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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倫理性

白雲飄飄範文網 編輯:小景

     【內容摘要】:羅爾斯的正義論在西方政治哲學領域產生了極其重要的影響。他的兩個正義原則構建了全新的符合現代社會的正義理念,為解決一系列棘手的社會現實問題提供了指引。本文的第一部分試圖重新闡述羅爾斯導出正義原則的邏輯推理;第二部分是參照羅爾斯的正義論,對我國現實制度的反思,為我國的當前的社會問題提出筆者不成熟的意見。

  關鍵詞:羅爾斯 正義論 公平正義原則 無知之幕

  引言

  正義是人類社會永恆的主題。它既是構建合法社會制度的理論基礎,也是構建道德體系的理論基礎。它廣泛滲透在哲學、政治經濟學和倫理學中,自古至今,歷久常新,成為哲學家、思想家探究的根本問題。20世紀70年代美國著名政治哲學家約翰•羅爾斯的《正義論》(1971年),從公平正義入手,全面系統深刻地論證了自由與公平、個人與國家、機會與結果等廣泛的社會政治問題,力圖為現代西方社會重建“公平正義”的道德基礎。他的學說,對西方政治哲學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引發了西方學界對“公共理性”與社會行為、個人權利與社會共同體要求、個人價值與社會正義、社會多元與社會統一、自由與平等、民主與秩序等重大理論問題的廣泛討論,從而形成了當今西方社會政治哲學的大繁榮局面,以致人們將《正義論》的出版視為“羅爾斯時代”或“羅爾斯軸心時代”開始的標誌。 筆者認為羅爾斯的正義觀,其視野雖然限於一種“國內社會”,但是對於處在社會轉型時期的中國來說,回顧和探討他關於公平與正義、平等與效率等一系列觀點,並對我國的社會先行制度作出合理的反思,對我國社會的發展將大有裨益。

  一、對《正義論》的邏輯清理

  1、公平正義原則及優先性

  羅爾斯從人都處在“無知的面紗”中的“原初狀態”(類似於“自然狀態”)出發,推出正義的兩條根本原則。第一條原則:“每個人都在最大程度上平等地享有和其他人相當的基本的自由權利。”第二條原則:“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被調解,使得(1)人們有理由指望它們對每個人都有利;並且(2)它們所設置的職務和崗位對所有人開放”。羅爾斯的第一條原則簡稱為自由原則,這一原則保證了人們享有平等的自由權利。羅爾斯認為正義的核心就是平等,在他看來“正義即公平”。具體來說:“公平”是指社會權利、利益的公平分配。羅爾斯把社會成員所承擔的責任、義務和享有的權利統稱為基本利益。可見,平等地享有自由權利,是羅爾斯正義論的首要原則。第二條原則簡稱為差別原則。它規定了經濟和社會福利領域的不平等權利的適用範圍和條件,要求社會利益和經濟利益的不平等分配應該對處於社會最不利地位的人最有利。這條原則實質是要求國家應對社會成員的社會經濟差別予以調節,使之最大限度地改善最差者的地位。在這兩條原則中,自由原則是首要原則,差別原則是建立在自由原則基礎上的,從屬於自由原則的。只有在貫徹自由原則的前提下,才能貫徹差別原則,決不能以犧牲前者來滿足後者。

  2、對公平正義原則的論證

  羅爾斯對上述兩個原則的論證顯得繁瑣和迂迴,然而這並不能夠成為我們忽略這部分的原因。羅爾斯所提出的正義論,可能並不是最完美的結論;因為可能有人會提出類似的結論,這些結論可能更加吸引和新穎。然而要像羅爾斯一樣,要證明這些具有相當普遍性的道德常識,尤其是具有理性上的說服力,卻是異常艱難的。因此,我們只是在意羅爾斯的結論是遠遠不夠的,我們還要知道羅爾斯是如何證明的,即這些結論是怎樣得出的。只有這樣做,我覺得我們才能夠真正理解羅爾斯的思想;亦只有這樣,才能夠避免一些錯誤的或無理的批評,因為羅爾斯在正義論中的論證體系是非常嚴密的,在邏輯上是完全沒有問題的。

