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中學校長公選方案
按照縣委、縣政府的安排部署,為進一步推進教育改革,自2014年春季學期開始,將全縣鄉鎮初級中學收歸縣教育局管理,同時在20所中心學校、初級中學、縣直學校推行校長公選。經縣委、縣政府同意,結合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公選原則
公選工作在**縣教育改革發展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堅持公開、公平、擇優原則,堅持德才兼備、任人唯賢原則。
二、職位確定
本次共公選20所學校校長。公選職位綜合考慮鄉鎮中心學校、縣直學校、初級中學校長空缺以及學校管理、教育教學質量、社會反映等因素,經縣領導小組審定后公示。
三、參選條件
(一)思想素質高,遵紀守法,熱愛教育事業,勤奮敬業,廉潔奉公,作風民主,具有改革創新和團結協作精神。
(二)按規定程序任命的鄉鎮中心學校、鄉鎮完中、城區學校在職班子成員,現任公辦初級中學、九年一貫制學校校長或主要負責人。2012年列入公選學校卸任的中心學校、縣直學校校長,按現任校長的參選條件參選。
(三)任職滿3年至今仍在職的公辦初級中學和九年一貫制學校其他班子成員、村級學校校長。
(四)任職滿5年至今仍在職的村級學校副職。
(五)因班子職務空缺,雖未按規定程序任命,但在規定職數內經鄉鎮黨委政府、中心學校、縣直學校確定使用,履行管理職責滿3年且2013年秋季學期末仍在職的學校管理人員。
(六)具有國民教育專科及以上學歷,中級及以上職稱,教齡滿6年的公辦中小學在職骨幹教師。
(七)縣教育局機關事業人員(含借用人員)。
(八)2011年、2012年、2013年年終履職考核結果均為稱職及其以上等次。
(九)參選完中校長應具有國民教育本科及以上學歷,其他學校應具有國民教育專科及以上學歷。鄉鎮中心學校、縣直學校、初級中學在職校長、黨支部(黨總支)書記、副校長參選除完中校長外的其他崗位不受學歷限制。
(十)檔案年齡45歲以下(1969年1月1日及以後出生)。2013年12月在職的鄉鎮中心學校、縣直學校、初級中學校長(主要負責人)或黨支部(總支)書記、縣教育局機關股室負責人,年齡放寬到50歲以下(1964年1月1日及以後出生)。
(十一)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及組織管理能力,參選完中校長應具有三年以上(含三年)初級中學校長或中心學校、縣直學校副校長以上的管理經歷,身體健康,能勝任管理工作。
(十二)至2011年1月處分期未滿或2011年1月以來受黨政紀處分者,公選期間受立案調查、偵察未結案或已查實構成違紀、違法者,不能參加公選。2012年公選入職的校長,不能參加此次公選。除因校長空缺、經組織確定主持工作者外,本次列入校長公選的學校原校長不能參選原職位。
四、公選程序
(一)公布職位。由縣教育局以公告形式公布。
(二)報名組織。由縣教育局組織符合本方案規定條件者,在規定時間內持有關證件原件和證明材料報名。
(三)資格審查。由縣教育局按本方案規定的條件,對報名人員進行資格審查。
(四)考試考察及體檢。本次公選採用筆試+面試的方式進行,筆試和面試成績均採用100分制,各佔50%。
1. 筆試。同一職位報名人數不足3人者,取消該公選職位;滿3人統一進行筆試。筆試實行閉卷,時間150分鐘,主要內容為重要時事、我國現行教育法律法規和政策、教育教學和學校管理理論及教育案例分析等。
2. 考察。以筆試成績由高到低按1:3確定考察對象(第1、2名若有並列,依序取足3人參加面試;第3名並列者一同進入面試),對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等進行綜合考察,考察合格後進入體檢。考察不合格依次遞補考察對象。
3. 體檢。取得面試資格者,持介紹到縣人民醫院體檢,體檢合格後進入面試。體檢標準按《國家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1號)文件規定執行。
4. 面試。同一職位的面試對象不得少於2人,少於2人者報請縣領導小組同意、徵求報名者意見可改報其他職位。面試包括現場解答和命題演講,現場解答佔70%,命題演講佔30%。面試由專家組、領導及教師代表組分別評分,各組去掉1個最高分和1個最低分后得出平均分。專家組、領導代表組、教師代表組的評分按4:3:3記入面試成績。
(五)聘用。按照“(面試成績+筆試成績)÷2”的計算方法,各職位得分第1名為該職位選聘人選(現場公布的成績並列時,比較原始有效總分,原始有效總分仍相等時,加試面試確定選聘人),當場頒發校長試用聘書。
五、校長任期
公選校長任期原則上為6年,從聘任之日起計算。其中,第1年為試用期,試用期滿且考核合格后正式任命,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約。
六、工作紀律
(一)公選在有關部門的全程監督下進行,確保嚴格遵守有關紀律,自覺執行廉潔自律規定,嚴格執行迴避制度。
(二)工作中,參選人或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屬在職教育管理幹部的,予以撤職(教育局機關人員調出機關或取消借用資格);屬本次參選者的,取消參選或聘用資格。
1.用賄賂、欺騙、威脅、暴力等手段干擾、破壞公選工作的。
2.偽造有關材料、數據、證件或為參選人員出具、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包括任職學校、所任職務、任職年月等)的。
3.故意壓制或以其他方式阻撓他人參選的。
4.公選中有誣告、陷害他人及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七、時間安排
公選工作於2014年2月全面啟動,各項工作的具體時間以公告明確。
八、其他事項
(一)參選人員任職間斷的,以最後一次任職時間為準。
(二)參選人員只能選報1個公選崗位,多報無效。
(三)學校出具的各項報考證明,必須有所在鄉鎮中心學校或縣直學校經辦人簽字和現任校長(主持工作的學校負責人)審查簽字,並加蓋學校公章。鄉鎮中心學校、縣直學校校長報名參加公選的,其有關證明由所在學校同級黨政副職審查簽字負責。
(四)考察、考試等主要環節的工作細則,由縣教育局按本方案精神參照有關規定擬定,報縣領導小組審批后執行。
(五)未盡事宜,另行通知。
(六)本方案由**縣教育改革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縣教育局)負責解釋。
**縣教育改革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