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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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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鄧小平關於社會主義法制建設與發展的重要貢獻之一就是提出了我國法制發展的基本要求,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十六字方針。這是鄧小平在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前的中國共產黨中央工作會議上提出的,他指出,要加強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17]這十六字方針對我國法制建設的主要領域都提出了基本的要求。有法可依是對我國立法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有法必依是對全體社會公民守法的基本要求;執法必嚴和違法必究是對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基本要求。關於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下文的論述中將有所涉及,這裡只重點闡述一下執法必嚴和違法必究。

  執法必嚴要求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行使國家和人民賦予的行政執法權和司法權,克盡職守,執法如山,不徇私枉法,不放任任何違法行為,真正樹立法律的權威,維護法律的尊嚴。一部好的法律能否發揮出良好的規範作用,這其中嚴格執法是一個決定性環節。沒有嚴格的執法,法律就成為一紙空文,沒有任何意義。執法必嚴要求在執法的過程中正確適用法律,準確把握立法宗旨,做到客觀、公正、準確、及時。這是妥善處理敵我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所必要的。只有嚴格執法,才能很好地打擊一切破壞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制度以及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刑事犯罪,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營造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只有嚴格執法,才能及時、公正解決人民群眾之間的各種糾紛,避免人民內部矛盾的擴大,使全體人民團結一致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違法必究要求司法機關對於一切違法行為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這是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根本保障。社會主義法律不承認任何等級的特權。我國《憲法》第33條第2款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就是說,在我國不因違法者的性別、民族、種族、身份、地位等的不同而有差別待遇,在法律面前只有守法和違法之分,一切違法行為都應受到法律的追究。法律的作用最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對違法者予以懲罰和教育;一方面是保護大多數守法者的合法權益。只有對一切違法行為依法追究,才能更好地體現法律的懲罰、教育作用,同時也就更多地維護了守法公民的合法權益,這二者是密切相關的,統一起來,就要求在法制的建設與發展中做到違法必究。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十六字方針所提出的四方面要求是互相聯繫,辨證統一的,四個方面相互促進,缺一不可,它們共同構成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基本任務。沒有健全的立法,守法、執法和司法就沒有依據;沒有一切公民的守法,立法的效用和執法、司法工作就會受到影響;沒有嚴格的執法和司法,法律的權威就不足以樹立,守法也就失去了有力的保障。實踐證明,鄧小平提出的這十六字方針,已經成為我們黨和國家在新時期加強法制建設的長期指導方針。

  (三)關於正確處理黨的領導與法制的關係

  鄧小平明確指出,正確理解和處理好黨的領導和法制的關係是民主法制建設的關鍵。一是應當明確社會主義法制建設要在黨的領導下進行,在社會主義國家裡,共產黨居於執政黨地位,在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尊嚴,保證法律的實施方面,具有特別重大的責任,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也領導人民遵守和執行憲法和法律。二是指出法律範圍內的事應該由國家和政府管理,過去,法律範圍的事,黨管的比較多,這是由於當時司法部門不完備,法制不太健全,黨管還是可以的,在法律逐漸完備后,政府也健全了司法部門,這種情況下還由黨直接管就不合適了,必須做相應的轉變。因此,鄧小平於1986年6月28日在政治局常委會上明確提出這一問題,他強調說:“黨要管黨內紀律問題,法律範圍的問題應該由國家和政府去管。黨干預太多,不利於在全體人民中樹立法制觀念。” [18]三是黨要嚴格按照憲法和法律辦事,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黨能否模範地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和尊嚴是實行社會主義法制的關鍵。如果黨的活動不受憲法和法律的約束和制約,健全社會主義法制是根本不可能的。鄧小平再次重申:“全黨和全體幹部都要按照憲法、法律、法令辦事”,黨員“人人有依法規定的平等權利和義務,誰也不能佔便宜,誰也不能犯法。” [19]四是黨要保證司法部門依法獨立辦案。鄧小平認為各級黨委領導的第一條就是要保證法律生效、有效,特彆強調“不管誰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機關依法偵查、司法機關依法辦理,任何人都不許干擾法律的實施,任何人都不能逍遙法外”。[20]司法部門獨立行使職權也就是按照黨和人民的意志行事,絲毫不是脫離黨的領導。相反,各級黨的組織都應把保證法律的有效實施,保障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作為自己的重要工作。鄧小平還提出,“要大力加強政法、公安部門的建設和工作,提高這些部門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21]這些都體現了黨對司法工作的政治領導。鄧小平關於黨要保證社會主義法制有效實施的思想,為我們在新時期里處理好黨和政府,黨和憲法、法律的關係,全面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指明了方向。