  (1)原初狀態的設計。原初狀態相當於社會契約論中的自然狀態,它在歷史上並不真實存在,而只是在思維中的一種狀態,這好比牛頓力學第一定律中的理想環境,雖然它難以滿足,然而由它所得出的結論卻對現實有巨大的作用和參考價值。這可能就是社會契約論學家要設定自然狀態,羅爾斯要提出原初狀態的原因。羅爾斯是這樣定義原初狀態的:“它是一種期間所達到的任何契約都是公平的狀態,是一種各方在其中都是作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選擇的結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會力量的相對平衡所決定的狀態。”

  a、正義的環境。“正義的環境可以被描述為這樣一種正常條件:在那裡,人類的合作是可能和必需的。”羅爾斯認為,人們願意進行社會合作的理由是社會合作使所有人都能過一種比他們各自努力、單獨生存所能過的生活更好的生活,這是利益一致的方面;然而,人們誰也不會對怎樣分配由他們的合作所產生的較大利益無動於衷,因為他們都在追求自己的目的,總是希望獲得較大的份額,因此產生又利益衝突。這就引出正義原則的必要性:恰當安排社會合作所產生的利益。正義的環境就是產生這些必要性的背景條件,即人們在進入社會合作之前所處的是怎麼樣的環境。

  羅爾斯認為正義的環境主要有一下的一些主客觀條件。第一,眾多的個人在確定的地理區域內生存,他們的身體何精神能力大致平等,差別不大,沒有任何一個人可以壓倒其他所有人的人,每個人都是易受攻擊的,每個人的計劃都容易受到其他人的合力的阻止。第二,在學多領域中都存在一種中等程度的匱乏,自然資源和其他資源並不是非常豐富以至合作的計劃成為多餘,同時條件也不是那樣艱難,以至有效的合作也終將失敗。第三,處在正義環境中的各方在知識、思想、判斷方面是有缺點的,即他們的知識是不完全的,推理記憶和注意力受到限制,判斷容易受到渴望、偏見、私心歪曲。正是這些缺點不但造成了人們有不同的生活計劃,而且在哲學、宗教信仰、政治和社會理論上存在分歧。最後,羅爾斯假設各方對別人的利益不感興趣,即“相互冷淡”(mutually disinterested)。相互冷淡的假定意味着各方一方面不是仁愛和無私的利他主義者,總是去考慮照顧別人的願望和別人“好”的觀念;另一方面,他們又不是追求個人特殊利益的利己主義者。至此,背景的假設基本完成。

  b、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原初狀態目的在於建立一種公平的程序,從而使達到的每一個同意的原則都將是正義的,也就是試圖通過程序上的正義,達到實質上的正義。“我們必須以某種方法排除使人們陷入爭論的各種偶然因素的影響,引導人們利用社會和自然環境以適應他們自己的利益。”(136)基於此,羅爾斯假定各方都在無知之幕之中。

  無知之幕中的各方並非一無所知,而是有所知有所不知。他們不知道自己的社會地位,他的階級出生,也不知道他的天資如何,他的體力智力如何,即不知道自然天賦和社會出身;沒有人知道他的個人價值觀念,甚至他的心理特徵;各方不知道這個社會的經濟或政治狀態,或者它能達到的文明和文化。但是他們知道自己正受環境的制約,他們也具有選擇正義原則所必須的一般知識。

  無知之幕的假設,使原初狀態擺脫了歷史和現實的性質而成為純粹理性的虛擬,也最終排除了訂約各方的特異性,使他們成為抽象的、一般的的人,排除了一切會影響到原則選擇的來自自然和社會的偶然因素,排除了一切會妨礙人們達到意見一致的衝突因素。這就使契約已完全不是現實的契約,訂立契約的行為變成了對原則的選擇,這種選擇實際上已不是在各方之間進行,而是在一個人的腦子裡進行。(參考書141)例如,一個知道自己富裕的人可以視累進稅製為不公,而一個知道自己貧窮的人則視之為公平。但是如果他們對自己的此一無所知,也就是說不知道何種稅制對自己有利,那麼他必須代表全部人選擇最有利於自己利益的原則。

  (2)正義原則的選擇。在原初狀態假設完畢之後,羅爾斯便開始導出他的兩個正義原則。在這裡,羅爾斯採取有限排除的策略,即將各種對人們有影響的正義觀進行列舉,然後一步步進行篩選。最終的結果就是在原初狀態中的各方,會選擇這兩個正義原則,而非其他。當然,羅爾斯也承認他所進行的這種窮盡的比較是一種不能盡人意的方法,他的論證是在一種較弱的基礎上進行的,但是他覺得一下子找不到更好的辦法,只能退而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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