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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法的幾個基本問題述評

白雲飄飄範文網 編輯:得得9

     關於中國古代法的基本理論,古代學者和政治家有着不少的論述。綜合這些論述,或許能更接近地勾勒出我國古代法的真實,辨析出我國法治早期時代的一些歷史和特點。

  一、法的產生—“民眾而姦邪生,故立法製為度量以禁之”

  先秦的學者認為,在國家和法律沒有產生之前,遠古的中國社會“天下之亂,若禽獸然”。商秧說,“民眾而姦邪生,故立法製為度量以禁之。是故有君臣之義,五官之分,法制之禁”。百姓多了,不免產生姦邪,於是,作為度量姦邪、禁絕姦邪的法製得以產生。墨子分析說,天下之所以亂,其原因在於沒有“政長”。於是選出天子,置立三公,劃分“萬國”,分立國君,置立政長。實際上是以地域劃分國家,建立國家機構,實施國家統治。

  滿清入關前,還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法律。入關后,“人民既眾,情偽多端。每遇奏讞,輕重出入,(世祖)頗煩擬議”。世祖福臨命人制定了《大清律集解附例》。

  從這些記述中可以看出,1、中國古代法律產生的根本原因是“民眾而姦邪生”、“人民既眾,情偽多端”。正是治理天下混亂的需要促成了法律的產生;2、法律的制定和實施的動力來自於統治者,並且是統治者(聖人)建立不世功勛,基本安定天下之後。這些聖人憑藉自己極大的權威和功業,為了鞏固和穩定統治,開始重視法制的作用,進而發政令、製法律,推行法制。

  二、法的地位、作用—“以法治國,則舉措而已”

  中國古代法律只是“主”、“上”統治天下、管理百姓的一種工具和手段。它是用來管別人的,服務於君主統治,服從於君主意志的。在齊國變法的管仲說,“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以法治國,則舉措而已”。法設之於官府,甚至不讓百姓知道。鄭國子產鑄鼎公布法律,引起包括孔子在內的不少人的反對。

  中國古代知識分子也認識到,法有其缺點,不是萬能的。司馬遷說,“法家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則親親尊尊之恩絕矣。可以行一時之計,而不可長用也,故曰嚴而少恩”。法同樣是一把雙刃劍,並不是單單憑法就可以解決所有問題的。在秦嬴政之前,商鞅、吳起變法,一方面使國家強盛,另一方面自己落了個悲慘的下場(法家思想之集大成者韓非的學說甚至還沒有被秦嬴政實施,就被讒言害死)。秦嬴政採用韓非的法律思想治國,征服了六國,建立了中央集權的統一國家。但是,因為過於依賴法制,苛刑峻法,很快就滅亡了。鑒於秦的教訓,漢初用黃老學說無為而治以休養生息。自漢武帝之後,德主刑輔成為歷代統治思想,法律站在了輔助性的地位上經久不變。

  一切法都是經濟利益的反映。法律,就是利益的保護和分配,使矛盾和鬥爭的統治者制定法律,體現了他們的經濟利益和其他利益。在法律中,他們享有種種特權,如“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可以贖金抵罪等等。而一旦實施中,觸及了他們的利益和意志,他們就利用手中的權勢和影響,加以制止和阻礙。於是出現“法之不行,自上亂之”的情形,結果施行法制者往往身敗名裂。

  三、禮法關係—“相輔而行,不可缺一”

  最初的“禮”,原是人們供奉鬼神的一種習俗。禮逐漸由祭祀儀式發展成調整人們社會關係的行為準則。隨着社會的發展,禮逐步完善詳備,成為兼容並包的龐大的體系。《漢書*禮樂志》敘述得較為詳細:“人性有男女之情,妒忌之別,為制婚姻之禮;有交接長幼之序,為制鄉飲之禮;有哀死思遠之情,為制喪祭之禮;有尊尊敬上之心,為制朝覲之禮。…

  從治國的角度看,禮與法有着相似的起源、作用和地位。他們相輔相成,共同維護着統治者的利益和統治秩序。張岱年、魏長海說,荀子“既不同意只講禮治、德治,不講法治;也不同意只講法治,不講禮治、德治。荀況注重禮法的主張,兼采儒法兩家政治理論之長,糾正儒法兩家之短,這是從總結戰國時期的歷史經驗中獲得的。到清末宣統元年,江蘇提學使勞乃宣上書言,“且夫國之有刑,所以弼教,一國之民有不遵禮教者,以刑齊之。所謂禮防未然,刑禁已然,相輔而行,不可缺一者也”。

