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制訂、執行、公布和定期更新載有減緩氣候變化措施和有利於充分適應氣候變化措施的國家方案以及在適當情況下的區域方案:
a、此類方案,除其它外,將涉及能源、運輸和工業部門以及農業、林業和廢棄物管理。此外,旨在改進地區規劃的適應技術和方法也可改善對氣候變化的適應;
b、附件一所列締約方應根據第七條提交依本議定書採取的行動,包括國家方案的信息;其它締約方應努力酌情在它們的國家通訊中列入載有締約方認為有助於對付氣候變化及其不利影響的措施,包括減緩溫室氣體排放的增加以及增強匯和匯的清除、能力建設和適應措施的方案的信息;
3、合作促進有效方式用以開發、應用和傳播與氣候變化有關的有益於環境的技術、專有技術、做法和過程,並採取一切實際步驟促進、便利和酌情資助將此類技術、專有技術、做法和過程特別轉讓給開發中國家或使它們有機會獲得,包括制訂政策和方案,以便利有效轉讓公有或公共支配的有益於環境的技術,並為私有部門創造有利環境以促進和增進轉讓以及獲得有益於環境的技術;
4、在科學技術研究方面進行合作,促進維持和發展有系統的觀測系統並發展數據庫,以減少與氣候系統相關的不確定性、氣候變化的不利影響各種應對策略的經濟和社會後果,並促進發展和加強本國能力以參與國際及政府間關於研究和系統觀測方面的努力、方案和網絡、同時考慮到《公約》第五條;
5、在國際層級合作並酌情利用現有機構,促進擬訂和實施教育及培訓方案,包括加強本國能力建設,特別是加強人才和機構能力、交流或調派人員培訓這一領域的專家,尤其是培訓發展中國家的專家,並在國家層級促進公眾意識和促進公眾獲得有關氣候變化的信息,應發展適當方式通過《公約》的相關機構實施這些活動,同時考慮到《公約》第六條;
6、根據《公約》締約方會議的相關決定,在國家通訊中列入按照本條進行的方案和活動;
7、在履行依本條規定的承諾方面,充分考慮到《公約》第四條第8款。
第十一條 資金機制
1、在履行第十條方面,締約方應考慮到《公約》第四條第4款、第5款、第7款、第8款和第9款的規定。
2、在履行《公約》第四條第1款的範圍內,根據《公約》第四條第3款和第十一條的規定,並通過受託經營《公約》資金機制的實體,《公約》附件二所列已開發國家締約方和其它已開發締約方應:
a、提供新的和額外的資金,以支付經議定的開發中國家為促進履行第十條(a)項所述《公約》第四條第1款(a)項規定的現有承諾而招致的全部費用;
b、並提供開發中國家締約方所需要的資金,包括技術轉讓的資金,以支付經議定的為促進履行第十條所述依《公約》第四條第1款規定的現有承諾並經一開發中國家締約方與《公約》第十一條所指那個或那些國際實體根據該條議定的全部增加費用。
這些現有承諾的履行應考慮到資金流量應充足和可以預測的必要性,以及已開發國家締約方間適當分攤負擔的重要性。《公約》締約方會議相關決定中對受託經營《公約》資金機制的實體所作的指導,包括本議定書通過之前議定的那些指導,應比照適用於本款的規定。
3、《公約》附件二所列已開發國家締約方和其它已開發締約方也可以通過雙邊、區域和其它多邊管道提供並由開發中國家締約方獲取履行第十條的資金。
1、茲此確定一種清潔發展機構。
2、清潔發展機制的目的是協助未列入附件一的締約方實現可持續發展和有益於《公約》的最終目標,並協助附件一所列締約方實現遵守第三條規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減少排放的承諾。
3、依清潔發展機制:
a、未列入附件一的締約方將獲益於產生經證明減少排放項目活動;
b、附件一所列締約方可以利用通過此種項目活動獲得的經證明的減少排放,促進遵守由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確定的依第三條規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減少排放的承諾之一部分。
4、清潔發展機制應置於由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的權力和指導之下,並由清潔發展機制的執行理事會監督。
5、每一項目活動所產生的減少排放,須經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指定的經營實體根據以下各項作出證明:
a、經每一有關締約方批准的自願參加;
b、與減緩氣候變化相關的實際的、可測量和長期的效益;
c、減少排放對於在沒有進行經證明的項目活動的情況下產生的任何減少排放而言是額外的。
6、如有必要,清潔發展機制應協助安排經證明的項目活動的籌資。
7、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在第一屆會議上擬訂方式和程序,以期通過對項目活動的獨立審計和核查,確保透明度、效率和可靠性。
8、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確保經證明的項目活動所產生的部分收益用於支付行政開支和協助特別易受氣候變化不利影響的開發中國家締約方支付適應費用。
9、對於清潔發展機制的參與,包括對上述第3款(a)項所指的活動及獲得經證明的減少排放的參與,可包括私有和/或公有實體,並須遵守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可能提出的任何指導。
10、在自**年起至第一個承諾期開始這段時期內所獲得的經證明的減少排放,可用以協助在第一個承諾期內的遵約。
第十三條 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的《公約》締約方會議
