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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治文明

白雲飄飄範文網 編輯:pp958

  筆者認為,法治文明即一個國家實行法治的狀態和程度所體現的文明,是人們在具備一定社會條件的前提下,把法律尊崇為治國的方式,以追求政治民主、社會正義、保障人民權利所取得的成果和成就。因此,法治文明與人類進步事業息息相關。法治文明是社會政治文明的核心內容,是人類制度文明的特殊重要組成,並對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都起着保障和促進作用。因此,對法治文明作價值分析也就是要認識法治所包含的進步的內容,即分析法治所具有的文明性狀和特徵。而只要我們仔細思考就不難發現,文明確是法治特別是現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和本質屬性,是法治的總的價值特徵,體現着現代法的精神。

  法治,即法律主治,是一種貫徹法律至上,嚴格依法辦事的治國原則和方式。它要求作為反映社會主體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並在全社會得到有效的實施,普遍的遵守和有力的貫徹。法治作為一種先進的治國方式,要求整個國家以及社會生活均依法而治,即管理國家、治理社會,是憑靠法律這種公共權威,這種普遍、穩定、明確的社會規範;而不是靠任何人格權威,不是靠權力者的威嚴甚至特權,更不是靠親情。總之,不依個人意志、好惡、品質、素質以及升遷進退為轉移。所以法治與人治是根本對立的,跟專制也是毫不相容的。它要求把法律至上,樹立崇高的法制權威作為基本原則;法律是公民行為和政府活動的最終導向,是規制和裁決人的行為的最高標準和終極力量;使每個社會成員都共同受法律的保護和約束,任何人或任何組織都無例外地受領法律的規束以及恩惠,其行為和活動都納入法制的軌道和範圍。因此,法治是社會調整向高層次發展,以擺脫任何偶然性、任意性和特權,使社會在嚴密的規範化和制度化的良性運行中,形成一種高度穩定有序的秩序和狀態的必然要求,以保障和促進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的順利發展。這正是社會進步所必須和趨向文明的表現。

  就其作用和功能而言,“法治”概念的內涵比“法制”概念的內函更深刻,也更具有文明性。其最根本的區別就是“法治”與民主緊密相聯,而“法制’則不一定。一般說來,“法制”即“法律制度”之謂,因此既有專制政體下的“法制”(如奴隸制和封建專制制度下的嚴刑峻法、酷刑亂法,以及絕滅人性的法西斯法),也有民主政體下的法制。所以只講“法制”,就難以避免“惡法亦法”。只有作為近代資產階級民主制產物的法制,才與法治有所通義。而且法制所關注的是建立和維護某種秩序,而法治所關注的焦點是有效制約和合理運用公共權力。特別是現代法治必然內含民主,以政治民主性為其本質特徵。現代法治的產生乃是伴隨着資產階級民主制度和憲政制度即資產階級法治國的建立,它的基本精神就是民權至重(實質上或形式上)、法律至上、憲法至尊;因此政府權力有限,人民主權神聖;實行分權制衡,以法制權,以權力制約權力,以權利制約權利,同時依法保障公共權力的合理運用和分配。所以現代法治的精髓和要義就是把法律從作為國家和政府對社會的控制手段和統治工具變為人民在當家作主(實質上或形式上)的前提下以法來管理國家、約束政府權力(使其合理運用、不致濫用和腐敗),有效地治理社會,從而使國家權力服從於社會公眾的共同意志,政府的權威從屬於體現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制權威。法治的政治民主性,反映了人類在構建有序化的社會組織和社會秩序的目標下追求自由、平等和人格獨立的共同要求,法治是社會在趨向文明過程中的必不可少的制度化特徵。所以康德認為“文明的社會組織是唯一的法治社會”,而這種社會組織的“文明”在於它的成員即公民具有憲法規定的自由、平等和人格獨立三種不可分割的法律屬性,生活在依據“普遍的、外在的和公共立法”所形成的法律權威和權力之下[14]。

  法治的基本特徵還在於它的公正性、正義性、合理性。既包括立法公正(即制定出來的法律必須反映人民群眾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也包括司法公正(其核心是審判公正);既要求實體正義(法律應當體現和維護社會正義和基本道德準則,對社會利益進行公平分配),又講求程序正義(在所有訴訟和非訴訟的糾紛解決過程和機制中均體現正義)。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反對任何形式的等級特權和法外特權,不承認有任何不受法律約束的特殊領域和公民。既弘揚法律至上、崇尚法制權威,又需要法律內含道德理念,並同道德相互支持、有機彌合,共同規範和引導人的行為。也就是說,要求社會主義法治和民主建設與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緊密結合、相輔相成。

  現代法治還必然要求法律具有科學性,即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必須以正確認識和反映客觀規律為重要依據和標準,科學的法律是人類從事生產鬥爭和社會實踐的經驗和智慧的概括和總結,是人們對社會發展規律以及一些自然規律的正確認識之穩固化、規則化、制度化,因而可以指導和引導人們在行動中按客觀規律辦事,是人們遵循和運用客觀規律,改造社會,調整社會關係,優化社會結構、社會組織和社會秩序的有效工具。這就必然要求法律的制定和實施應與現代科學技術相結合,運用現代科學技術的成果、方法和手段,並有力地保障和促進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和進步。

