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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誠可貴,生命價更高——姚麗事件的法律意義

白雲飄飄範文網 編輯:pp958

     陳朝暉*

  (浙江萬里學院法學院法學院 浙江 寧波 315100)

  憑着你的嶄新盔甲,青春的盾牌,

  心靈的銳利,理想的利劍,

  勇敢地摘取真理的金牌,

  千萬不要注意旁人的嘲笑。

  無論過去是成功還是失敗,

  今天依舊陽光燦爛,

  繼續保持你的信心,

  去掃除無知和虛偽,

  去尋覓甘洌的清泉。

  ——Mrs. Charles E. Cowman

  中文摘要:

  生命權和財產權都是應當受到法律保障的權益,當兩者發生衝突時,在市民社會生命權應當優先受到保護,在政治國家則應考慮利益的大小而不是利益的歸屬來做出取捨。法律所追求的正義不是無謂的犧牲,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暫時的妥協也無違正義的初衷。“殊死搏鬥”不必然是革命英雄主義精神,而可能是封建流毒的外在表現。見犯罪而不格鬥制止者,當為法律所否定,但不得以此作為剝奪其緊急避險之權利的理由。

  關鍵詞:生命權 財產權 市民社會 政治國家 正義 妥協

  Money is Precious Indeed, but Life is Invaluable

  ——The legal Prescription of the Case of Li-Yao

  Zhaohui-Chen

  (School of law, Zhejiang Wanli College, Ningbo 315100)

  Abstract:

  The right of life and property are both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at should be protected by the law. When the two are conflicting from each other, we should distinguish two kinds of situations: in civil society, right of life should be protected first; in national politics, choice should be made by considering the value instead of the ownership. The justice pursued by law is not a meaningless sacrifice. When be forced and cannot help but make a concession temporarily, it can’t be regarded as disobeying justice. “Life-and-death struggle” might not be the action of revolutionary heroism, but the external manifestation of the feudal harmful influence. Seeing one is committing a crime without grappling to stop it, should be denied by law naturally. But when the law performs its right role, the right of necessity should be respected at the same time.

  Key words: right of life; property; civil society; national politics; justice; concession

  1999年7月9日中午12時許,中國建設銀行三名女儲蓄姚麗、孫海波和李蓬趁中午無業戶時吃午飯,突然闖進兩名男子,其中一人從提包內取出一把5-6磅鐵鎚猛砸防彈玻璃,並高喊"你們趕快開門,不準報警,誰報警就整死你們",姚麗馬上躲在櫃檯下按"110"報警器開關和用電話報警,但警訊均未送出。此時,歹徒仍瘋狂地將防彈玻璃砸出一個直徑40公分傘狀碎痕,並逼迫儲蓄員孫海波打開櫃檯門,並威脅喊道"我們只要錢不殺人,你不開門等我們進去就殺了你們"。孫海波說沒有鑰匙並看了姚麗一眼,姚麗點頭示意后,也以假裝找鑰匙拖延時間,蹲在櫃檯下打電話報警,但電話仍無蜂音。此時,孫海波見被砸壞的傘狀玻璃碎痕要掉下來,出於害怕,在歹徒恐嚇下將櫃檯門打開,因姚麗正在打電話未預料到孫海波將櫃檯門打開。歹徒進入櫃檯后,其中一名持刀歹徒威逼姚麗把尾箱打開,並揚言不開箱就殺了你,致使姚麗打開尾箱,歹徒將姚麗尾箱中13568.46元現金和孫海波尾箱中30190.00元現金裝入隨身攜帶的提包內,又說錢怎麼樣么少?姚麗等三名儲蓄員均謊稱"今天早上有個儲戶取了大份,行里送款車還沒到,不信你們看看票子"。以此故意拖延時間,誰也沒有把保險柜鑰匙交給歹徒,也沒有把保險柜打開,從而保險柜內25萬元現金未被歹徒搶走。兩名歹徒又亂翻一陣后逃離現場。姚麗又用電話向"110"報了警。案后第二天,姚麗從自己家中取來現金13568.46元交給了單位。經查,姚麗平時工作勤懇,流產假期未到提前上班。

