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圖書館看到一則通告,讓我想起來一個詞——“復仇的快樂”。事情大概是這樣的:某君買了幾瓶酸奶放在圖書館,結果被人偷拿了。於是某君便出了此通告,裡面盡數偷拿行為的無恥,以及問候並預測了該他人的未來:課程掛、六級掛、考研掛……總之各種掛,還有肯定戀愛會分手。
當然我無意評論此君的行為對錯(評論別人總是會面臨自我道德反思的困境),最初讀來,只是讓我想到了上面那個詞。
霍布斯在《利維坦》中為我們勾勒的“自然狀態”,是“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狀態”。他在《利維坦》中寫道:“人類的天性中有三種造成衝突的基本原因:第一是競爭,乃是為了利益;第二是猜疑,乃是為了安全;第三是榮譽,乃是為了名譽。為了利益,人們使用暴力去奴役他人;而全部的猜疑都是為了保全這些既得的利益;至於為了榮譽的爭鬥,則是由於他們認為受到了輕視或冒犯。”從某種意義上說,在初民社會自然狀態下人們存在着強大的復仇慾望和需求,因此也就隨之產生了“復仇的快樂”,以及不能復仇而釀成的“弱者的憤恨”。在這種狀態下,糾紛主要依靠私力救濟以及神祗裁判解決,但是隨着社會的發展,社會機制本身的成熟,私力救濟存在的局限性,以及神祗裁判公信力(認可性)的式微,一種新的糾紛解決機制——代表公權力的司法隨之產生。法律產生於糾紛解決的過程中,正如復仇發展到一定階段出現復仇的規則一樣。
司法的產生,只是為人民提供了一種解決糾紛的平台和途徑,但並沒有消滅人們之間的衝突,因而也就沒有消滅衝突產生之後人們的復仇需要,只是讓這種需要在通過司法程序下合理公正的解決——無處安放的復仇需求有了訴諸平台。然而並不是所有的糾紛都可以或是都值得去訴諸法律,於是私力救濟也就不可避免的在一定範圍內存在,因而本文開頭某君的行為也就成了一種具有通常性的似乎合理的選擇。
其實復仇的需求更多的是一種心理需要,因為也就可以通過某種滿足這種心理的方式解決——佔領道德至高點就具有這樣的機能。很容易的,我們就做了道德的評判者和監督者,站在道德的至高點來指點江山,評古論今,何況還是在自己是當事人的情形下。佔領了道德至高點的效果,就是會產生道德的優越感,隨着也會很樂意正當化自己的一切行為,貶斥他人的行為。不管事情原委是怎樣的,最後自己肯定是不會有道德污點的。那個什麼Q不就是這樣的嘛!最後,肯定是皆大歡喜的“大團圓”。
同時把自己裝扮成弱者,然後獲得同情憐憫,也是滿足此種心理需要的天然良方。社會天生的對弱者的憐憫,增加了人們在糾紛發生之後包裝可憐,博取同情的動力。在眾人一致的斥責中,取得一種歸屬感和認同感,以及復仇成功的快樂。對這樣的渲染的反應,可以看出一個社會整體的心裡成熟程度,理性程度。
不管您同意與否,事實認定總是一件困難的事情。當一件事情發生后,原汁原味的真相就永遠消失了。後來我們基於一定的證據推理得來的,只能是相對的真實。於是正當性的判斷,從來都是具體的判斷,需要在相關的情境中進行——正義判定是複雜的,薩伯的《洞穴奇案》恐怕就佐證這一點。一眼看出的事物,大多(如果不是總是的話)會漏掉了一些細節。而描述的一眼能夠看出的情節,更甚於此。
無聊尋開心,散淡殺時光。
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