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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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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工安置方案

  方案 一:職工安置方案

  因礦山資源問題,企業無法正常組織生產,經集團公司批准,我公司從20xx年7月24日起,由生產企業轉為探礦企業。企業留用員工數量大幅減少,為此,經請示集團公司並××縣勞動局批准,制定職工安置方案。

  一、企業職工基本情況:截至20xx年8月28日,企業在冊職工294人,其中高管4人,擬留用54人,休產假2人,停產放假234人。

  二、指導思想: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從維護職工切身利益出發,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依靠地方勞動行政管理機關的指導,規範操作,妥善完成此項工作。

  三、主要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遼寧省工資支付條例》。

  四、成立職工安置工作暨解除勞動合同及經濟補償領導小組:

  組長:xxx

  副組長:xxx

  成員:xxx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及經濟補償有關日常工作。

  五、經職工本人提出書面申請 ,集團公司可向集團所屬礦山轉移安置職工,但由集團公司負責安置的,不再享受經濟補償金,書面申請 截止到9月15日。

  六、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要進行離崗前職業病健康檢查,排除矽肺等職業病後方可簽訂《終止(解除)勞動關係證明 書》。

  七、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工作由建昌縣勞動局派人到企業現場集中辦理。

  八、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髮放標準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1)按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發放,職工工作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月數計算,職工工作月數按滿勤月數計算;

  (2)經濟補償金按職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職工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支付。

  (3)職工月工資高於葫蘆島市2012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葫蘆島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4)以上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九、職工放假期間,按照×××市最低工資標準的60%發給放假工資,放假工資按放假天數計算。

  十、自動離職(依據放假前考勤或者個人離職表為準)的不予補償。

  十一、工傷職工、休產假職工按有關規定處理。

  十二、簽訂《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后,將一次性給予經濟補償並統一辦理有關保險關係轉移和失業保險金領取事宜。經濟補償金由××縣勞動局審批后發放。

  十三、本方案經向職工說明並經××縣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實施。

  方案二:職工安置方案

  根據國家和河南省、鄭州市關於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方針政策,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中國藥材鄭州公司職工安置方案》。

  一、企業職工基本情況

  截至20xx年12月1日,鄭州公司在冊職工總人數201人。其中:全民固定工114人(含1985年前集體工)、合同制職工43人(含1986年後集體工);離退休職工44人(其中退休職工38人,離休職工6人)。

  (一)鄭州公司本部171人。其中:全民固定工109人(含1985年前集體工)、合同制職工28人(含1986年後集體工);離退休職工34人(其中退休職工29人,離休職工5人)。

  (二)林州庫30人。其中:全民固定工5人(含1985年前集體工)、合同制職工15人(含1986年後集體工);離退休職工10人(其中退休職工9人,離休職工1人)。

  二、職工身份轉變

  (一)職工身份轉變的目的:通過與原國有企業解除在國有體制下形成的勞動關係,取消國有職工身份。改制後到新公司工作的職工,由新公司與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形成新型的人事勞動用工機制。

  (二)轉變對象和範圍:鄭州公司全體職工。包括在冊的在崗人員、待崗人員、停薪留職人員及內退人員等。

  (三)新公司全員接收現有在冊職工。尊重職工本人去留意向。職工可自願選擇自謀職業或繼續到新公司就業。

  (四)身份轉變程序

  1、張榜公布職工工齡及經濟補償測算情況。

  2、由職工本人填寫《國有職工身份轉變申請及去留意向表》。

  3、參加改制的全體職工與公司簽訂《職工國有身份轉變及解除勞動關係協議》,取消國有職工身份,原與鄭州公司的勞動合同即行解除。

  4、職工身份轉變后,編製《國有職工身份轉變及解除勞動關係名冊》,報中國藥材集團公司及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五)身份轉變及解除勞動關係的時間確定為新公司成立前一日。

  三、經濟補償和職工安置

  (一)職工國有身份轉變及解除與原企業勞動關係后,依照有關政策和協議予以經濟補償。

  職工經濟補償金數額,將根據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計算。職工參加工作時間及用工性質,以人事檔案資料為依據。工齡截至日期為勞動關係解除之日,由公司人力資源部按實際工齡(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核定。

  (二)在職職工經濟補償

  1、全民固定工的補償標準:按鄭州市2005年職工平均工資16694元乘以3除以30再乘以實際工作年限,30年封頂。林州庫職工按相同標準計算。

  2、合同制職工的補償標準:工齡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工資(按鄭州市2005年職工月平均工資1392元標準計算),30年封頂。林州庫職工按相同標準計算。

