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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獎勵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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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獎勵方案(一)

  為調動全區幹部群眾及社會各界人士招商引資、爭取資金的積極性,推動我區重點項目建設,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獎勵對象:

  直接引進項目投建並投產的中介人。

  二、獎勵標準:

  1、引進工業新建項目投資規模在1000萬元以上,按投資額的1.5‰予以獎勵。

  2、引進商貿服務類項目稅收當年區財政實得超過10萬元的按區財政實得的5%予以獎勵。

  3、爭取特殊專項資金獎勵一事一議。

  三、獎勵方法:

  獎勵資金須在引進項目竣工投產後,由中介人提出申請並附相關認定材料,由區發改局及相關部門確認,經區長辦公會研究確定后兌現。

  四、獎勵資金的申報:

  引進項目獎勵申報時須向區發改局提供下列材料:

  1、申請報告。

  2、被引資項目法人代表對引資者的確認證明。

  3、評估報告和有關證明,固定資產所有權證明,工商執照、稅務登記複印件及企業納稅證明。

  4、以設備投資的,應提供設備原始發貨票及企業收到設備入庫證明。

  5、應提供的其它證明。

  五、本辦法所指固定資產投資指引進資金用於土地、基建、設備投資。對有特殊貢獻者及本辦法未盡事宜採取一事一議的辦法解決。

  六、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七、本辦法由元寶區項目辦負責解釋。

  項目獎勵方案(二)

  為充分利用廣州保稅區的政策優勢,辦好國際酒類交易中心,把廣州保稅區打造成國內進口紅酒集散地和最具活力的特殊經濟區域,根據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獎勵辦法

  (一)獎勵對象。

  在廣州保稅區國際酒類交易中心註冊公司開展酒類展示、銷售業務,並在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廣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廣州出口加工區、廣州保稅區(以下簡稱廣州開發區)辦理稅務登記的實行獨立核算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

  (二)獎勵措施。

  1 .對符合條件的獎勵對象給予 5 年的獎勵,獎勵標準參考其實現的增加值、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形成的地方財力部分,前三年按 100% 后兩年按 50% 進行計算並給予獎勵。從企業成立之日起開始計算獎勵年限。

  2 .區財政在預算中安排廣州保稅區國際酒類交易中心企業發展獎勵資金並列入保稅業務管理局部門預算。

  3 .參考計算獎勵的核定數,以財政部門核定數據為準。

  4 .因違法、違規受到工商、稅務、海關、檢驗檢疫等部門處罰的企業,取消獎勵資格。

  5 .本獎勵辦法將根據具體情況予以修訂和完善。

  二、海關的便捷服務

  廣州保稅區海關為交易中心酒類企業提供如下便捷服務:

  (一)優先辦理企業註冊。

  (二)優先辦理核倉備案。

  (三)設立專窗、設置 VIP 通道,通關現場優先叫號。

  (四)進口酒可直接入保稅區入倉,倉內查驗。

  (五)實行分批出貨、集中申報。

  (六)對展示、零售的酒類實施完稅出庫、保稅區內保稅展示,出區非保展示的監管模式。

  (七)實行價格備核制度。

  (八)專人跟蹤、及時處理通關問題。

  三、檢驗檢疫的便捷服務

  黃埔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為交易中心酒類企業提供如下便捷服務:

  (一)優先辦理保稅區國際酒類交易中心酒類進口商檢驗檢疫備案。

  (二)經備案的進口商其進口酒到港后,允許直接入倉。

  (三)給予交易中心 VIP 報檢通道和 “ 集中報檢,分批出貨 ” 便捷服務。

  (四)設立保稅區國際酒類交易中心檢驗檢疫進口酒類實驗室,為保稅區國際酒類交易中心提供一站式服務。

  (五)出區酒類可提前辦理中文標籤審核和符合性檢測手續;允許在區內加貼中文標籤。

  (六)在風險評估基礎上實施分類管理,結合保稅區國際酒類交易中心進口酒類實際情況,採取集中統籌抽樣等便捷服務。

  四、工商的便捷服務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保稅區分局為交易中心酒類企業提供如下便捷服務:

  (一)酒類經營企業無需再提供場地備案證明,即可辦理企業營業執照。

  (二)企業憑《食品流通許可審批意見書》(相當於食品流通許可證),可到其他部門辦理相關前置許可。

  (三)提供專人負責,為進場酒類經營企業開通綠色通道,優先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材料齊備的即時發證發照。

  (四)允許企業在提交設計效果圖后發布 50 平方米以下招牌廣告,並在企業領取營業執照一個月內補辦審批手續。

  (五)派駐工商業務能手,指導酒類交易中心開展酒類經營一條街招商工作,簡化審批程序,全程跟進,提供“一站式”服務。

  (六)建立紅酒企業信息數據庫,為交易中心酒類經營企業提供免費信息查詢。

  (七)優先受理交易中心酒類經營企業商標侵權投訴,專人跟蹤處理。

  (八)優先為酒類經營企業提供商標申請、品牌保護、打假維權等方面的工商諮詢和指導。

  五、本辦法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六、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項目獎勵方案(三)

