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推行公務員福利制度和會計管理體制改革。按照既要克服平均主義,又要防止差距過大的原則,根據省、市統一部署,從本地實際出發,推進分配製度和公務員福利制度改革,逐步取消各部門自行設定的各種補貼,規範崗位津貼標準,縮小分配差距。
完善會計核算中心運行機制,規範職能,加大會計集中核算力度,擴大會計集中核算範圍,逐步把實行財政撥款的二級單位納入集中核算。強化對鄉鎮財務的監管,認真落實村級會計委託代理制,在2005年以前建立較為完善、規範的區、鄉、村財務管理體系。定期開展財務會計執法大檢查活動,嚴肅查處做假賬行為。
14、逐步推進職務消費改革。按照公開化、貨幣化、市場化、社會化的取向,本着綜合配套、穩步推進的原則,科學制定公務用車、公務接待等職務消費制度改革方案,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推開。
15、加強國有資產監管。積極探索建立政企分開、權責明確的國有資產營運和監管體系。建立健全重大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及其他重要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的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國有產權變動的管理。國有資產投入的項目,必須嚴格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對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必須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16、推進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政府信用為先導、企業信用為重點、個人信用為基礎的信用體系。堅持依法行政,履行政府承諾,進一步強化政府信用;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健全產品質量監管機制,完善企業信用發布查詢系統,建立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健全企業財務審計制度,打擊惡意逃避債務行為,促進企業誠信經營。逐步建立個人信用檔案,培育個人信用。
17、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完善各項制度,增加幹部工作的透明度,落實群眾對幹部選拔任用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嚴把進口關,疏通出口關。
堅持和完善民主推薦、民意測評和民主評議制度,注重群眾公認度。除個別特殊情況可由組織推薦外,凡沒有經過民主推薦程序的,或者所推薦人選不是所在單位多數群眾擁護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堅持和完善考察預告制和差額考察制,把領導幹部的生活圈、社交圈納入考察範圍,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和反映。堅持和完善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和任前公示制度。實行區委常委會無記名投票決定幹部任免制度。
嚴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交流和迴避制度。完善調整不稱職領導幹部的制度和辦法。制定領導幹部自願辭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以及領導幹部離職、辭職和退休后的從業行為規定。
切實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乾部監督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就幹部選拔任用監督工作溝通信息、交流情況、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嚴格執行幹部選拔任用黨風廉政“一票否決制”,對擬提拔任用幹部人選,組織人事部門一般應當在提請區委或區委常委會討論之日3天前將《擬提拔任用幹部徵求意見表》函告同級紀檢機關徵求意見。對未徵求紀檢機關意見或者被紀檢機關否決的,區委不予討論。建立健全群眾反映和舉報核查制度,對群眾反映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的問題,要認真調查核實,及時作出處理。建立和完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制和用人失察失誤責任追究制度。
四、建立和健全監督管理機制
18、加強黨內監督。認真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等黨紀條規,加強對各級領導機關、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特別是“一把手”的監督。
健全並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項制度,落實“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領導班子議事規則,加強領導班子內部監督。重大決策、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國有資產重組併購等事項,必須由集體研究決定。凡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發生違紀違法案件或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單位,黨委(黨組)要及時召開民主生活會,查找原因,吸取教訓,進行整改。
抓好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出國(境)審查審批、誡勉談話、回復組織函詢等制度的落實,強化對領導幹部特別是“一把手”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建立和完善領導幹部述職述廉制度,各鄉鎮、部門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每年都要向區委、區紀委報告本人廉潔自律和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