1、《公約》締約方會議-《公約》的最高機構,應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
2、非為本議定書締約方的《公約》締約方,可作為觀察員參加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任何屆會的議事工作。在《公約》締約方會議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行使職能時,在本議定書之下的決定只應由為本議定書締約方者作出。
3、在《公約》締約方會議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行使職能時,《公約》締約方會議主席中代表《公約》締約方但在當時非為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成員,應由本議定書締約方從本議定書締約方中選出的另一成員替換。
4、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定期審評本議定書的履行情況,並應在其權限內作出為促進本議定書有效履行所必要的決定。締約方會議應履行本議定書賦予它的職能,並應:
a、基於依本議定書的規定向它提供的所有信息,評估締約方履行本議定書的情況及根據本議定書採取的措施的總體影響,尤其是環境、經濟、社會影響及其累積的影響,以及在實現《公約》目標方面取得進展的程度;
b、根據《公約》的目標,在履行中獲得的經驗及科學技術知識的發展,定期審查本議定書規定的締約義務,同時適當顧及《公約》第四條第2款(d)項和第七條第2款所要求的任何審評、並在此方面審議和通過關於本議定書履行情況的定期報告;
c、促進和便利就各締約方為對付氣候變化及其影響而採取的措施進行信息交流,同時考慮到締約方的有差別的情況、責任和能力,以及它們各自依本議定書的承議;
d、應兩個或更多締約方的要求,便利將這些締約方為對付氣候變化及其影響而採取的措施加以協調,同時考慮到締約方的差別的情況、責任和能力,以及它們各自依本議定書規定的承諾;
e、依照《公約》的目標和本議定書的規定,並充分考慮到《公約》締約方會議的相關決定,促進和指導發展和定期改進由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定的,旨在有有效履行本議定書的可比較的方法學;
f、就任何事項作出為履行本議定書所必需的建議;
g、根據第十一條第2款,設法動員額外的資金;
h、設立為履行本議定書而被認為必要的附屬機構;
I、酌情尋求和利用各主管國際組織和政府間及非政府機構提供的服務、合作和信息。
5、《公約》締約方會議的議事規則和依《公約》規定採用的財務規則,應在本議定書下比照適用,除非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以協商一致方式可能另外作出決定。
6、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第一屆會議,應由秘書處結合本議定書生效后預定舉行的《公約》締約方會議第一屆會議召開。其後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常會,應每年並且與《公約》締約方決定。
7、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的特別會議,應在作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認為必要的其它時間舉行,或應任何締約方的書面要求而舉行,但須在秘書處將該要求轉達給各締約方后六個月內得到至少三分之一締約方的支持。
8、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和國際原子能機構,以及它們的非為《公約》締約方的成員國或觀察員,均可派代表作為觀察員出席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的各屆會議。任何在本議定書所涉事項上具備資格的團體或機構,無論是國家或國際的、政府或非政府的,經通知秘書處其願意派代表作為觀察員出席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的某屆會議,均可予以接納,除非出席的締約方至少三分之一反對,觀察員的接納和參加遵循上述第5款所指的議事規則。
1、依《公約》第八條設立的秘書處,應作為本議定書的秘書處。
2、關於秘書處職能的《公約》第八條第2款和關於就秘書處行使職能作出的安排的《公約》第八條第3款,應比照適用於本議定書。秘書處還應行使本議定書所賦予它的職能。
|第十五條 附屬機構
1、《公約》第九條和第十條設立的附屬科技諮詢機構和附屬履行機構,應作為本議定書的附屬科技諮詢機構和附屬履行機構。《公約》關於該兩個機構行使職能的規定應比照適用於本議定書。本議定書的附屬科技諮詢機構和附屬履行機構的屆會,應分別與《公約》的附屬科技諮詢機構和附屬履行機構的會議結合舉行。
2、非為本議定書締約方的《公約》締約方可作為觀察員參加附屬機構任何屆會的議事工作。在附屬機構作為本議定書附屬機構時,在本議定書之下的決定只應由本議定書締約方作出。
3、《公約》第九條和第十條設立的附屬機構行使它們的職能處理涉及本議定書的事項時,附屬機構主席團中代表《公約》締約方但在當時非為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成員,應由本議定書締約方從本議定書締約方中選出的另一成員替換。
第十六條 多邊協商程序
