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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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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都協議書(一)

  本議定書各締約方, 作為《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締約方,為實現《公約》第二條所述的最終目標,回顧《公約》的各項規定,在《公約》第三條的指導下,按照《公約》締約方會議第一屆會議在第I/CP、1號決定中通過的"柏林授權",茲協議如下:

  第一條 定義

  為本議定書的目的,《公約》第一條所載定義應予適用,此外:

  1、"締約方會議"指《公約》締約方會議。

  2、"公約"指1992年5月9日在紐約通過的《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3、"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指世界氣象組織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

  4、1988年聯合設立的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

  5、"蒙特利爾議定書"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爾通過、后經調整和修正的《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

  6、"出席並參加表決的締約方"指出席會議並投贊成票或反對票的締約方。

  7、"締約方"指本議定書締約方,除非文中另有說明。

  8、"附件一所列締約方"指《公約》附件一所列締約方,包括可能做出的修正,或指根據《公約》第四條第2款(g)項做出通知的締約方。

  第二條 政策與措施

  附件一所列每一締約方,在實現第三條所述關於其量化的限制和減少排放的承諾時,為促進可持續發展,應:

  a、根據本國情況執行和/或進一步制訂政策和措施,諸如:

  (一)增強本國經濟有關部門的能源效率;

  (二)保護和增強《蒙特利爾議定書》未予管制的溫室氣體的匯和庫,同時考慮到其依有關的國際環境協議做出的承議;促進可持續森林管理的做法、造林和再造林;

  (三)在考慮到氣候變化的情況下促進可持續農業方式;

  (四)研究、促進、開發和增加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的能源、二氧化碳固定技術和有益於環境的先進的創新技術;

  (五)逐漸減少或逐步消除所有造成溫室氣體排放部門違背《公約》目標的市場缺陷、財政激勵、稅收和關稅免除及補貼,並採用市場手段;

  (六)鼓勵有關部門的適當改革,旨在促進用以限制或減少《蒙特利爾議定書》未予管制的溫室氣體的排放政策和措施;

  (七)在運輸部門採取措施以限制和/或減少《蒙特利爾議定書》未予管制的溫室氣體排放;

  (八)透過廢棄物管理以及能源生產、運輸和分配中的回收和使用以限制和/或減少甲烷的排放;

  b、根據《公約》第四條第2款(e)項第(i)目,同其它此類締約方合作,以增強它們依本條通過的政策和措施的個別和合作的有效性。為此目的,這些締約方應採取步驟分享它們關於這些政策和措施的經驗並交流信息,包括設法改進這些政策和措施的可比性、透明度和有效性,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在第一屆會議上或在此後一旦實際可行時,審議便利這種合作的方法,同時考慮到所有相關信息。

  2、附件一所列締約方應分別透過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和國際海事組織作出努力,謀求限制或減少航空和航海艙載燃料產生的《蒙特利爾議定書》未予管制的溫室氣體的排放。

  3、附件一所列締約方應以下述方式努力履行本條中所指政策和措施,即最大限制地減少各種不利影響,包括對氣候變化的不利影響、對國際貿易的影響、以及對其它締約方-尤其是開發中國家締約方和《公約》第四條第8款和第9款中所特別指明的那些締約方的社會、環境和經濟影響,同時考慮到《公約》第三條。作為本議書定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可以酌情採取進一步行動促進本款規定的實施。

  4、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如斷定就上述第1款(a)中所指任何政策和措施進行協調是有益的,同時考慮到不同的國情和潛在影響,應就闡明協調這些政策和措施的方式和方法進行審議。

  第三條 量化的限制和減少排放的承諾

  1、附件一所列締約方應個別地或共同地確保其在附件A中所列溫室氣體的人為二氧化碳當量排放總量不超過按照附件B中量化的限制和減少排放的承諾以及根據本條規定所計算的分配數量,以使其在20**年至20**年承諾期內這些氣體的全部排放量從20**年水平至少減少5%。

  2、附件一所列每一締約方到20**年時,應在履行其依本議定書規定的承諾方面作出可予證實的進展。

  3、自20**年以來直接由人引起的土地利用變化和林業活動-限於造林、重新造林和砍伐森林-產生的溫室氣體源的排放和匯的清除方面的凈變化,作為每個承諾期碳貯存方面可查核的變化來衡量,應用以實現附件一所列每一締約方依本條規定的承諾。與這些活動相關的溫室氣體源的排放和匯的清除,應以透明且可查核的方式作出報告,並依第七條和第八條予以審評。

  4、在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第一屆會議之前,附件一所列每締約方應提供數據供附屬科技諮詢機構審議,以便確定其20**年的碳貯存並能對其以後各年的碳貯存方面的變化作出估計。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在第一屆會議或在其後一旦實際可行時,就涉及與農業土壤和土地利用變化和林業類各種溫室氣體源的排放和各種匯的清除方面變化有關的哪些因人引起的其它活動,應如何加到附件一所列締約方的分配數量中或從中減去的方式、規則和指南作出決定,同時考慮到各種不確定性、報告的透明度、可查核性、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方法學方面的工作、附屬科技諮詢機構根據第五條提供的諮詢意見以及《公約》締約方會議的決定。此項決定應適用於第二個和以後的承諾期。一締約方可為其第一個承諾期這些額外的因人引起的活動選擇適用此項決定,但這些活動須自20**年以來已經進行。

  5、其基準年或基準期系根據《公約》締約方會議第二屆會議第9/CP、2號決定確定的,附件一所列的正在向市場經濟過渡締約方,為履行其依本條規定的承諾,應使用該基準年或基準期,正在向市場經濟過渡但尚未依《公約》第十諾,應使用該基準年或基準期,正在向市場經濟過渡但尚未依《公約》第十二條提交其第一次國家通訊的附件一所列任何其它締約方,也可通知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它有意為履行其依本條規定的承諾使用除20**年以外的某一歷史基準年或基準期。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就此種通知的接受與否作出決定。

  6、考慮到《公約》第四條第6款,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允許附件一所列的正在向市場經濟過渡的締約方在履行其除本條規定的那些承諾以外的承諾方面有一定程度的靈活性。

  7、在從20**年至20**年第一個量化的限制和減少排放的承諾期內,附件一所列每個一締約方的分配數量應等於在附件B中對附件A所列溫室氣體在20**年或按照上述第5款確定的基準年或基準期內其人為二氧化碳當量的排放總量所載的其百分比乘以5。土地利用變化和林業對其構成20**年溫室氣體排放凈源的附件一所列那些締約方,為計算其分配數量的目的,應在它們20**年排放基準年或基準期計入各種源的人為二氧化碳當量排放總量減去20**年土地利用變化產生的各種匯的清除。

  8、附件一所列任一締約方,為上述第7款所指計算的目的,可使用1995年作為其氫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的基準年。

  9、附件一所列締約方對以後期間的承諾應在本議定書附件B的修正中加以確定,此類修正應根據第二十一條第7款的規定予以通過。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至少在上述第1款中所指第一個承諾期結束之前七年開始審議此類承諾。

  10、一締約方根據第六條或第十七條的規定從另一締約方獲得的任何減少排放單位或一個分配數量的任何部分,應計入獲得締約方的分配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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