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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統計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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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蘭田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企業統計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蘭田企業發展的需求,進一步加強和提高企業管理水平,不斷規範企業管理工作,建立蘭田企業統計工作制度。

  本制度的建立,按國家統計法律法規精神,結合集團有關文件要求進行。

  第二條 統計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要保證統計資料的權威性、準確性和及時性,統計工作要為企業管理和發展服務。

  第三條 企業必須依照《統計法》、《山東省統計管理條例》和統計制度的規定如實向集團提供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統計數據。

  第四條 企業應在下列方面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和監督:

  (一)領導和支持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執行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準確、及時地完成統計工作任務,加強統計工作現代化建設;

  (二)吸收和組織統計人員參加企業經營管理,發揮統計的服務和監督作用;

  (三)切實保證統計工作所必需的人員、工作條件和工作時間。

  第二章 統計機構與統計人員

  第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立統計機構,或者在財務部門設置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統計網絡。

  第六條 企業統計機構或者統計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協調本單位的統計工作,完成集團統計調查、企業統計調查和部門統計調查任務,搜集、整理、提供統計資料;

  (二)對本單位的生產和經營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和統計監督;

  (三)管理本單位的統計調查表,建立健全統計台帳制度,並會同有關機構或者人員建立健全原始記錄製度。

  第七條 企業統計工作實行統計負責人責任制。統計負責人是指代表本企業履行《統計法》規定職責的主要責任人員,一般由本企業綜合統計機構負責人擔任。統計責任人對統計工作質量負總責。不設統計機構的,統計負責人應由具備相當統計專業技術職務條件的人員擔任。受單位規模製約不設立專人的,由其他相關部門負責人兼任。

  統計負責人由企業指定,報集團企管部備案。

  第八條 企業統計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一般不應隨意調離統計崗位或脫離統計工作。企業統計負責人的調動,應徵求集團企管部的意見,其他統計人員的變動應徵得企業統計機構負責人的同意。

  統計人員調整、調動或離職必須由能夠擔當規定職責的人員接管,並需辦清交接手續。

  第九條 企業統計人員必須認真學習統計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統計制度;刻苦鑽研統計業務,掌握統計工作技能,熟悉各項統計指標的含義和核算方法,按照規範的程序報送統計資料。

  第三章 原始記錄、統計台帳和統計報表

  第十條 企業必須建立健全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滿足統計核算和業務核算所需要的各類原始記錄,建立健全統計台帳,做好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原始記載。

  第十一條 企業統計報表每月一報。報表上報時間為次月5日以前。

  第十二條 原始記錄、內部報表和統計台帳的記載必須真實、完整、連續、準確,字跡要清晰端正,簽字手續必須齊全。

  原始記錄、內部報表、統計台帳要逐步採用電子文檔形式。

  第四章 統計資料的管理和上報

  第十三條 企業必須按時上報政府統計部門和集團相關部門所要的統計報表和統計數字、資料,所提供的統計資料,須經本單位領導人或者統計負責人審核、簽署或者蓋章後上報。有關財務統計資料由財務會計機構或者會計人員提供,並經財務會計負責人審核、簽署或者蓋章。

  第十四條 統計報表和財務報表資料必須真實可靠,相同指標的口徑範圍及核算結果必須一致。

  第十五條 企業在新聞發布、宣傳報道等方面使用的統計數據,必須經過企業統計機構審核,不得提供和發布虛假統計信息。

  第十六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形成的各種統計資料,應由企業統計機構會同企業檔案管理機構,按照資料的重要程度不同,分別立卷歸檔。

  第五章 統計分析

  第十七條 企業上報統計報表的同時,必須隨同上報統計分析。統計分析要求依據準確,方法得當,分析透徹,並有預見性、前瞻性的結論和建議。

  第十八條 統計分析要緊扣集團下達的各項經濟指標,結合企業經營進展和發展前景進行測算、對比、論證,要具備符合企業現狀的規律性的東西。

  第十九條 統計分析的製作文本要規範統一,便於集團匯總。

  第六章 有關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企業上報政府統計部門的報表、資料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統計局和省統計局的有關規定,並由集團企管部、財務部核實,總裁審批后,統一上報,如因違反法規而受到處罰,由相關責任人負責,集團將視其情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按照《山東省統計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企業有下列違反規定行為之一的,由集團企管部予以警告,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1、虛報、瞞報統計資料的;

  2、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3、拒報、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

  (二) 按照國家統計局的規定,企業上報的統計資料,無相關的原始記錄、內部報表、統計台帳等核算依據的,按偽造統計資料論處。

  (三) 按照國家統計局的規定,企業在一個統計年度內累計三次以上遲報統計資料的,按屢次遲報統計資料論處。

  (四) 企業領導人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強令、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編造虛假數據的,由集團企管部予以通報批評,並建議有關部門(單位)給予相應處分。

  (五) 企業領導人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虛報、瞞報統計資料行為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集團將視其情節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六) 企業統計人員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集團企管部予以通報批評,並建議有關部門(單位)給予相應處分。

  (七) 企業因違反統計法受到罰款處理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蘭田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所屬各類企業。集團所有下屬單位的統計工作規範化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集團企管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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