  關於禮法關係,當代學者楊鶴皋有一段總結性的敘述:在戰國之前,法在內容上與“禮”相通,指對人們進行引導和禁止的條文規定;在使用上與“刑”同義,指表現為傷害體膚的懲罰規定和措施。戰國之後,隨着成文法的制定公布和變法的開展,禮與法日益對立,法與刑逐漸區分。在內容上,法將傳統道德、習慣以及個人的言論等排除在外,專指由君主和官府頒布的命令,從而有別於禮。需要補充的是,法與刑雖然形式上分開了,但他們仍然有着共同的目的和作用,仍然共同為統治秩序的維護而服務。

  四、德法關係—“國之有刑,所以弼教”

  秦朝滅亡的教訓,使得後代治國者不得不進行反思。漢初董仲舒認為, “王者承天意以從事,故務德教而省刑罰。刑罰不可任以治世,猶陰之不可任以成歲也。今廢先王之德教,獨用執法之吏治民,而欲德化被四海,故難成也。是故古之王者莫不以教化為大務,立大學以教於國,設庠序以化於邑。教化已明,習俗已成,天下嘗無一人之獄矣”。他重視儒教的傳統,開始強調德在治國方略中的主導地位,並逐漸被統治者所採納。劉向說得更為明白,“且教化,所恃以為治也,刑法所以助治也”。

  到了唐代,“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逐漸成為治國的共識。唐太宗在總結歷史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為國之道,必須撫之以仁義,示之以威信”的主張,就是推行德治,施刑罰。比較正確地處理了德與法的關係。唐太宗認為,這兩者的完美結合,可以移風易俗,由亂至治。他諄諄告誡大臣們應“以仁為宗,以刑為助”。為避免重蹈亡秦和亡隋嚴刑峻法的覆轍,他認為必須廢除嚴刑苛法。因而,太宗時修訂的法律比隋朝時“削煩去蠹,變重為輕”。太宗雖然提倡德法兼用,但他也看到了在維護封建統治過程中刑罰的必不可少。(參見王德明:《唐太宗的“德治”思想》)。

  到元代官修《宋史》時,這種思想仍是正統。《宋史*刑法》解釋《書》中“士制百姓於刑之中,以教祗德”這句話說,“言刑以弼教,使之畏威遠罪,導以之善爾。唐、虞之治,固不能廢刑也。惟禮以防之,有弗及,則刑以輔之而已。

  從理論上、認識上說,德主刑輔是正確的、甚至是切中時弊的。但在實踐中,德,更多強調的是官吏自身的約束力,由官吏本身的道德修養、能力水平而確定,沒有一種廣泛的、全方位、強有力的監督制約,因而不可避免地產生暗箱操作和腐敗政治。事實上,即使歷史上法律森嚴、具體而完備的時代,官員的自由裁量權也是非常大的,甚至靠官員自己的聰明才智、關係網顛倒黑白、一手遮天。

  總之,中國古代社會中,先有強人政治,建立國家,然後產生法律。法律作為治理百姓的工具之一,作為德治的輔助手段而存在。這種思想在中國幾千年的古代歷史發展中佔著主導地位。它的經濟基礎是封閉的、不發達的,沒有自由競爭經濟發展的內在驅動力,只是一種自上而下的外在推動,歸根到底要視統治者的重視程度、認識甚至興趣而發展。它沒有民主的政治傳統,是強權政治的組成成分。法、法的學說直接產生於並掌握在統治者一個階層——“士”手中。他們熱衷於為統治所用,創立學說,實行法治,一切都取之於、服務於統治百姓的需要。因而,不可能代表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他們共同的出發點和本質特徵就是治民、愚民。法治是公平文明正義的體現。講法治的時期,社會就安定、政治就清明、秩序就穩定,但實踐中往往不能長久。因為它是統治的附庸、皇帝的侍臣、政治的工具。它的推行依然靠“勢”、“術”,沒有勢無法施行法治,而且法治其實就是一種術 ,遇到權勢往往就駐足不前、甚至“禮崩樂壞”。

  (作者單位:河北省邯鄲市政府法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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