  3、1985年年底前參加工作的集體工按全民固定工的補償標準執行;1986年後參加工作的集體工,按合同制職工的補償標準執行。

  4、國家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及退、轉軍人按全民固定工的補償標準執行。

  (三)非正常上班職工經濟補償

  1、非正常上班職工指待崗、停薪留職等已離開工作崗位的職工(不含內退)。

  2、經濟補償標準:

  (1)待崗職工同在崗職工一樣計發補償金,30年封頂,林州庫職工按相同標準計算。本條款中的待崗職工是指實施公司下發的《關於對在崗人員試行聘用及分流的通知》〈葯鄭司字(2005)第3號〉后確定的待崗職工;

  (2)凡已辦理過停薪留職手續的職工其停薪留職期間不再給與經濟補償。

  3.下列人員不支付經濟補償:

  (1)辦理調離手續的職工;

  (2)在企業掛靠檔案不上班的挂名人員。

  (四)職工內退條件和待遇

  1、原已與公司辦理過內退手續的職工,改制后維持其原內退待遇不變。

  2、對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含5年)或在企業工作30年以上(含30年)的職工,可選擇內部退養或領取經濟補償金。選擇內部退養者,其內退待遇按本人現工資標準的80%計發,不再享受經濟補償金。

  3、內退職工待遇改制後由新公司按月發放,並正常繳納應由企業負擔的養老、失業、醫療等各項基本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直至辦理正式退休手續為止。

  (五)離退休職工的安置

  1、企業改制后,對企業現有的離休職工按鄭州市有關規定辦理醫保統籌。但是在未辦理醫保統籌前,離休職工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仍按國家有關規定由新公司辦理。

  2、離退休人員(不含改制后新退休人員)原企業負擔的補貼(35.7元/月人)由新公司繼續負擔。

  (六)其它補償

  1、考慮公司長期工資偏低的實際情況,對改制基準日前的在職職工工齡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標準:工齡每滿一年發給330.60元,30年封頂。此外,對改制基準日前的在職職工本企業工齡再給予每滿一年480元的補償。

  2、企業改制前拖欠職工的養老金、醫保金、失業金、住房公積金、工資等,經審計評估確認的,在本方案經職代會通過並且企業改制方案經中國醫藥集團總公司批准后一個月內一次性清償。

  3、職工房改住房發證后,按國家規定的房改政策,核實后予以退發多集資的房款差額。

  四、其他有關事項

  (一)不同意簽訂《國有職工身份轉變及解除勞動關係協議》的職工,可暫時保留國有職工身份不變,並可根據需要在中國藥材集團內重新安排工作。

  (二)對拖欠公司各種款項(包括各種借款、業務往來欠款、各項社會保險費、管理費、應補交的職工建房集資款等)及物品的職工,在身份轉變前予以清收。到時不償還者,按自願解除勞動關係處理,並直接以其應得經濟補償金和應付職工內債抵償,仍有餘額的,按照法律程序提起訴訟追回欠款及物品。

  (三)解除勞動關係的職工檔案轉移:與原企業簽訂《解除勞動關係及職工國有身份轉變協議》自謀職業並領取補償金的職工,其檔案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協助移交勞動行政部門規定的機構保存,應交納的各種費用由個人負擔。

  (四)改制后的新公司與留下來就業的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累計計算,新公司工作時間重新計算。

  新公司按照有關規定按時足額交納社會保險費,及時為職工接續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關係。新公司員工依法受到保護和制約,企業和員工共同遵守相關法律,各自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五)新公司須向到新公司就業的職工出具債權憑證及償付承諾,以保證職工將來離開新企業或退休時能按時足額拿到經濟補償金。

  (六)本方案經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報中國藥材集團公司批准后實施。

  方案三:職工安置方案

  由於某公司資產巨虧、經營困難、包袱沉重,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將對公司實施依法解散。根據國家和湖北省有關文件精神,比照同類型企業的職工安置方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職工安置方案。

  一、職工安置的基本原則

  1、堅持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三者之間的關係,充分考慮職工、公司、社會的承受能力;

  2、堅持依法安置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湖北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維護公司、職工的合法權益;

  3、注重發揮工會、職代會的作用,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安置工作接受職工的監督,防止違規、違紀情況發生;

