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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情偵探”觸礁法律

白雲飄飄範文網 編輯:pp958

     近日,成都商報登出這樣一則消息:“一個特殊的組織—成都女子維權調查中心正式成立。該組織負責人宣稱:婚外債、家庭暴力、轉移婚姻共同財產將成為其受理的主要業務;維權形式則包括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丈夫的婚姻過錯各項進行取證,協調夫妻緊張關係等。這個組織的調查員即人們俗稱的“愛情偵探”來自省內各地,清一色的女性,近九成是離異的人士。”這則消息一經公布,引起人們的議論紛紛。關於“愛情偵探”的出現,有人認為可以接受,因為能夠自己的婚姻上的合法權益;也有人對此持否定的態度,畢竟婚姻是兩人之間的事情,怎麼好讓外人插手......無論如何,在筆者看來“愛情偵探”的出現所引發了新的法律問題是不容忽視的!

  筆者個人觀點認為,調查取證權是指調查事實和取得證據的一種權利。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調查取證權即包括偵查權和狹義的調查取證權。在我國法律規定偵查權只有公安和檢察院及國家安全部門等部門才能行使!狹義調查取證權行使主體法律也僅規定了法院和刑事訴訟中的辯護律師以及民事訴訟法中的訴訟當事人有收集證據的權利。可見愛情偵探並不是行使的調查取證權的合法授權主體,那麼“愛情偵探”所進行的調查取證行為的合法性就失去了成立的基礎。

  眾所周知,隱私權是是國際人權公約公認的一項重要基本人權,[世界人權宣言]第12條規定:“任何人對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或非法的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非法攻擊。”在我國,隱私權是指私人的生活安寧不受非法干擾,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採集、刺探和公開的權利,隱私是個人不願為他人知道或了解的私人生活及其信息,包括個人的生理的、生物的信息等基於自然人人格尊嚴的私人生活領域。隱私權和人格尊嚴存在積極密切的聯繫,侵犯隱私權同時也侵犯了人格尊嚴.由於"愛情偵探"所要調查取證的證據的特殊性——他人私生活中對婚姻不忠的事實,而採取的調查取證的方式往往是跟蹤、刺探、暗中拍照等偵查手段,觸及他人的私生活方方面面,因而調查取證過程就不可避免地和他人的隱私權保護髮生衝突。與此同時對實際生活中婚姻不忠的事實和不忠事實以外的個人私生活有時難以區分的,這也就容易發生錯判的可能性。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一條 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我們可以判定即便是夫妻雙方都有相互尊重不得干涉對方隱私的自由,同樣“愛情偵探”作為婚姻以外的第三人更不能經夫或妻一方授權就可以去侵犯另一方的隱私。

  我國[婚姻法]經修改後增加了第四條規定:“夫妻雙方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這是[婚姻法]的一條指導性原則。各國民法典中也都有類似的規定,例如[法國民法典]212條規定“夫妻雙方有相互忠實、幫助、救援的義務”。夫妻之間信守忠實和相互尊重,這是婚姻幸福的基礎,也是夫妻雙方關係和諧,家庭互睦的前提,它既是道德標準又是法律要求。如果夫或妻的一方僅憑自己對另一方的懷疑而聘請“愛情偵探”去調查對方的私生活,那麼這種行為本身就是違背的夫妻雙方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法律原則,也是一種夫妻之間不忠不信的表現。所以聘請“愛情偵探”的結果最大可能是非但不能維護夫妻之間的和睦、家庭的穩定,從某種意義上說,加深了夫妻之間的裂痕,最終導致家庭的破裂。“婚姻是一葉舟,夫妻是舵手。若要達到幸福的彼岸,需要二人真誠配合,患難與共”這是一段形象的比喻。真正幸福美滿的婚姻關鍵在於夫妻雙方相互理解支持和彼此的互信。當然,即便到了不能維持的地步,雙方可以選擇離婚,這是法律賦予的離婚自由的權利,但是,也不必讓一個夫妻雙方的局外人介入其中。

  應當說,在今天“愛情偵探”現象的產生具有深刻的社會背景。近年來,隨着國門開放,西方“性自由”主義思潮的也開始衝擊我國的傳統的婚姻家庭。一時間,諸如婚外情、包二奶等不道德現象不斷湧現,給原本和諧的家庭帶來不穩定因素,離婚率逐年上升。按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對於夫妻之間有嚴重過錯的一方,另一方有請求賠償的權利。然而現實生活中,要得到法律的支持,主要是證據問題.。對無過錯的一方而言,取證是一件相當困難的事。個人只能求助於社會力量的幫助,正因為有了這個需要,所謂的“愛情偵探”職業也就應需而生了。“愛情偵探”產生的緣由,的確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另一方面,“愛情偵探”在沒有正當途徑獲取證據的情況下,會採取違法的、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的方式採集證據,反而激化了矛盾,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對“愛情偵探”作為新生的職業群體在維護其委託人合法權益的同時又侵犯法律保護他人的合法權益的尷尬境地值得我們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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