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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信訪的弊端及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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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着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在經濟社會中的交往日益頻繁,由此產生的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糾紛、刑事糾紛、行政糾紛也呈上升趨勢。在處理和解決這種人民內部矛盾過程中,往往通過人民調解、行政執法以及訴訟等程序能夠使絕大多數的問題得以圓滿解決,產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有關職能部門的處理結果也能夠欣然接受,其到了既能維護法律權威,又能達到了化解矛盾、解決糾紛的目的。但目前情況下,也有一小部分群眾在處理紛爭過程中不是採取以上方法,而是採取另外一種應當說比較極端的方法解決問題—上訪。並且隨着形勢的發展出現了所謂的“群體訪”、“越級訪”、“纏訪”,大有愈演愈烈之勢,已經成為各級黨政機關和有關行政職能部門非常重要和非常頭疼的問題。尤其是在每年的“兩會”期間,上訪問題將成為各級黨政部門最敏感、最重要的問題。在市場經濟高度發展的今天,之所以會出現這樣多的上訪現象,原因是多方面的,客觀上將確實存在行政執法不嚴問題、司法裁判不公問題,企事業管理不規範問題,但也存在上訪人自身的認識問題以及未達到某種目的而採取的一種方法。不管這種上訪的理由是否正當、手續是否完備、問題能否解決,用這種方式處理問題都會給社會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可謂是“有百弊而無一利”。

  首先,對於上訪人來說,不但為上訪要花費大量的精力和財力,而且在上訪過程中所受到的困難和艱辛有時超出正常人的想象,有的為上訪而是農田荒蕪、有的為上訪而是孩子輟學、有的為上訪而流落街頭、有的為上訪而妻離子散,更有甚者為上訪而客死他鄉。但最終還是沒有達到其所追求的目標。有的即使達到了自己的目的,回想一下為此所付出的代價很可能要大於其所得到的利益。因此,對於上訪人來講選擇這樣一條解決問題的道路並非明智之舉。

  其次,對於行政機關來講,上訪擾亂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在上訪過程中,由於上訪人對所反映問題處理結果不滿意,因此,其對處理單位失去信任感,雙方的矛盾十分尖銳以致達到了不可調和的地步。在這種情況下,上訪人往往認為單單依靠本單位、本部門不能解決問題,只有通過製造更大的聲勢、聚集更多的人數、採取更過激的行為、使用更嚴厲的措詞、到達更高一級的黨政單位信訪才能達到其目的。所以,在這種思想引導下,他們往往採取阻攔黨政主要領導車輛、關閉行政機關大門、在國家以及黨政要害機關靜坐,更有甚者還衝擊國家有關黨政部門、砸毀公共財物,嚴重影響了黨政機關的形象,擾亂了黨政機關的正常的工作環境和工作秩序。

  第三、上訪對我國司法制度來講是一種挑戰。由於上訪對於一方經濟的發展、社會的穩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再加上各級黨政部門都把確保一方平安、穩定工作擺在重中之重的位置,甚至有的地方把處理信訪工作與黨政主要領導的工作政績直接掛鈎,採用“一票否決”制。因此,各級各部門都對上訪問題制定了一系列的應對措施,有的還採取非常規的處理方法,已達到暫緩上訪的結果。例如:有的為阻止當事人上訪而將上訪人員進行24小時監控,使上訪人員失去人身自由;有的為阻止上訪而採取“收買”的方式先給上訪人員一定的經濟補償。這些方法既不符合,積極引導和幫助信訪人員對所反映的問題到有關部門、通過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加以解決,決不能犯“全盤否定”或“全盤肯定”的錯誤。所謂“善待信訪”就是要求我們增強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切實改進工作方法,堅決防止和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形成勤政為民、求真務實、熱情服務的良好風氣。懷着對群眾深厚的感情,真心實意幫助群眾解決生產和生活中的實際問題,切實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工作中要做好深入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分析、判斷問題的能力,正確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堅持把改革的力度,發展的速度和社會承受程度統一起來。要增強憂患意識,保持清醒頭腦,發現不穩定因素要及時做工作,主動化解矛盾。

  二、各執法部門要依法行政,從源頭上減少信訪。

  形成信訪案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歸根結底是由於對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行為不滿造成的,這其中雖包括當事人對執法行為的不理解和誤解,但確實包括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執法不公、違法行政、枉法裁判的現象,這就給上訪找到了理由,也為信訪的存在提供了生存空間。因此,作為執法部門要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用國家賦予其職權更好地為人民服務。工作中要嚴格依法辦事,要做到工作到位而不越位、工作依法而不違法。同時,要根據行政相對人不同的文化程度、不同的心態、不同的原因做耐心細緻的思想工作,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使雙方減少對立情緒,多增加一些溝通和理解。這樣,就能使很多的矛盾問題在非常平和的氣氛中得到解決,從根本上減少信訪。

  三、建立司法信訪制度,把信訪納入法制軌道。

  黨的“十五大”提出要依法治國,建立法制國家。這應當說是我國文明程度的一大提高,使國家進步的重要標誌。其根本要求是要求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的行為規範都要納入法制軌道,用法律的規定來調整和約束人們的行動。隨着改革開放二十多年的不斷發展,我國的法制建設取得里很大的進步,司法體系已逐步完善起來。但對於信訪工作來講卻是一個缺陷,也正是由於這一缺陷,目前情況下在一些地方才發生和存在許多的無序上訪事件,影響了社會穩定,給社會治安形勢帶來隱患。因此,首先要求加快信訪方面的立法工作,制定和出台《信訪法》。在程序上規定信訪人員應按照一定的級別歸口逐級處理,信訪人員不得以自己的意願任意選擇信訪機關。

  總之,在對待信訪問題的具體處理過程中都做到有法可依,使其納入法制軌道,徹底解決信訪的混亂局面和無政府狀態。

  (作者 山東省墾利縣人民法院勝坨人民法庭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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