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用品發放規定(試行)
各部門,車間:
為加強對勞動安全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經公司研究決定,在原勞動安全保護用品發放有關規定的基礎上進行如下修訂和調整:
一. 發放範圍和規定:
1.各部門車間按照所屬工種和工作範圍,按領用標準每月五日前造冊交人力資源部審核同意,倉庫按照人力資源部審核標準及範圍發放勞動安全保護用品。
2.下崗,待崗等人員不屬勞動安全保護用品發放對象。
3.請事假,病假10天以上或曠工1天以上,本月不享受勞動安全保護用品。
4.探親,婚假期間不享受勞動安全保護用品。
5.全月待料停產不享受勞動安全保護用品。
二. 發放人員及標準(見附表)。
三. 本規定從2004年10月起執行,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
湖南三九唯康葯業有限公司
200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