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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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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一締約方根據第六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轉讓給另一締約方的任何減少排放單位或一締約方根據第六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轉讓給另一締約方的任何減少排放單位或一個分配數量的任何部分,應從轉讓締約方的分配數中減去。

  12、一締約方根據第十二條的規定從另一締約方獲得任何經證明的減少排放,應記入獲得締約方的分配數量。

  13、如附件一所列一締約方在一承諾期內的排放少於其依本條確定的分配數量,此種差額,應該締約方要求,應記入該締約方以後的承諾期的分配數量。

  14、附件一所列每一締約方應以下述方式努力履行上述第一款的承諾,即最大限度地減少對開發中國家締約方,尤其是《公約》第四條第8款和第9款所特別指明的那些締約方不利的社會、環境和經濟影響。依照《公約》締約方會議關於履行這些條款的相關決定,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在第一屆會議上審議可採取何種必要行動以盡量減少氣候變化的不利後果和/或對應措施對上述條款中所指締約方的影響,須予審議的問題應包括資金籌措、保險和技術轉讓。

  a能源環保論壇第四條 共同履行承諾

  1、凡訂立協議共同履行其依第三條規定的承諾的附件一所列任何締約方,只要其依附件A中所列溫室氣體的合併的人為二氧化碳當量排放總量不超過附件B中所載根據其量化的限制和減少排放的承諾和根據第三條規定所計算的分配數量,就應被視為履行了這些承諾,分配給該協議每一締約方的各自排放水平應載明於該協議。

  2、任何此類協議的各締約方應在它們交存批准、接受或核准本議定書或加入本議定書之日將該協議內容通知秘書處。其後秘書處應將該協議內容通知《公約》締約方和簽署方。

  3、任何此類協議應在第三款第7款所指承諾期的持續期間內繼續實施。

  4、如締約方在某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的框架內並與該組織一起共同行事,該組織的組成在本議定書通過後的任何變動不應影響依本議定書規定的現有承諾。該組織在組成上的任何變動只應適用於那些繼該變動后通過的依第三款規定的承諾。

  5、一旦該協議的各締約方未能達到它們的整體合併減少排放水平,此類協議的每一締約方應對該協議中載明的其自身的排放水平負責。

  6、如締約方在一個本身為議定書締約方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的框架內並與該組織一起共同行事,該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的每一成員國單獨地並與按照第二十四條行事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一起,如未能達到總體合併減少排放水平,則應對依本條所通知的其排放水平負責。

  1、附件一所列每一締約方,應在不晚於第一個承諾期開始前一年,確立一個國家層級系統來估算《蒙特利爾議定書》未予管制的所有溫室氣體的各種源的人為排放和各種匯的清除。下述第2款所指方法學的此類國家系統的指南,應由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第一屆會議予以決定。

  2、估算《蒙特利爾議定書公約》未予管制的所有溫室氣體的各種源的人為排放和各種匯的清除的方法學,應是由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所接受並經《公約》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第一屆會議所議定的方法學作出適當調整。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除其它外,應基於政府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和附屬科技諮詢機構提供的諮詢意見,定期審評和酌情修訂這些方法學的任何修訂或調整,應只用於為了在繼該修訂后通過的任何承諾期內確定依第三條規定的承諾的遵守情況。

  3、用以計算附件A所列溫室氣體的各種源的人為排放和各種匯的清除的全球升溫潛能值,應是由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所接受並經《公約》締約方會議第三屆會議所議定者。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除其它外,應基於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和附屬科技諮詢機構提供的諮詢意見,定期審議和酌情修訂每種此類溫室氣體的全球升溫潛能值,同時充分考慮到《公約》締約方會議作出的任何有關決定。對全球升溫潛能值的任何修訂,應只適用於繼該修訂后所通過的任何承諾期依第三條規定的承諾。

  第六條 減少排放單位的轉移和獲得(聯合履約)

  1、為履行第三條的承諾的目的,附件一所列任一締約方可以向任何其它此類締約方轉讓或從它們獲得由任何經濟部門旨在減少溫室氣體的各種源的人為排放或增強各種匯的人為清除項目所產生的減少排放單位,但:

  a、任何此類項目須經有關締約方批准;

  b、任何此類項目須能減少源的排放,或增強匯的清除,這一減少或增強對任何以其它方式發生的減少或增強是額外的;

  c、締約方如果不遵守其依第五條和第七條規定的義務,則不可以獲得任何減少排放單位;

  d、減少排放單位的獲得應是對為履行依第三條規定的承諾而採取的本國行動的補充。

  2、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可在第一屆會議或在其後一旦實際可行時,為履行本條,包括為核查和報告進一步制訂指南。

