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通過了參加相關的培訓班,對學習《公務員法》有如下的認識。
公務員法的頒布與實施,將在公務員管理實踐中產生重要而深遠的影響。公務員法內容有了重大改進,其規定: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做出的決定和命令是公務員的基本義務,不得拒絕執行上級依法做出的決定或者命令。但同時也規定,當公務員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時,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命令的意見。這種規定實際上是賦予了公務員拒絕服從錯誤命令和決定的權利,公務員法既為公務員在實際工作過程中履行職責提供了法律準繩,也切實保護了公務員的合法權益,為公務員進行自我保護提供了一把利劍,較好的體現了人本管理的精神。
一是規範公務員的管理,提高整體隊伍素質。公務員法第四章,明確規定了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應該採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招聘。這是第一次把公開考錄國家公務員寫入法律,其意義是十分深遠的。一個政府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地位和威信如何,工作水平與工作效率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公務員隊伍的整體素質水平如何。也就是說,國家公務員隊伍素質的高低、能力強弱,事關政府形象和工作效率。要提高公務員隊伍的整體素質,除對現有公務員隊伍進行全方位的培訓教育以外,堅持標準,嚴格條件,把好公務員入口關,是保證未來公務員高素質的關鍵所在。公務員法的出台,為公開考錄國家公務員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增強了政府部門用人的透明度,可以有效地避免公共部門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從源頭上遏制腐敗現象的滋生。
另外,以往公務員主要依靠職務晉陞為主的晉陞方式來提高自己的待遇,現在設立了職務與職級並重的“雙梯制”晉陞制度。開拓了公務員晉陞的新渠道。公務員即使得不到職務上的提升,也可以通過職級的晉陞,來提高自己的待遇,從而拓寬了公務員晉陞渠道,從根本上改變了“千軍萬馬擠官道”的狀況與“官本位”思想。公務員法也確立了“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在職務晉陞制度中的法律地位,以法律推動職務晉陞的公開化、科學化、民主化,杜絕了暗箱操作,創造了良性競爭的環境;同時通過人事任免權的合理劃分,制約了一把手或少數人的絕對權力,並通過建立責任機制來解決人事任免中出現的買官賣官、跑官要官等現象。
二是公務員依法行政,促進公共管理體制的改革。公務員法規範和約束了公務員本身的具體行政行為和社會形象。任何行政行為均須由公務員來具體實施和操作,因此,公務員法是用專門的法律來規範和約束公務員的言行,這是政府依法行政不可或缺的基礎性法制要件。公務員法相對於《暫行條例》的規定,不僅在公務員晉陞級、職位、工資待遇、福利等一系列權利規定方面更加明確化與具體化,而且公務員法強化了公務員的責任與義務,以及相對明確和細化了政紀約束。公務員法將“引咎辭職”制度確立為一款重要法條。這就是說,過去20多年間斷斷續續嘗試過的、在去年逐步推開的“行政問責”制度在公務員法中升級為一項基本的法律制度。這種制度的引入是加強政府官員責任意識,建立健全問責機制的重要舉措,對於維護黨和政府的權威和形象,獲取廣大群眾的廣泛支持有重要的意義。公務員法建立的靈活的職位聘用制度,對公共管理體制改革產生了促進作用。對於一些社會通用性較強的事務性與輔助性的崗位,公務員法規定各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從社會上直接招聘相關人員。這樣把聘任製作為公務員任用的補充形式,拓寬了選人、用人渠道,改善了公務員隊伍結構,增強了公務員制度的生機和活力。