  4、堅持程序規範,有情操作的原則。

  二、職工安置的對象及基本情況

  職工安置的對象為:在崗職工、待崗人員、傷病殘人員、離退休人員、內退人員、死亡職工的遺屬以及下屬二級單位的掛靠人員,共計 人。截止 年 月,公司總人數 人,其中:在崗職工 人,待崗人員 人,傷病殘人員 人,離退休人員 人,內退 人。另供養死亡職工遺屬 人,下屬二級單位掛靠人員 人。

  公司參加湖北省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失業保險統籌。

  三、安置資金來源及運用方式

  經省政府同意,本次職工安置費用從公司自有資產中支付,並設立專項資金,公司清算組存在時由其負責資金的使用和監督,清算組撤消后,將剩餘的資金設立專用信託計劃 ,利用信託計劃 的獨立合法主體地位來解決後續的各項資金需求和手續辦理工作。

  四、在崗職工安置辦法

  根據國辦發[2005]60號文的規定"改製為國有控股企業的,原企業不得向繼續留用的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由於在崗職工已在國有控股的湖北省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繼續工作,因此本次安置不予經濟補償。

  五、待崗人員安置辦法

  1、由公司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並按國家規定標準領取經濟補償金或一次性安置費。對願意領取一次性安置費自謀職業的人員,發給一次性安置費。一次性安置費按職工工齡(《湖北省勞動合同規定》為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 元,不滿一年按一年算。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的人員,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經濟補償金根據《湖北省勞動合同規定》中"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用人單位正常生產情況下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的規定,按職工工齡(法規規定為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一個月的職工月平均工資,不滿一年按一年算。領取經濟補償金的人員,未實現再就業的,可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2、為緩解職工再就業的壓力,公司為其預留3年社會保險費用。

  3、將檔案轉入人才交流中心,並預留3年檔案託管費。

  如果該職工在安置后3年內重新就業或3年期滿,則停繳社保及檔案託管費(或辦理轉移手續)。

  六、傷病殘人員安置辦法

  公司與經勞動部門鑒定 因病或非因工傷殘職工解除勞動關係,除按第五條方法和標準補償外,根據《湖北省勞動合同規定》,按職工解除勞動關係前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標準發給不少於六個月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分別再增加不少於前項醫療補助費標準50%和100%的補助額。

  七、離退休人員安置辦法

  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逐步移交各居住街道社區。在沒有實現社會化管理之前,由清算組或信託計劃對其進行日常管理。

  1、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由湖北省養老保險統籌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待遇。

  2、離休人員在未參加醫療統籌之前,其醫療待遇維持不變。

  3、落實退休人員參加武漢市基本醫療保險,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4、原由公司為離退休人員發放的養老保險統籌外項目仍按現行政策繼續執行。(或一次性發放,不再追加)

  5、將職工檔案轉交社保機構託管。

  八、內退人員安置辦法

  1、由公司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並按規定發放一次性生活費。根據鄂政發[2000]66號文中"生活費標準按職工本人內退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規定,採取按月平均工資標準的90%發放一次性生活費的辦法安置(月平均工資標準的90%×距法定退休時間的剩餘月數=一次性生活費),生活費一次性發放后,不再追加。

  2、落實內退人員參加武漢市基本醫療保險,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3、按月平均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遞增預繳社會保險費用至法定退休年齡。

  4、將檔案轉入社保局並預繳檔案託管費至法定退休時間。

  九、其他人員的安置辦法

  1、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公司按原確定的標準繼續發放。(或一次性發放,不再追加)

  2、原南達公司內退人員和待崗人員比照公司內退人員和待崗人員安置辦法予以安置。

  3、落實原國信、恆通公司退休人員參加武漢市基本醫療保險,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原由公司代為發放的養老保險統籌外項目仍按現行政策繼續執行。(或一次性發放,不再追加)

  4、下屬公司遺留人員參照該公司的人員安置辦法,由公司代為支付一次性安置費,並補繳社保費。

  十、欠款的處理

  1、對公司欠繳的社保費用,按規定予以補繳。

  2、職工、公司已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據實核定繳存。

  3、拖欠職工的醫療費按公司現行醫療費報銷政策予以兌付。

  4、職工欠公司的款項核實後由職工予以清償。

  十一、其他問題的處理

  1、公司成立職工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公司職工安置方案的實施。

  2、解除勞動關係人員計算工作年限的截止時間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批複職工安置方案之日。

  十二、本方案經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上級主管部門、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審批后實施。

  十三、本方案公布實施后兩個月內未到公司辦理解除勞動關係手續的人員,按自動離職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