  3、附件一所列一締約方可授權法律實體在該締約方的負責下參加可導致依本條產生、轉讓或獲得減少排放單位的行動。]

  4、如依第八款的有關規定查明附件一所列一締約方履行本條所指的要求有問題,減少排放單位的轉讓和獲得可在查明問題後繼續進行,但在任何遵守問題獲得解決之前,一締約方不可使用任何減少排放單位來履行其依第三條的承諾。

  1、附件一所列每一締約方應在其根據《公約》締約方會議的相關決定提交的《蒙特利爾議定書》未予管制的溫室氣體的各種源的人為排放和各種匯的清除的年度清單內,載列將根據下述第4款確定的為確保遵守第三條的目的而必要的補充信息。

  2、附件一所列每一締約方應在其依《公約》第十二條提交的國家通訊中載列根據下述第4款確定的必要補充信息,以示其遵守本議定書所規定承諾的情況。

  3、附件一所列每一締約方應自本議定書對其生效后的承諾期第一年根據《公約》提交第一次清單始,每年提交上述第1款所要求的信息。每一此類締約方應提交上述第2款所要求的信息,作為在本議定書對其生效后和在依下述第4款規定通過指南后應提交的第一次國家通訊的一部分。其後提交本條所要求的信息的頻過指南后應提交的第一次國家通訊的一部分。其後提交本條所要求的信息的頻率,應由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予以確定,同時考慮到《公約》締約方會議就提交國家通訊所決定的任何時間表。 能源環保論壇9m8y4O"c"t9I

  4、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在第一屆會議上通過並在其後定期審評編製本條所要求信息的指南,同時考慮到《公約》締約方會議通過的附件一所列締約方編製國家通訊的指南。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還應在第一個承諾期之前就計算分配數量的方式作出決定。

  1、附件一所列每一締約方依第七條提交的國家通訊,應由專家審評組根據《公約》締約方會議相關決定並依照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依下列第4款為此目的所通過的指南予以審評。附件一所列每一締約方依第七條第1款提交的信息,應作為排放清單和分配數量的年度彙編和計算的一部分予以審評。此外,附件一所列每一締約方依第七條第2款提交的信息,應作為信息通報審評的一部分予以審評。

  2、專家審評組應根據《公約》締約方會議為此目的提供的指導,由秘書處進行協調,並由從《公約》締約方和在適當情況下政府間組織提名的專家中遴選出的成員組成。

  3、審評過程應對一締約方履行本議定書的所有方面作出徹底和全面的技術評估。專家審評組應編寫一份報告提交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在報告中評估該締約方履行承諾的情況並指明在實現承諾方面任何潛在問題以及影響實現承諾的各種因素。此類報告應由秘書處分送《公約》的所有締約方,秘書處應列明此類報告中指明的任何履行問題,以供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予以進一步審議。

  4、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在第一屆上通過並在其後定期審評關於由專家審評組審評本議定書履行情況的指南,同時考慮到《公約》締約方會議的相關決定。

  5、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在附屬履行機構並酌情在附屬科技諮詢機構的協助下審議:

  a、締約方按照第七條提交的信息和按照本條進行的專家審評的報告;

  b、秘書處根據上述第3款列明的那些履行問題,以及締約方提出的任何問題。

  6、根據對上述第5款所指信息的審議情況,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就任何事項作出為履行本議定書所要求的決定。

  第九條 本議定書的審評

  1、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參照可以得到的關於氣候變化及其影響的最佳科學信息和評估,以及相關的技術,社會和經濟信息,定期審評本議定書。這些審評應同依《公約》、特別是《公約》第四條第2款(d)和第七條第2款(a)項所要求的那些相關審評進行協調。在這些審評的基礎上,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採取適當行動。

  2、第一次審評應在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第二屆會議上進行,進一步的審評應定期適時進行。

  第十條 繼續維持現有承諾的履行

  所有締約方,考慮到它們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以及它們特殊的國家和區域發展優先級、目標和情況,在不對未列入附件一的締約方引入任何新的承諾、但重申依《公約》第四條第1款規定的現有承諾並繼續促進履行這些承諾以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情況下,考慮到《公約》第四條第3款、第5款和第7款,應:

  1、在相關時並在可能範圍內,制訂符合成本效益的國家的方案以及在適當情況下區域的方案,以改進可反映每一締約方社會經濟狀況的地方排放因素、活動數據和/或模式的質量,用以編製和定期更新《蒙特利爾議定書》未予管制的溫室氣體的各種源的人為排放和各種匯的清除的國家清單,同時採用將由《公約》締約方會議議定的可比方法,並與《公約》締約方會議通過的國家通訊編製指南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