採取有效措施,進一步發揮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的監督作用。積極發揮黨的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的監督作用。探索開展巡視工作。建立健全黨內情況通報制度、黨內情況反映制度和重大決策徵求意見制度,疏通和拓寬黨內上情下達、下情上達的渠道,發揮黨員的監督作用。
各級紀檢監察組織要切實履行黨章賦予的組織協調、教育、監督、懲處、保護等職責,發揮專門機關的監督作用。按照中央的要求,積極穩妥地推行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工作,加強對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監督。
19、加強法律監督。區人大及其常委會要按照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統一部署,突出重點,制定計劃,開展對政府、法院、檢察院及有關部門執行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強對部門的執法評議和政府組成人員的述職評議,督促部門負責人履行職責,改進執法工作。逐步建立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具體制度,加強個案法律監督,認真開展預算監督和經濟工作監督。
加大查辦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力度,加強對偵查活動、審判活動和刑罰執行活動的監督,推進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深入開展個案預防、行業系統預防、重點工作專項預防等活動。
積極穩妥地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完善司法機關的機構設置、職權劃分和管理制度,從制度上保證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
20、加強民主監督。建立健全民主協商程序和通報制度。區委、區政府在制定大政方針、作出重大決策前,應充分聽取政協和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代表人士的意見和建議。完善並落實政協委員視察、評議制度,圍繞反腐倡廉工作重點,組織政協委員積極運用會議發言、調研視察、意見建議、政協提案等方式,對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和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遵守法紀、為政清廉、政務公開等情況進行民主監督。定期組織政協委員與執紀執法部門聯合開展檢查活動,對行業風氣和服務質量進行檢查評議。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督促有關部門及時糾正解決。
21、加強行政監察。緊密結合政府中心任務和管理活動,開展廉政監察和效能監察,維護行政紀律,保證政令暢通,促進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的落實。結合機關效能建設,研究制定機關效能監察工作實施意見、機關效能建設考評辦法等制度,依託經濟發展環境投訴中心、機關效能監察投訴中心,積極開展行政效能監察,堅決查糾行政不作為或亂作為、吃拿卡要、辦事拖拉、推諉扯皮等公職人員損害經濟發展環境的行為。採取下發監察通知書、監察建議書和監察決定書等方式,深入開展重點工程效能監察,促使有關單位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和相關制度,規範管理,提高效能。加強對行政機關和國家公務員的廉政監察。加大對重特大事故的查處力度。
22、加強審計監督。強化財政收支審計監督,推進財政體制改革。深化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審計和對下級政府財政決算審計。突出對重點部門、重點項目、重點資金的審計監督,深入開展政府採購、重點工程、重點政府基金、專項資金等審計。
加強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有計劃、有重點地對負有經濟責任的黨政正職進行任期內和離任前的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結果要報送區委組織部和區紀委。注重經濟審計結果的運用,將其與幹部的提拔、使用、交流、獎懲緊密掛鈎。
23、加強群眾監督。以深化政務公開、村務公開、廠務公開和暢通信訪投訴渠道為主要途徑,切實加強群眾監督。
研究制定行政信息公開辦法,明確公開的範圍、方法和程序。凡涉及“人、財、物”、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又不屬於國家秘密的內容都應向社會公開。加快電子政務建設,積極推行網上政務公開,促進透明行政和高效行政。加快非涉密文件查閱中心建設。深化和完善重大行政措施和涉民事項公開預告、論證聽證、社會公示和專家諮詢等制度,逐步健全行政決策公開制度。
按照《關於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見》要求,進一步健全村務公開制度,保障農民群眾的知情權;進一步規範民主決策機制,保障農民群眾的決策權;進一步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農民群眾的參與權;進一步強化村務管理的監督制約機制,保障農民群眾的監督權。
完善經濟發展環境投訴中心、機關效能監察投訴中心和投訴站(點)建設,充分發揮黨風廉政建設巡視員、特邀監察員、經濟發展環境和機關效能監督員、行風監督員等的監督作用。
加強和改進信訪舉報工作。完善網上舉報工作機制,加大宣傳和查處力度。全面推行紀檢信訪署名舉報雙向承諾制和紀檢信訪預警制度。切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營造信訪舉報的良好環境。發動群眾,強化對各級領導幹部“八小時”外的監督。
24、加強輿論監督。宣傳部門加強對輿論監督的組織領導,積極穩妥地開展輿論監督。建立健全輿論監督工作制度,明確輿論監督工作的內容、程序,嚴肅新聞工作紀律,落實激勵措施,充分保障新聞工作者的正當權利,促進輿論監督的經常化、規範化。
