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公務員法是我國50多年來幹部人事管 理方面第一部總章程性質的法律,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管幹部原則,依據憲法,結合幹部人事制度建設的實踐,以法律的形式明 確了公務員管理方面的一系列重大問題。公務員法的頒布實施,是幹部人事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中的一件大事。
一、公務員法的立法背景
黨的十六大明確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幹部人事制度,健全公務員制度"。建立和實行公務員制度,是我國幹部人事制度一項重大改革,是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
(一)制定公務員法是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黨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標誌着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依法治國,一方 面要求依法管理和監督各級黨政幹部,將他們的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另一方面,要用法律來規範和約束各級黨政幹部的行為,確保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管理國家 事務和社會事務,保證黨和國家各項管理工作依法進行。我國50多年來一直沒有一部幹部人事管理方面的法律,幹部人事工作的法制化建設相對滯后,與依法治 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不相適應。因此,加強幹部人事制度法制建設,實現對黨政機關幹部的依法管理、依法監督和依法保障,是一項十分迫切的任務。
(二)制定公務員法是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必然結果。改革開放以來,隨着經濟體制改革和其他各項改革的深入,原有的幹部人事制度的弊端明顯地暴露出來。 主要是:"國家幹部"的概念過於籠統,缺乏科學分類;管理權限過分集中,管人與管事脫節;管理方式陳舊單一,阻礙人才成長;管理制度不健全,用人缺乏法 治,致使優秀人才難以脫穎而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難以避免等。為此,鄧小平同志早在1980年就提出:要"堅決解放思想,克服重重障礙,打破老框框,勇於 改革不合時宜的組織制度、人事制度"。
1987年,黨的十三大正式提出,在我國建立和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1993年,國務院頒布了《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公務員暫行條例),在各級 國家行政機關推行公務員制度。同時,其他黨政機關"參照試行"。10餘年間,幹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斷深化。1995年2月,中央頒布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 用工作暫行條例》;2000年6月,中央批准並印發了《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2002年7月,中央印發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2004年4月,中央辦公廳印發了《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暫行規定》等五個法規性文件,進一步規範了這些制度。各地圍繞着"擴大民主,完善考核,推進交 流,加強監督",推進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設,擴大了黨員和群眾對幹部選拔任用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監督權,創造了許多新鮮的 經驗。這一系列探索實踐,為制定公務員法,進一步完善公務員制度打下了基礎。
(三)制定公務員法是完善公務員制度的必然進程。公務員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對推進機關幹部人事管理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優化幹部隊伍,促進機關的勤 政廉政,增強機關的生機與活力,提高工作效能,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了顯著的成績。公務員暫行條例實施10餘年來的實踐證明,公務員制度是一套符合中國國 情的、科學的人事管理制度。
(1)幹部隊伍分類管理的格局基本形成。公務員制度的建立,既是幹部分類管理的結果,也是推進幹部分類管理改革的重要措施,對於形成黨政機關、企業和事業 單位各具特色的人事管理制度起到了促進作用。(2)"凡進必考"機制基本建立。各級機關面向社會公開招考,1994年以來中央黨政機關共考試錄用3.1萬 人,2000年至今全國各地共考試錄用63萬多人。(3)考核機制運行良好。自1994年起,各級機關每年都有98%以上的公務員參加年度考核,考核的獎 優罰劣功能得到初步發揮。(4)競爭上崗制度逐步推開。各地各部門把競爭機制引入公務員晉陞工作中,為人才的脫穎而出創造了條件。從2000年至2004 年底,全國各級黨政機關共有64.5萬人通過競爭上崗走上領導崗位。 (5)交流、迴避制度初見成效。從1996年到2003年底,全國共有90多萬公務員 進行了輪崗,有3萬餘人進行了任職迴避。(6)幹部隊伍的"出口"初步暢通。退休制度正常施行。從1996年到2003年底,全國共有1.6萬餘名公務員 被辭退,3萬人辭職,初步改變了"能進不能出"的局面。(7)培訓工作經常化、制度化。1994年以來,全國參加各類培訓的公務員超過了2000萬人次, 進一步提高了公務員的基本素質。(8)獎懲制度發揮有效作用。通過對工作突出、業績顯著的公務員給予獎勵,對違反紀律的公務員進行懲戒,促進了公務員隊伍 的勤政廉政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