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參照《公約》締約方會議可能作出的任何有關決定,在一旦實際可行時審議對本議定書適用並酌情修改《公約》第十三條所指的多邊協商程序。適用於本議定書的任何多邊協商程序的運作不應損害依第十八條所設立的程序和機制。
第十七條 排放貿易
《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就排放貿易,特別是其核查、報告和責任確定相關的原則、方式、規則和指南,為履行其依第三條規定的承諾的目的,附件B所列締約方可以參與排放貿易,任何此種貿易應是對為實現該條規定的量化的限制和減少排放的承諾之目的而採取的本國行動的補充。
第十八條 不遵守情勢
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在第一屆會議上通過適當且有效的程序和機制,用以斷定和處理不遵守本議定書規定的情勢,包括就後果列出一個示意性清單,同時考慮到不遵守的原因,類別、程度和頻度。依本條可引起具拘束性後果的任何程序和機制應以本議定書修正案的方式予以通過。
第十九條 爭端的解決
《公約》第十四條的規定應比照適用於本議書。
第二十條 修正
1、任何締約方均可對本議定書提出修正。
2、對本議定書的修正應在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常會上通過。對本議定書提出的任何修正案文,應由秘書處在擬議通過該修正的會議之前至少六個月送交各締約方。秘書處還應將提出的修正送交《公約》的締約方和簽署方,並送交保存人以供參考。
3、各締約方應盡一切努力以協商一致方式就本議定書提出的任何修正達成協議。如為謀求協商一致已盡一切努力但仍未達成協議,作為最後的方式,該項修正應以出席會議並參加表決的締約方四分之三多數票通過。通過的修正應由秘書處送交保存人,再由保存人轉送所有締約方供其接受。
4、對修正的接受文書應交存於保存人,按照上述第3款通過的修正,應於保存人收到本議定書至少四分之三締約方的接受文書之日後第九十天起對接受該項修正的締約方生效。
5、對於任何其它締約方,修正應在該締約方向保存人交存其接受該項修正的文書之日後第九十天起對其生效。
第二十一條 附件的通過和修正
1、本議定書的附件應構成本議定書的組成部分,除非另有明文規定,凡提及本議定書時即同提及其任何附件。本議定書生效后通過的任何附件,應限於清單、定書時即同提及其任何附件。本議定書生效后通過的任何附件,應限於清單、表格和屬於科學、技術、程序或行政性質的任何其它說明性材料。
2、任何締方可對本議定書提出附件提案並可對本議定書的附件提出修正。
3、本議定書的附件和對本議定書附件的修正應在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的常會上通過。提出的任何附件或對附件的修正的案文應由秘書處在擬議通過該項附件或對該附件的修正會議之前至少六個月送交各締約方。秘書處還應將提出的任何附件或對附件的任何修正的案文送交《公約》締約方和簽署方,並送交保存人以供參考。
4、各締約方應盡一切努力以協商一致方式就提出的任何附件的修正達成協議。如為謀求協商一致已盡一切努力但仍未達成協議,作為最後的方式,該項附件或對附件的修正應以出席會議參加表決的締約方四分之三多數票通過。通過的附件或對附件的修正應由秘書處送交保存人,再由保存人送交所有締約方供其接受。
5、除附件A和附件B之外,根據上述第3款和第4款通過的附件或對附件的修正,應於保存人向本議定書的所有締約方發出關於通過該附件或通過對該附件的修正的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後對所有締約方生效,但在此期間書面通知保存人不接受該項附件或對該附件的修正的締約方除外,對於撤回其不接受通知的締約方,該項附件或對該附件的修正應自保存人收到撤回通知之日後第九十天起對其生效。
6、如附件或對附件的修正的通過涉及對本議定書的修正,則該附件或對附件的修正應待對本議定書的修正生效之後方可生效。
7、對本議定書附件A和附件B的修正應根據第二十條中規定的程序予以通過並生效,但對附件B的任何修正只應以有關締約方書面同意的方式通過。
第二十二條 表決權
1、除下述第2款所規定外,每一締約方應有一票表決權。
2、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在其權限內的事項上應行使票數與其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的成員國數目相同的表決權,如果一個此類組織的任何一成員國行使自已的表決權,則該組織不得行使表決權,反之亦然。
第二十三條 保存人
聯合國秘書處長應為本議定書的保存人。
1、本議定書應開放供屬於《公約》締約方的各國和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簽署並須經其批准,接受或核准。本議定書應自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在紐約聯合國總部開放供簽署,本議定書應自其簽署截止日之次日起開放供加入。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書應交存於保存人。
2、任何成為本議定書締約方而其成員國均非締約方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應受本議定書各項義務的約束。如果此類組織的一個或多個成員國為本議定書的締約方,該組織及其成員國應決定各自在履行本議定書義務方面的責任。在此種情況下,該組織及其成員國無權同時行使本議定書規定的權利。
