員會應當製作申訴處理決定書,並送達申訴人和被申訴人。
第十三條:申訴案件審理委員會應當在受理申訴的次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教育局
200*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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