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劍兵 遼寧師範大學政法學院法學副教授
內容摘要:“香港基本法23條立法事件”雖然尚未結束,但卻已經為我們提供了寶貴的法制理論資源。在價值多元的社會裡,基本的政治和法律倫理規則必須同時合乎理性的正面和側面,也必須具有合法性。在國家意志和人民意志之間,必須建立雙向互動的價值追求整合平台——以法為教,以吏為師。國家應該以客觀理性和法律篩選倫理,而不是以倫理決定客觀理性和法律;用法律來建設和引導倫理,而不是用倫理來實施法律和改變秩序!
關鍵詞;國家意志,人民意志,倫理,法律,價值追求與整合
隨着董建華先生宣布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草案“二讀押后”,發生在香港的“對基本法23條立法”事件就暫時告一個段落了。這樣一個法案,在將來會不會得到港人的認可並且在香港立法會“三讀”通過,筆者無法預測,也無意進行預測。筆者只是覺得,對這樣一個也許對中國未來法制現代化會產生巨大影響的事件,法倫理學不可以輕易的放過。我們必須從其中總結出一些有益於國家未來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新理念和新思維,以便於大家先認可然而後認同之,為今後中國的立法提供出一些新的立法原則和初始規則,進而對國家和對人民均產生雙重的教導意義,乃是法倫理學不可推卸的義務。筆者冒昧作如下歸納,企為引玉之磚。
首先:己欲,勿施於人。傳統的儒家倫理觀念認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也就是說:凡是自己不喜歡的,也不能強迫他人喜歡。這種倫理規則得以成立的的大前提是:凡是自己喜歡的,他人也喜歡;凡是自己不喜歡的,他人也不喜歡。用價值哲學的話來說,在價值評價標準相同的主體之間,該倫理規則是合乎理性的,因而也是合法的。但是,這規則如果實施於價值評價標準不相同的主體之間,則是不合乎理性的,因而也是不合法的。理由很簡單:自己喜歡吃狗肉的人,是不應該認為所有的其他人也和自己一樣愛吃狗肉的!所以,在專制社會中所形成的這一倫理規則,是建立在“思想統一”的思想專制主義基礎上的,因而不僅僅是片面的,甚至往往成為國家無視個體和他人價值的最合理解釋工具。
在現代社會,該規則雖然因為其合乎理性的基本正面(例如狗肉不僅可食且對健康有益)而仍然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但是,如果國家將此規則的附隨規則“己欲,則施於人”運用於價值追求不同的其他國家或者本國國民,就會變成一種非法的倫理侵略。所以,我們應該在價值多元的現代社會裡依照理性的多面性,對這一規則進行改造和補充,使之不僅僅合乎理性的正面,也合乎理性的側面(例如豢養寵物狗的人在感情上拒絕將狗肉作為食物),進而增加其合法性。通俗的講:國家喜歡的,民眾如果不喜歡,國家就應該堅決的實施“己欲,勿施於人”主義!或者更堅決的建立一個與此規則相適應的附隨規則“己所不欲,則施於己”,這其中的理性根據很簡單: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國家必須接受人民意志為自己的最高意志,國家不能將國家本身的意志和人民意志完全等同起來,並且認為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用國家意志代替人民意志。
其次: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中國向來有政治倫理上的民本主義傳統,筆者也堅定不移的相信眼下作為國家化身的政府是民本主義的堅定信仰者,我們從執政的中國共產黨所提出的“三個代表”理論中的“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利益”就不難發現這一倫理傳統的光輝。但是,在中國古代專制社會中,民本主義是建立在“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理論基礎上的。在古代國家看來,民眾是國家的基本要素,但是民眾也是愚昧無知的,尤其是當國家的價值追求和民眾的價值追求發生矛盾的時候,民眾往往成為國家和社會穩定的破壞者,最後也破壞了民眾自己的價值追求。因此,古代國家必須將民眾的價值追求統一到國家的價值追求之下,為實現這一目的,作為國家化身的君王或者政府就應該以“牧羊人”的身份自居,而民眾就是“羊群”。“牧羊人”應該驅使着“羊群”去尋找甘美豐腴的水草,便是一切古代國家民本主義者的基本理想。
在現代社會,這種建立在國家和人民的價值追求不一致前提下的民本主義仍然是合乎客觀理性的,因而也具有基本的合法性。比如國家追求國家安全,人民追求社會的自由穩定。而欲求社會穩定和自由,前提是國家安全的實現。但是,如果我們以此客觀理性為根據,進而推導出“人民追求的社會自由和穩定價值”應該服從“國家追求的國家安全價值”便是錯誤的。原因也很簡單:“國家安全”和“人民自由穩定”相比較,前者是手段,後者是目的;或者換一句話說:“國家安全”只是工具價值,而“人民自由和穩定”才是終極的目標價值。所以,法倫理學認為,必須對傳統的民本主義倫理觀念下的“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進行改造,使其具有以下兩個相輔相成的基本理解:(一)、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通俗的講,如果民眾喜歡自由和穩定,國家便應該捨棄自己的既定政策,用法律制度的基本程序來滿足民眾的願望;如果民眾盲目的認為國家的既定政策危害社會的自由和穩定,只顧及眼前自由,卻忽視了長遠的國家安全對自由的保障作用,國家就應該在理性的原則下設法教育民眾,使民眾逐步改變其價值追求。(二)、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通俗的講,民眾與政府的關係,如同股東與董事會和總經理的關係。凡是民眾追求的,政府必須代表國家順應民意制定政策並執行之;凡是民眾反對的,政府必須代表國家通過民主程序和輿論渠道了解民意,下情必須儘快上達,使國家逐步改變其價值追求,免得政府因不了解民意而盲目制定政策,進而損害政府的權威和管理社會的能力,從而使社會陷於混亂,人民失去自由和穩定。在以上的兩個基本理解中,“(一)”表明的是政府對待民眾的基本倫理規則;“(二)”表明的是民眾對待政府的基本倫理規則,兩者具有同等的價值。