3、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應在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書中聲明其在本議定書所規定事項上的權限。這些組織還應將其權限範圍的任何重大變更通知保存人,再由保存人通知各締約方。
1、本議定書應在不少於55個《公約》締約方,包括其合計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至少佔附件一所列締約方20**年二氧化碳排放總量的55%的附件一所列締約方已經交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書之日後第九十天起生效。
2、為本條的目的,"附件一所列締約方20**年二氧化碳排放總量"指在通過本議定書之日或之前附件一所列締約方在其按照《公約》第十二條提交的第一次國家通訊中通報的數量。
3、對於在上述第1款中規定的生效條件達到之後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議定書的每一國家或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本議定書應自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書交存之日後第九十天起生效。
4、為本條的目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交存的任何文書,不應被視為該組織成員國所交存文書之外的額外文書。
1、自本議定書對一締約方生效之日起三年後,該締約方可隨時向保存人發出書面通知退出本議定書。
2、任何此種退出應自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一年期滿時生效,或在退出通知中所述明的更後日期生效。
3、退出《公約》的任何締約方,應被視為亦退出本議定書。
第二十八條 作準文本
本議定書正本應交存於聯合國秘書長,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同等作準。
下列簽署人,經正式授權,於規定的日期在本議定書上簽字,以昭信守。
京都協議書(二)
為了人類免受氣候變暖的威脅,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開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第三次會議通過了旨在限制發達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量以抑制全球變暖的《京都議定書》。
《京都議定書》規定,到20**年,所有發達國家二氧化碳等6種溫室氣體的排放量,要比20**年減少5.2%。具體說,各發達國家從2008年到20**年必須完成的削減目標是:與20**年相比,歐盟削減8%、美國削減7%、日本削減6%、加拿大削減6%、東歐各國削減5%至8%。新西蘭、俄羅斯和烏克蘭可將排放量穩定在20**年水平上。議定書同時允許愛爾蘭、澳大利亞和挪威的排放量比20**年分別增加10%、8%和1%。
《京都議定書》需要在佔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個國家批准,才能成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中國於**年5月簽署並於20**年8月核准了該議定書。歐盟及其成員國於20**年5月31日正式批准了《京都議定書》。20**年11月5日,俄羅斯總統普京在《京都議定書》上簽字,使其正式成為俄羅斯的法律文本。截至20**年8月13日,全球已有142個國家和地區簽署該議定書,其中包括30個工業化國家,批准國家的人口數量佔全世界總人口的80%。
美國人口僅佔全球人口的3%至4%,而排放的二氧化碳卻佔全球排放量的25%以上,為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最大的國家。美國曾於1998年簽署了《京都議定書》。但20**年3月,布什政府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將會影響美國經濟發展”和“發展中國家也應該承擔減排和限排溫室氣體的義務”為借口,宣布拒絕批准《京都議定書》。
20**年2月16日,《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這是人類歷史上首次以法規的形式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為了促進各國完成溫室氣體減排目標,議定書允許採取以下四種減排方式:
一、兩個發達國家之間可以進行排放額度買賣的“排放權交易”,即難以完成削減任務的國家,可以花錢從超額完成任務的國家買進超出的額度。
二、以“凈排放量”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即從本國實際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數量。
三、可以採用綠色開發機制,促使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共同減排溫室氣體。
四、可以採用“集團方式”,即歐盟內部的許多國家可視為一個整體,採取有的國家削減、有的國家增加的方法,在總體上完成減排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