五、建立和健全法紀約束機制
25、加強廉政制度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於反腐倡廉工作的各個環節,形成用制度規範從政行為、按制度辦事、靠制度管人的機制。按照構建懲防體系要求,制定各項工作的配套制度。完善公職人員的行為準則和道德規範。及時把反腐倡廉的一些成功經驗和做法上升為規範制度,對不適應形勢需要的政府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及時進行修改或廢止。
26、嚴格依法行政。推進政府職能和行政行為法定化,防止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各有關部門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行政審批、收費和處罰,確保主體、依據、權限、內容、程序的合法,禁止擅自設定行政許可、收費和處罰項目。規範強制執行的方式和程序,防止濫用強制執行權。依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認真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及時公正地審理複議案件。按照行政組織法定化的要求,嚴格控制行政組織的數量及規模,進一步明確組織職責權限、領導體制、職位員額和變動程序。
27、強化責任考核和責任追究。建立健全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為龍頭的責任制度體系。按照分級分工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各級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抓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任務,並結合上級工作部署及時調整充實責任內容。建立科學規範的考核評價體系,細化、量化責任制考核的內容和標準,增強考核辦法的可操作性。堅持和完善每兩年由區委常委帶隊檢查考核責任制落實情況的做法。嚴格執行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突出追究重點,規範辦理程序,正確運用批評教育、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等手段,強化責任追究,防止隨意性。
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監督與制約機制,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
28、嚴格執行黨紀國法。嚴格執行上級關於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不斷充實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內容。實行自查自糾與外部監督相結合,深化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承諾制,緊緊抓住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專項治理,堅決防止和糾正領導幹部的不廉潔行為。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糾風工作責任制,實行投訴舉報反饋、回訪制度。明查與暗訪相結合,加強日常監督和重點檢查,嚴肅查處影響改革發展穩定、侵犯群眾利益、損害黨和政府形象的不正之風,對典型案件進行公開曝光,並追究有關單位領導的責任。繼續抓好治理教育亂收費和公路“三亂”、糾正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中的不正之風,減輕農民負擔和企業負擔等專項治理工作。
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切實加強領導,着力構築有利於辦案的良好環境,認真查辦職責範圍內的違紀違法案件。對干擾、阻礙辦案工作,或對辦案人員採取各種形式打擊報復的人和事要嚴肅查處。加強組織協調,建立和完善執紀執法部門間的案件線索聯合排查機制、案件移送制度、查辦大案要案協調小組工作機制和協同辦案機制,努力形成協調高效、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優勢互補的工作格局,集中力量查辦比較重要或複雜的違紀案件。落實辦案工作責任制,加強對辦案人員的教育培訓,保障辦案經費,改善辦案裝備,充分運用現代科技成果和手段,提高辦案工作科技含量,正確使用“兩規”、“兩指”,增強發現、查辦和執行能力,做到依法依紀、安全文明辦案。加強和規範黨政紀案件審理工作,完善和推行主審員制度、鄉鎮聯查聯審制度和典型案件公開審理等制度,切實保證和提高案件質量。開展以案說紀、以案施教等活動,着力做好查辦案件的後續工作,努力擴大辦案工作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綜合效果。
堅決維護法紀的權威性和嚴肅性,糾正和防止執紀執法中寬嚴失當的問題。要依法依紀及時追繳、沒收違紀違法的贓款贓物和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非法所得。堅持和完善案發單位黨紀政紀處分決定執行情況的回執報告制度,開展一年一度的黨紀政紀處分決定和法院判決的執行情況檢查,確保處分決定、法律文書的送達、宣布、歸檔和受處分(處罰)人員的考核、級別、職務、工資、任用等方面的懲戒措施執行到位。
六、建立和健全廉政激勵機制
29、建立健全廉政評價辦法。探索建立科學、合理的黨員領導幹部廉政評價體系。從反腐倡廉各項任務的完成情況、責任制落實情況、本地本部門黨風政風狀況及本人廉潔自律情況等方面,設計評價指標體系。做到定性評價和定量評價相結合,綜合運用幹部考察考核、經濟責任審計、黨風廉政責任制考核、巡視檢查、民主評議、信訪舉報等方面的信息和結果,對黨員領導幹部每年的廉政情況作出科學評價。
30、加強對廉潔從政行為的精神激勵。制定表彰獎勵辦法,及時表彰廉政勤政先進單位和個人,並對廉政勤政先進個人優先提拔使用。對從事反腐敗工作成績突出的先進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
31、加強對廉潔從政行為的物質激勵。參照經濟工作責任制考核獎勵辦法,制定廉潔從政行為物質激勵制度。對廉政勤政方面的模範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