再次:以法為教,以吏為師。雖然在賢明政府的領導下,國家意志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是符合人民意志的,但是仍然難免二者相互衝突的情形發生,這次“香港基本法23條事件”便是這種意志衝突的一個實證。另外,還有一個國家意志符合人民意志的實證也發生在香港基本法領域內,那便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進行解釋”事件。這兩個事件雖然很偶然的都發生在香港基本法的具體條文上,但是卻具有截然不同的事件根源:前次事件錯在人民,因為人民在將自己的意志轉化為法律的過程中不嚴謹,致使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出現了不應該出現的法律漏洞,沒有完整表達人民意志,從而被企圖破壞香港社會自由和穩定的勢力所利用,所幸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廣義上的政府)應香港政府的要求及時採取了立法措施,以國家的意志彌補和糾正了這一漏洞,保證了香港社會的自由和穩定。后一個事件錯在國家,在香港經濟不景氣、失業的人比較多和人民生活困難的背景下,國家和香港特區政府不合時宜的推出保障國家安全的政治性極強的《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且有關具體條款的表述容易導致“后非典”時期比較敏感的香港社會的爭議。所以國家的意志便被人民的意志所否定,其原因仍然是價值追求的不一致。人民追求的是發展經濟,改善民生,紓解民困,穩定社會,吸引外資,促進經濟發展;而國家則主要追求國家安全方面的法制完善,雖然二者的立場都是合乎政治倫理的,但是,政府方面似乎顛倒了兩種價值追求的相互關係。所幸的是,政府方面也很及時的發現了自己的錯誤,所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董建華先生才發表聲明宣布:“港府行政會議特別會議決定將《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押后恢復二讀,並在未來一段時間加強向市民解釋修訂案內容。” 從而為香港社會的自由和穩定奠定了法律立法程序意義上的保障
可以說,以上兩個實證的事件都是我國法制現代化歷程中最為珍貴的資源。因為,這兩個事件給我們提供了一個寶貴的先例,為我們如何解決國家意志和人民意志不一致的問題,以及如何使用平等互動的機制在國家與人民之間整合價值追求問題,建立了一個極其具有法倫理價值的方法和技術平台,那就是“以法為教,以吏為師”。這雖然是中國古代法家的學說,但是在今天卻具有極其重要的法制理論價值和實踐價值。簡單的說:(一)、以法為教。“香港基本法23條事件”告訴我們:民眾應該、也只能夠以法律的方法(例如依法申請的集會遊行和示威、被法律保障的輿論自由等)去說服和教育國家,使國家尤其是國家的化身——政府極其官吏時刻牢記將國家意志隸屬在人民意志之下,以人民的價值追求為國家的價值追求的目的。(二)、以吏為師。“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進行解釋事件”告訴我們:國家應該以從人民當中選拔上來的德才俱備且有政治遠見的官吏為教師,去說服和教育人民不要盲從,而應該按照合乎現代法制倫理的法律制度和理性表達自己的意志,並且正確、科學和嚴謹的將人民意志表述在法律條文中。避免出現類似於納粹德國和中國的“文化大革命”那樣的以破壞社會自由和穩定為目的的“人民意志”。在這樣的平台被建立並且轉化為我們國家人民的生活方式以後,我們這個國家的法制現代化便指日可待了。
最後:治大國若烹小鮮。我國先哲老子從其自然主義哲學出發,在政治上極力推崇“無為而治”,提出了“治大國若烹小鮮”的著名論斷。但是,老子提倡“無為而治”的用意不是要求國家無所事事,而是反對國家意志的恣意忘為。所以,治理大國(並非“小國寡民”)如同煎炸小魚兒一樣,不可用“國家意志”的鏟子去任意的攪動“人民意志”。所以,國家為政,以不擾民和不多事為原則。在政治上具有強烈特徵的香港基本法第23條在香港的有關立法活動,是比較容易與香港社會的英國式自由和法制傳統發生“過敏反應”的一件大事,切不可操之過急。社會裡的秩序關係,打深處就有自然練就的一環扣一環的機制,盤根錯節,牽一髮而動全身。國家和政府雖然可以主觀地發號施令乃至用暴力強制,但是,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原有的秩序會頑強的抵抗從而造成法制和社會混亂,反而不利於國家意志的實現。國家應該相信隨着社會的發展和社會秩序自身的變化,人民固有的傳統和價值追求都會發生變化,當“安全重於自由”的價值理念被人民接受的時候,有關法案的通過便是自然而然的“國家意志”和“人民意志”的統一之時。而在這之前,國家應該下大力氣做的事情就是:以客觀理性和法律篩選倫理,而不是以倫理決定客觀理性和法律;用法律來建設和引導倫理,而不是用倫理來實施法律和改變秩序!並以此次事件為開端,為今後中國的法制現代化創立一些新的初始規則和法律實現方法,則國家和人民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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