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書範文
申訴人:***,男,漢族,現住**省**縣**鎮。
電話:**********。
我於1983年9月畢業於**省氣象學校,分配到**省**縣**氣象局工作,屬於國務院直屬國家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幹部,1988年**氣象學院函授畢業屬大學本科,1988年聘為助理工程師,1991年任**氣象局預報服務科科長,1993年競聘**氣象局綜合開發公司經理。
申訴事項:
糾正**氣象局關於責令我限期調離氣象局的違法決定,恢復我的工作權利,補發工資。
申訴事實理由:
1、1993年9月,**氣象局局務會決定,停發我的工資,責令我調離氣象局,屬於越權行為,嚴重違犯了公務員法第十三條,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第二款,“非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2、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而**氣象局局務會決定責令我20天內調離氣象局,屬於不經法律法規設定的處罰行為,應視為無效。
3、公務員法第五十七條:“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而**氣象局責令我調離氣象局的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處分不當,程序不合法,手續不完備。
4、我被剝奪工作權利,完全是當時**氣象局局長**利用職權,假借局務會的名義對我打擊報復的結果。
1992年原**市氣象局黨組到**氣象局考核幹部,準備提拔**,當時**市氣象局人事科科長**代表組織找我談話了解情況時,我本着對氣象事業負責,對組織負責的精神,真實地反映了以下情況:**同志政治素質差,文化水平低,沒有氣象專業知識,法律意識淡薄,工作方法簡單,脾氣爆燥,辦事不講原則,不適合任局長。談話之後,**嚴重違犯黨的組織原則,將我們的談話內容全部透露給了當事人**,因此**認為我阻礙了他的升遷之路,對我懷恨在心。
1993年3月,**任副局長主持工作,僅用五個月時間,利用手中的權利對我打擊報復,製造理由,捏造證據,誇大事實,將我從原工作崗位撤下,在沒有上級氣象局書面批複的情況下,以氣象局局務會決定的名義於1993年8月停發了我的工資,剝奪了我的工作權利。
我向組織反映的關於**的問題是正確的,**在當局長期間專橫跋扈,為所欲為,政治和業務水平低,1999年9月無視國法到當地駐軍鬧事,構成刑事犯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當時**日報,機關黨報對此事均有報道。社會影響極壞,對氣象事業造成了巨大損失。
我從1983年參加工作,就在氣象局從事測報工作,社會經歷一點沒有,個人性格比較內向,法律意識淡薄,考慮問題簡單。而**下過鄉,當過工人,個人養車搞運輸,以後又自己開商店搞批發。調到氣象局當了兩年綜合服務經理,個人閱歷和社會經驗比我豐富,考慮問題比較周全,在對我進行打擊報復過程中下了一定的功夫。3月份上任就以局務會的名義制訂了科長目標責任狀,目標、內容、條款都是他一手制訂的,5月份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開局務會捏造理由,誇大事實,以違反目標責任狀為由,解聘了我的預報服務科科長職務。隨後聘任我為氣象局綜合開發公司經理,開展有償氣象服務,並配給運輸車一輛,口頭許諾了一些優惠條件,公司經營不到一個月,由於經費原因使公司無法經營下去,我提出了辭職,我剛交上辭職信,他就安排我業務考試上崗,考題是他安排人出的,考試內容是其他同事正在學習的,我在完全沒有準備的情況下,根本就不可能考及格,以此製造了我考試不及格的理由。
我辭去綜合服務公司經理,是**一手製造的,他事先口頭承諾人、財、物等各種有利條件聘我為經理,制訂了目標責任狀,事後就讓我自己解決經費和啟動資金問題。我沒有能力解決資金問題而辭職,他又能給我安了個工作能力差,政治素質低的罪名,這全完是他事先設計好的過程,是他打擊報復我的一個步驟。
**利用職權對我進行打擊報復這一事實可由當時氣象局有正義的全體幹部職工做出的書面材料證明。(證明材料附后)
5、**出於打擊報復的目的利用職權誇大事實,捏造證據,以《**縣氣象局文件》**字(1993)9號文件形式報**市氣象局黨組的請示,由於理由不充分,沒有批複,這一點**有書面材料證明(證明材料附后)。
6、我的檔案被移交**縣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是1995年3月20日,至今我還沒接到書面通知,也沒有任何形式的書面文件,這一點違犯了公務員法第五十七條即“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申訴經歷:
我本人對責令我調離氣象局的決定一直不服,認為這個決定是違法的,曾多次找省、市領導和部門反映申訴,寫上訪信件和與有關領導面談進行了多次。
當時**市氣象局局長**是同**同期從地方調到氣象系統的非專業幹部,當時為了搞創收,開展有償氣象服務,**市氣象局樹立**為創收典型,認為只要能創收就是好乾部,就可以放手干。而**為了在**氣象局儘快樹立威信,在工作中將我樹立為反面典型,上任五個月就以局務會的名義停了我的工資。廣大職工敢怒不敢言。我的上訪材料在**的控制下沒有結果。
1998年***局長調入氣象局,當時由於我法律意識淡薄,沒有明確的申訴目的,只強調同**的個人恩怨問題,談話也沒有結果。
1999年9月,**違法入-獄,我再次找到**局長,要求重新調查我的事情,給我一個合理答覆,**局長說等**個人的問題處理完再說。
2003年,**氣象局的全體職工站在公正的立場上集體呼籲,出具了《關於糾正對***同志的錯誤決定恢復其工作的意見》的書面材料,同時我也寫了申訴書,投遞給了省局和市局有關領導,這次**市氣象局人事科吳志華和岳秀菊兩位同志到**氣象局做了調查,最後找我談話,說你告**打擊報復這一事不成立,因為**提出的關於你考試不及格,購買部隊氣象器材和辭去氣象局綜合服務公司經理等事實都存在,只能維持**氣象局的決定。
2005年以後我又通過找氣象系統的老領導,同事做工作也均沒有結果。
2013年3月份,我再次給**市氣象局寫了申訴書也沒有迴音。
我認為氣象局對我的處分決定是違法的,我再次申訴。
此致
**省氣象局局長
申訴人:***
2013年7月
附件:2份
1、**氣象局職工集體簽字的《關於糾正對***同志的錯誤決定恢復其工作的意見》;
2、**簽字約《關於責令***同志調離**氣象局的請示》沒有批複的書面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