  為進一步擴大開放,調動全社會各方面人士招商引資的積極性,鼓勵全縣各界人士積极參与項目建設,大力實施項目帶動戰略,吸引更多客商來**投資,促進**縣外向型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項目獎勵,是指對經過國家和自治區批准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地方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的爭取、資金的落實、項目的建設和發揮效益的過程中,以及介紹本縣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到本縣投資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進行獎勵的激勵措施。獎勵分為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兩種。其中,物質獎勵以現金獎勵為主。縣項目建設領導小組主管項目獎勵工作,項目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項目獎勵的日常工作。

  一、獎勵設項及標準

  (一)設立項目爭取獎。此項獎勵是指從項目建議書提出到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複階段的獎勵,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項目基礎獎金。分別按項目總投資金額的多少設定相應的獎金。凡總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下的,其獎金為0.2——1萬元;總投資額在500萬元——1000萬元的,其獎金為1萬元——3萬元;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2000萬元的,其獎金為3萬元——5萬元;總投資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其獎金為為5萬元——50萬元。此項獎勵的申報須在可研報告得到批複之後。(項目爭取獎的獎金分配比例按項目批准單位的級別來劃分不盡合理,建議改為按項目總投資金額的多少設定相應的獎金額。)

  2、爭取國家政策性補貼獎金。主要以爭取到國家政策性補貼的數量多少、利率高低和期限長短三種相關因素為依據,其中屬於無償補貼的,500萬元以下的,按0.5%比例提取獎金;500萬元——1000萬元的,按1%比例提取獎金;1000萬元——2000萬元的,按2%比例提取獎金;2000萬元以上的,按3%比例提取獎金。屬於無息投資的,按1——2‰的比例提取獎金;屬於低息投資的按0.5——1‰的比例提取獎金;屬於銀行基礎利率投資的按0.5‰以下的比例提取獎金;高於銀行基礎利率的不提取獎金。此項獎勵的申報須在補貼全部到位之後。

  (二)設立資金落實獎。此項獎勵包括貸款落實和自籌資金落實兩個方面。主要按所爭取資金利率高低和期限長短、資金到位情況、拆藉資金成本高低等因素確定提獎比例,其中:高於銀行基礎利率的不給獎勵;同等於銀行基礎利率的按0.5‰以下的比例提取獎金;低於銀行基礎利率的按0.5——1.5‰的比例提取獎金;無息貸款的按1.5——2.5‰的比例提取獎金。落實一筆資金,只能獲一次獎勵。

  (三)設立項目效益獎。此項獎勵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兩個方面。經濟效益是指項目按設計要求按期達產達標達效的情況。社會效益是指此項目的建成在改善勞動條件、保證安全生產、消除公共污染、防疫治病、改善生態環境等方面發揮作用的情況。具體按以下兩個部分獎勵:

  1、以經濟效益為主的項目效益獎,主要以對地方財政貢獻大小決定,按年度上交地方財政金額的1%提取獎金。

  2、以社會效益為主的項目效益獎,主要依照項目管理過程中達產達標達效程度決定,經政府有關部門和指定部門認定,達到各項技術指標的給予0.5——1萬元獎勵,不能完全達到指標要求的不給獎勵。

  項目效益獎可多次給予,當第二年新增效益達到或超過預期效益時仍可按本條規定的比例提取獎金。

  (四)設立招商引資獎。此項獎勵按引資(物)額的大小給予,具體按以下兩種情況獎勵:

  1、引薦國外友好人士捐贈錢物的,按實際接受錢物金額(其中,物資的價值以政府指定的評估機構評估為準)1%的比例提取獎金;

  2、引薦外商來**投資的,按投資規模的大小和對地方財政貢獻的大小給予1——10萬元的獎勵。

  (六)對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視不同情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分別給予相應精神獎勵。

  二、申報評審與獎勵

  項目獎勵每年進行一次。年底開始申報,次年的三月份公布評定結果並召開表彰大會。

  (一)獎勵評定的程序:

  1、單位或個人申報;

  2、按項目審批渠道由主管單位進行把關;

  3、項目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初審;

  4、項目建設領導小組評審決定。

  (二)報獎項目由項目法人或責任人申報。

  申報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申報表;

  2、項目工作總結;

  3、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驗收等文件的批複文本;

  4、必要的法定依據、證明等資料;

  5、項目費用報告;

  6、獎金分配方案等。

  縣直有關部門應成立初評委員會負責報獎項目的初評工作。

  (三)建立公告制度。凡經初評通過的獎勵項目,應通過一定形式予以公布,沒有異議的,可上報;縣項目建設領導小組通過的獎勵項目,由縣項目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通過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予以公布,公告期為15天。凡在規定期限內無異議者,報縣人民政府核准授獎。

  三、其他事項

  (一)擬獎項目如有異議,由項目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解決。如協調不成,由項目建設領導小組及相關部門進行集體裁決。

  (二)縣財政應當在年度預算中設立“項目獎勵專項資金”,用於項目獎勵。

  (三)從所有爭取到的無償資金中提取3%用作項目獎勵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