  (四)關於經濟法制思想

  鄧小平經濟法制思想是其法制建設思想中的一個核心內容。“國家和企業,企業和企業、企業和個人等之間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過法律來解決”,“我們要有兩手,一手就是堅持對外開放和對內搞活經濟的政策,一手就是堅決打擊經濟犯罪活動”。[22]鄧小平經濟法制思想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三個層次的含義。

  第一,經濟活動要法制化。企業與政府之間長期是政企不分,政府干預太多,企業的權利義務關係不明;而企業內部職工責、權、利不分,實行平均主義,職工積極性不高;再者企業產品的生產與銷售、價格的制定等企業自主經營活動受着各方面計劃指標的限制,最終導致了國有企業高成本、低效益的運行。鄧小平高瞻遠矚地提出企業權利義務關係及其自主經營活動法制化的思想,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後來鄧小平提出社會主義也可以搞市場經濟的理論,逐步實現了社會主義經濟活動法制化的構想。

  第二、嚴厲打擊經濟犯罪的思想。隨着改革開放的進一步發展,經濟生活領域出現大量貪污、腐敗現象。懲貪治腐關係著人心向背,關係著我們經濟生活能否健康發展,也關係著社會主義事業的興衰成敗。對於經濟犯罪,鄧小平態度是十分明確的,一方面打擊經濟犯罪決不手軟,一方面“還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1985年我國對經濟犯罪實行了嚴打,營造了良好的經濟環境。

  第三,進行全面的綜合治理,創造安定團結的有利於經濟發展的社會環境。安定團結的社會環境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的重要保證,“使用國家的鎮壓力量,來打擊和瓦解各種反革命破壞分子、各種反黨反社會主義分子、各種嚴重刑事犯罪分子,以便維護社會安定,是完全符合人民群眾的要求的,是完全符合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要求的”。[23]

  (五)關於立法

  鄧小平認為,在新時期,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當務之急是加強立法,不斷完善立法是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前提。他在提出中國法制建設十六字方針中,把有法可依,即立法放在首要的位置。當代社會主義的實踐證明,加強立法工作做到有法可依,這是治國安邦的一個重要前提,有法才有序,無法則國亂。關於立法,早在1978年鄧小平就曾指出:“現在的問題是法律很不完備,很多法律還沒有制定出來。……現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夠,因此法律條文開始可以粗一點,逐步完善。有的法規地方可以先試搞,然後經過總結提高,制定全國通行的法律。修改補充法律,成熟一條就修改補充一條,不要等待‘成套設備’。總之,有比沒有好,快比慢好。” [24]

  鄧小平關於立法的思想主要表現了以下幾方面精神:第一,立法步伐要加快。經濟建設的發展,政治體制的改革,都需要法律的維護,沒有快步伐的立法,是不能滿足日新月異的社會變化的。第二,立法質量要保證。雖然立法速度要加快,但是重要的還是要保證立法質量。隨着社會的發展和進步,法與人們的生活越來越息息相關,甚至直接影響人們的生活和社會秩序。因此必須要保證立法的質量。法律條文要清晰、明了,不能模糊不清、晦澀難懂。雖然一部法律不可能永久地一成不變,隨着社會的發展都要經過適當的修改或重新制定,但這並不是說立法是可以草率行事的。仍然要在保證質量的情況下,保證新制定的法律在一段較長的時間內保持相對的穩定。第三,立法方法要靈活,地方立法要敢於先行一步,先行實驗。立法雖然是一件極具嚴肅性的工作,但也不應當墨守成規,要結合新形式、新政策,靈活調整。從立法技術上看,在我們這樣一個龐大的國家要制定一部全國通行的法律是較為困難的,而對地方來講,法的適用範圍要小得多,立法就相對容易得多。因此,某些法律在全國還不能統一制定的情況下,地方立法要大膽地先行一步。這樣一方面有利於針對地方特殊情況,解決地方問題;另一方面也可以為全國立法積累經驗,提供參考。第四,立法方式要民主、公開。法律作為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在我國必然要反映全體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只有在立法中充分發揚民主,實行公開,才能使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得到充分的體現。法律制定出來也更便於人們去遵守和維護。

  (六)關於法的平等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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