  現代法治尤以尊重人的權利(包括人的最基本權利即人權)、保障人的權利為依歸,因而以弘揚權利本位為特徵。國家權力以保障公民權利為宗旨,義務的設定和履行均以維護一定的權利和利益為目的。權利的實質即確認和保障的人們的正當利益,它是一切法律關係的核心,是人們法律行為的發動力和驅使力,是法這種社會現象的特定存在形式和載體,是公民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標誌和象徵。現代法治以權利為本位也就是尊重公民作為法律關係主體的資格和地位,強調法治的力量和作用就在於充分調動和發揮作為社會主體及法律關係主體的廣大人民群眾的主動性、積極性、創造性。所以社會主義法治不是外在的、強加的、消極被動的東西,而是着眼於從人的內在需要出發來規範、調整和引導人的自覺的社會行動和行為。這絲毫也不排斥權利與義務必須相統一,因為權利與義務統一的目標指向,也是為了維護他人的權利和社會的利益。

  現代法治的基礎是市場經濟,現代市場經濟必然是法治經濟,把法律作為對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和微觀調節的最主要手段,其他各種手段都必須納入法制的範圍,並要求整個社會生活的法治化與之相適應。市場經濟作為法治經濟的總的價值特徵,既要求把競爭、效率和效益放到首位,又必須作到合法、合理,兼顧社會公平,因此必須充分重視和體現民主、自由、平等以及公開、公正、正義等原則和精神,才能在高度規範化的市場秩序下,充分調動市場經濟主體的積極性和開拓創新精神,優化社會資源配置,有效利用人力、物力、財力。所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僅是法治經濟,也是講求文明的經濟,它不僅堅持自由與秩序、行為與規範、效益與合法的辯證統一,而且要求作到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利”和“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辯證統一,重視和完善對公民和法人的權利保障(包括人權保障)、權利救濟、社會保障和社會救濟。

  正因為如此,所以現代法治在價值功能上的特徵,就完全不同於傳統法制那種重在禁止、束縛、限制、懲罰等消極方面,而是重在促進、引導、教育、調節、鼓勵、授與、組織、管理、預測等積極方面。在現代法治的觀念看來,法律並非是束縛人們手腳的東西,而是保障人們的權利和正當利益,可以據以爭取和擴展自身合法權益的,特別是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律是我們組織和管理經濟和各項社會事務、解放和促進生產力發展的有力武器。

  由此可見,法治和民主、正義、人權以及科學技術等的這種內在聯繫,特別是作為現代法治本質特徵的政治民主的各項要求、原則和精神,都表明法治和民主一樣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內容和表現,是社會文明的重要組成和標誌,是人類追求真、善、美的成果和結晶,是社會趨向更高層次有序化,高揚社會主人翁主體地位從而更有力地驅動生產力發展的必然要求。因此,一個國家的法治狀況代表和標誌着這個國家和人民的文明程度和水平。儘管資產階級法治和民主因其在很多方面和很大程度上局限於形式上從而具有其某種虛假性,但法治和民主作為對人治和專制的否定,作為現代政治文明的顯著標志,其基本要求、原則和精神乃包含着人類追求文明社會的共同經驗和智慧,體現着社會進步的若干共同價值取向和社會發展的某些普遍規律性,因而對我們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和民主、依法治國,也具有借鑒意義。所以江澤民同志說:“依法治國是社會進步、社會文明的一個重要標誌,是我們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必然要求"。[15]

  不僅如此,法治的若干重要的形式特徵,也表明它所具有的文明屬性。

  首先,法治具有普遍性。因為法律本身就“具有普遍的,理論的,不取決於個別人的任性的性質” [16]。法治具有普遍性的意義不僅在於它排斥任何偶然性、任意性,它給人們的行為提供一種必須共同遵循的模式、方向和標準;還在於它的作用和功能涵蓋全社會各個部門和領域,沒有不受法律約束的特殊主體和角落,要求全社會所有人員在任何場合下均須一體遵行。因此法治的普遍性品格既是其重要的形式特徵,又是其重要的實體特徵,是法律至上性原則的進一步擴展和延伸。

  其二,法治具有統一性、協調性。不僅是具有內部和諧統一的相對穩定的體系,從而有利於保持治國方略的連續性、穩定性;而且它同整個社會系統都處於一種相互協調的穩態聯繫,是社會有序化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關鍵性因素和力量,為社會全面進步和可持續發展所不可或缺。

  其三,法治具有監督性和自我約束性。它不僅是對各項社會事務進行廣泛監督的系統;而且法治具有內部自我監督(自我約束的)機制。司法獨立就是其重要體現。堅持司法獨立,才能保證審判公正、體現司法權威(這是法制權威的極重要內容),也才能保證法治系統對各項社會事務的有效監督。因此它既是程序正義之重要原則,也是實體正義和維護立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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