  另查,中國建設銀行大慶分行保衛部1999年3月份配發給景園儲蓄所的恐嚇報警器直至案發時還未安裝,案發時,"110"報警裝置失靈。在景園儲蓄所的所長外出集訓后,未按"男女搭配"和另設一名兼職安全員的規定配齊人員,也沒有書面文件指令姚麗為臨時負責人,亦未按規定經常檢查監控報警、通訊設備和恐嚇報警器是否靈敏好用,導致犯罪分子搶劫得逞。

  1999年7月29日,中國建設銀行大慶分行行長楊日新向該行工會委員會作出開除姚麗公職處分的議案,提請審議。該行工會委員會以姚麗嚴重失職,給單位造成嚴重損害為由,於1999年7月30日作出了開除姚麗公職處分的議案。中國共產黨中國建設銀行大慶市分行委員會遂於1999年8月2日作出開除姚麗公職的決定,未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決定。同日,該會又作出了開除姚麗黨籍的處分決定。姚麗對該行開除其公職的處分決定不服,向大慶市薩爾圖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大慶市薩爾圖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於1999年11月8日作出裁決,撤銷了中國建設銀行大慶分行對姚麗的處分決定,恢復姚麗公職,安排工作,補發工資。中國建設銀行大慶分行不服,向大慶市薩爾圖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該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條、第五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撤消中國建設銀行大慶分行工作委員會《關於對姚麗開除公職處分的議案》的決議。恢復姚麗工作,補發姚麗1999年8月5日至2000年1月5日的工資,合計人民幣4601.90元。案件受理費80元,由中國建設銀行大慶分行負擔。建行仍不服上訴至大慶市中級法院。

  大慶市中院經審理認為,景園儲蓄所被犯罪分子搶劫,主要原因是該所未安裝恐嚇報警器和"110"報警裝置失靈,遭受侵害時不能及時報警,使工作人員處於孤立無援狀態所致,加之上訴人未按規定配備人員,主要責任在上訴人,並非被上訴人個人行為所致。當被上訴人面對手持兇器的兩歹徒,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未能做到為保衛國家財產臨危不懼,但為保護金櫃中25萬元現金與歹徒周旋,使國家大額財產未受損失,亦盡到了一定的責任,不構成嚴重失職行為。案發第二天,姚麗從自己家拿來13568.46元現金將犯罪分子從自己尾箱中搶走的現金全部補交給了單位,不能認為給上訴人造成重大損害,不具備開除公職的條件。且上訴人作出開除姚麗公職的處分決定,未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決定,未報所在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違反法定程序,實屬不當,應當恢復姚麗公職,安排工作,補發工資。被上訴人提出返還已交的13568.46元的請求,可另案處理。

  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大慶市薩爾圖區人民法院(1999)薩民初字第1145號民事判

  (二)撤銷中國建設銀行大慶分行的建慶發(1999)54號文件中"關於開除姚麗公職處分的決定"。(案情由本文作者根據《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00)慶民終字第128號》整理)

  2000年3月23日姚麗到建行大慶市分行商貿儲蓄所報到,工作至今。

  2000年6月16日建行大慶分行向姚麗宣布大慶建行黨委對她新的處分決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行政記大過。姚麗表示不能接受,提出複議,兩個月後複議被銀行口頭駁回,直到今天這件事情仍然是姚麗的一塊心病。

  在姚麗事件之後,建行大慶市分行讓全行的工作人員簽署了一份安全保衛責任書,在這份責任書的責任指標中提到如發生事故和案件應立即報警,全體員工要臨危不懼,機智勇敢地與犯罪分子進行殊死鬥爭,不惜一切保護好國家資產和財產安全,並且規定畏縮不前、拱手交出國家資金和財產的要處以罰款、處分以及刑事責任。(資料來源於互連網“美亞新聞中心”鍾鷺文:《姚麗:不是英雄就是狗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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